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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市公积金提取条件

来源:华拓科技网

法律主观:

贵阳公积金提取条件如下:

一、部分提取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

2、房改房补交土地收益金或者经济适用房补交土地出让金的。

3、偿还个人住房贷款本息的。

4、承租住房租金超出家庭工资收入20%的。

5、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或单位自管公房的。

6、本人、配偶或者未成年子女患有特殊疾病的。

7、遭遇重大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8、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9、其他特殊情况。

二、全额提取:

(1)离休、退休的。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3)到国外或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4)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女年满45周岁、男年满50周岁的。

(5)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符合部分提取使用条件的。

(6)本市户籍并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满1年或者转入集中封存户满1年以上(含1年)并未建立新的劳动关系的。

(7)非本市户籍并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8)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可以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余额。

(9)调离本市的。

(10)其他特殊情况。

法律客观: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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