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止审理是指人民在审判案件过程中,遇有法律规定的情形致使审判不应当或者不需要继续进行时终结案件的诉讼活动。终止审理的法定情形是指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2~6项所规定的内容。终止审理与中止审理不同。
二者的主要区别是:
1、原因不同。终止审理缘于审理中出现不应当或者不需要继续进行的情形,而中止审理则是因为出现了使得案件无法继续审理的不可抗拒的情况。
2、法律后果不同。终止审理后,诉讼即告终结,不再恢复,而中止审理只是暂停诉讼活动,一旦中止原因消失,即应恢复审理。
一、涉嫌经济犯罪中止审理规定是什么?
1、在审判过程中,自诉人、被告人患精神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以及案件起诉到人民以后,被告人脱逃,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人民应当裁定中止审理。
2、由于其他不能抗拒的原因,致使案件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裁定中止审理。
3、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情形的,应当决定中止审理,并按照公诉案件或者自诉案件的第一审普通程序重新审理。
4、在自诉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下落不明的,应当中止审理。被告人归案后,应当恢复审理,必要时,应当对被告人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5、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审理。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二、刑事案件最快多久可以开庭
1、刑事案件是适用于简易的程序的审理案件的,人民要在他们受理后的20天之内就审结掉,对有可能会判有期徒刑大于3年的,还可适当延长到1个半月。
人民所审理的公诉案件,是要在受理后的2个月之内宣判的,最慢是不能超过3个月的,而对于有可能会判死刑的案件又或是附带了民事诉讼一类的案件,还有非常复杂的,在经过了上一级的人民的批准后,也是可以延长3个月的,如果因为特殊的情况还的再继续延长的,要报最高人民的批准才行。如果被告人没有被羁押的,人民所审理的自诉案件的期限,那么要在受理后的6个月内进行宣判。
2、按照最高院的《刑诉法解释》的第一百五十六条:当事人与这个辩护人要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然后调取新的证据,最后再申请重新来鉴定的,那么审判的人员按照具体的情况,如果认为会影响这个案件的事实认定,就要同意这个申请,然后宣布审理延期,如果不同意,要说明理由然后继续审理。根据前款规定,审理的延期时间是不大于1个月,审理延期的时间就不算进审限,按照《刑诉法》的第一百六十规定,人民所补充侦查的那些案件,在补充侦查好,送到人民之后,人民才来重新算这个审理的期限。还有,在这个审判的过程中要是出现了无法抗拒原因,造成了案件不能继续审理,也可以直接裁定中止审理。
3、总之,如果审理还没有延期的,或是中止的,那么这个刑事公诉的一审期限就是1.5个月的,高级的批准的,最长的就是2.5个月。要是审理延期了或者是中止了,那么这个审判期限就得中止或者重新计算,诉讼案件经过了批准后是可以延长2个月的,如果是有刑事诉讼法的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况的在经过省级高级人民的批准了,可以延长1个月,而最高人民所受理的刑事上诉和抗诉案件在经过了最高人民批准,也能延长1个月,由于在审判的实践中,案件太多,因此也经常延期审理。所以,简单说就是开庭后2个月内判,有特殊情况的,在经批准后可延长,取得新证据时,还可延期审理,出现特殊原因,还可中止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