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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补充合同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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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1. 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采购人需要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是,前提条件是采购合同正在履行,如果合同已经履行完毕,采购人就不能再与供应商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的标的必须与原合同标的相同,除了数量和金额改变以外,不得改变原合同的其他条款。

2. 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采购人需要追加与原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可能是一次性的,也可能多次需要,因此,实践中可能会出现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多次签订补充合同的情况。但是,无论签订多少次补充合同,所有补充合同的累计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

第四十 经采购人同意,中标、成交供应商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 采购合同分包履行的,中标、成交供应商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

第四十九条 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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