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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代表诉讼制度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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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代表诉讼是指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公司职务时,由于违反法律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而公司又怠于提起诉讼时,股东以自己的名义向提起的诉讼。

由此可以看出,提起股东代表诉讼是有前置程序的,即股东首先要向公司提出请求。有限责任公司的任一股东均可以提出请求,而股份有限公司提出请求的须为连续持股一百八十天以上,且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原则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系公司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则股东必须以书面的形式,请求公司的监事(会)向提起诉讼;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系公司的监事,则股东必须以书面的形式,请求公司的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向提起诉讼。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向提起诉讼的,原告为公司,被告为给公司利益造成损害的人。因此,一般情况下,若公司股东没有履行前置程序、穷尽内部救济即向提起诉讼的,会被驳回起诉。

当发生以下三种情形时,股东即可提起代表诉讼:

(一)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收到股东的请求后明确表示拒绝提起诉讼的;

(二)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收到股东的请求后30日内未起诉的;

(三)情况紧急,不立即起诉会给公司造成更大的损失。此时,以自己的名义向提起诉讼的股东为原告,被告为给公司的利益造成损害的人,公司将被列为第三人。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若其他符合条件的股东以相同的诉讼请求申请参加诉讼的,将会被列为共同原告。

股东胜诉后的利益不归诉讼股东的个人享有,而是归公司享有,但是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支付因参加诉讼所支出的合理费用;若股东败诉,诉讼的费用则由股东自己承担。 该内容由 张胜云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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