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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裁定的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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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中的裁定主要适用于下列事项:

(1)不予受理;

(2)驳回起诉;

(3)管辖异议;

(4)终结诉讼;

(5)中止诉讼;

(6)移送或者指定管辖;

(7)诉讼期间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或者驳回停止执行的申请;

(8)财产保全;

(9)先予执行;

(10)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11)补正裁判文书中的笔误;

(12)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13)提审、指令再审或者发回重审;

(14)准许或者不准许执行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

(15)其他需要裁定的事项。

一、民事判决申请执行数字错误怎么解决

1、确定是计算错误,事实认定没问题,可以去找案件承办法官,让出一个裁定书,把原来判决书错误进行更正。

2、《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员署名,加盖人民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二、裁定移送管辖撤诉的规定是什么

裁定移送管辖撤诉的规定是裁定移送管辖之后,当事人撤诉是允许的。无论是怎样的管辖案件,只要不是原告方没有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都应当准许撤回起诉。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裁定。

人民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当事人申请撤诉或者依法可以按撤诉处理的案件,如果当事人有违反法律的行为需要依法处理的,人民可以不准许撤诉或者不按撤诉处理。

法庭辩论终结后原告申请撤诉,被告不同意的,人民可以不予准许。中级人民已对该案无管辖权,无权对案件的程序和实体进行处理,只能按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终审裁定将案件移送中级人民处理,然后再由中级人民裁定是否准许原审原告撤诉。原审在无管辖权的情形下仍作出准予原审原告撤诉的裁定,违反了法律规定,是错误的,故再审经审理后撤销原审的撤诉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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