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伙企业和普通合伙人承担什么责任
合伙企业及合伙人的责任承担包括:
1.合伙人不仅要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而且在法律无其他规定的情况下,还要承担连带责任。
2.所谓合伙人的连带责任,是指每一个合伙人均负有清偿全部合伙债务的义务,合伙的债权人有权向任何一个、几个或全体合伙人提出履行债务的请求,当某个合伙人履行了此项义务后,该合伙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责任的合伙人偿付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3.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有限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
4.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由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九条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二、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的区别
1.责任承担方式不同,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2.出资形式不同,普通合伙人可以用劳务出资,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3.主体不同等。
三、有限合伙人转化为普通合伙人的条件是什么
有限合伙人转化为普通合伙人的条件主要包括:
1.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2.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其他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八十二条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第八十三条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