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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统计行行政处罚的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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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的种类有: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四)责令停产停业;

(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六)行政拘留;

(七)法律、行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统计行政处罚的特点:

1、实施统计行政处罚的主体只能是各级统计执法检查机关;

2、被处罚的行为是违反统计法律规范的行为;

3、统计行政处罚属于行政制裁范畴,只适用于统计行政违法,不适用于民事违法和统计犯罪,不同于民事处罚和刑事处罚;

4、被处罚的对象是实施了虚报、瞒报统计资料等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违法行为人。

统计行政处罚是指各级统计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统计法律规范的行为给予的处罚。实施统计行政处罚的主体是特定的国家统计行政机关。不同的统计行政违法行为,由不同层次的统计行政机关处理,其它行政机关不能行使处罚权。

被处罚的行为是违反统计行律法规的行为,统计行政处罚行为的作出是以相对人的行政违法行为为前提的。统计行政处罚属于行政制裁范畴,只适用于统计违法,不适用于民事违法和犯罪,不同于民事处罚和刑事处罚。被处罚的行为只是一般统计行政违法行为,也就是说,这些行为都是未构成犯罪的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九条 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通报批评;

(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三)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四)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从业;

(五)行政拘留;

(六)法律、行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第十条 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

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第十一条 行规可以设定除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法律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法律对违法行为未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规为实施法律,可以补充设定行政处罚。拟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应当通过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作出书面说明。行规报送备案时,应当说明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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