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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解散后的诉讼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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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诉讼主体是公司还是股东,要看该纠纷参与人,是公司与另一方的纠纷,还是股东自己个人的纠纷。如果股东以公司的名义进行的法律行为,即是公司为主体。股东个人的纠纷,与公司无关,则应以股东个人为诉讼主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条 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同时又申请人民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对其提出的清算申请不予受理。人民可以告知原告,在人民判决解散公司后,依据民法典第七十条、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和本规定第七条的规定,自行组织清算或者另行申请人民对公司进行清算

第四条 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应当以公司为被告。原告以其他股东为被告一并提起诉讼的,人民应当告知原告将其他股东变更为第三人;原告坚持不予变更的,人民应当驳回原告对其他股东的起诉。原告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应当告知其他股东,或者由人民通知其参加诉讼。其他股东或者有关利害关系人申请以共同原告或者三人身份参加诉讼的,人民应予准许。

第五条 人民审理解散公司诉讼案件,应当注重调解。当事人协商同意由公司或者股东收购股份,或者以减资等方式使公司存续,且不违反法律、行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应予支持。当事人不能协商一致使公司存续的,人民应当及时判决。经人民调解公司收购原告股份的,公司应当自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将股份转让或者注销。股份转让或者注销之前,原告不得以公司收购其股份为由对抗公司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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