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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土地使用税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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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各市原则上按现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80%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报省同意后于2019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高新技术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按调整后税额标准的50%执行,最低不低于法定税额标准的规定

法律依据:《土地清算管理规程》 第十条 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清算。

(一)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

(二)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三)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清算手续的;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对前款所列第(三)项情形,应在办理注销登记前进行土地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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