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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从业人员的任职要求有什么

来源:华拓科技网

法律分析:证券公司从业人员的任职要求如下:

1、证券公司从事证券业务的人员应当品行良好,具备从事证券业务所需的专业能力;

2、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开除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从业人员和被开除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招聘为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法律、行规规定的禁止在公司中兼职的其他人员,不得在证券公司中兼任职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证券公司从每年的业务收入中提取交易风险准备金,用于弥补证券经营的损失,其提取的具体比例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会同财政部门规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一百二十七条 证券公司从每年的业务收入中提取交易风险准备金,用于弥补证券经营的损失,其提取的具体比例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会同财政部门规定。

第一百二十五条 证券公司从事证券业务的人员应当品行良好,具备从事证券业务所需的专业能力。

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开除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从业人员和被开除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招聘为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法律、行规规定的禁止在公司中兼职的其他人员,不得在证券公司中兼任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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