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证券公司从业人员的任职要求如下:
1、证券公司从事证券业务的人员应当品行良好,具备从事证券业务所需的专业能力;
2、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开除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从业人员和被开除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招聘为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法律、行规规定的禁止在公司中兼职的其他人员,不得在证券公司中兼任职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证券公司从每年的业务收入中提取交易风险准备金,用于弥补证券经营的损失,其提取的具体比例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会同财政部门规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一百二十七条 证券公司从每年的业务收入中提取交易风险准备金,用于弥补证券经营的损失,其提取的具体比例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会同财政部门规定。
第一百二十五条 证券公司从事证券业务的人员应当品行良好,具备从事证券业务所需的专业能力。
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开除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从业人员和被开除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招聘为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法律、行规规定的禁止在公司中兼职的其他人员,不得在证券公司中兼任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