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人民监察部门,是人民行使监察职能的专门机构,依照法律对人民及其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实施监察。最高人民,高、中级人民设立监察室。基层人民设立监察室或者专职监察员。最高人民监察室在最高人民院长的领导下主管全国的监察工作。地方各级人民监察室、基层人民专职监察员在本院院长和上级监察部门的领导下进行工作,监察业务以上级监察部门领导为主。
法律依据:
《人民监察工作条例》 第十四条 人民监察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检查人民及其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遵守和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的情况;
(二)制定和完善人民廉政制度,检查人民及其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执行廉政制度的情况;
(三)受理对人民及其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违纪违法行为的控告、检举;
(四)调查处理人民及其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违反审判纪律、执行纪律及其他纪律的行为;
(五)受理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不服纪律处分的复议和申诉;
(六)组织协调、检查指导纠正审判工作、执行工作和其他工作中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
(七)组织协调、检查指导预防工作,开展对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司法廉洁和遵纪守法的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