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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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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是什么

1、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是效力待定的,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人取得处分权的有效。在无权处分的规定中,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应予支持。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

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二、无权处分的抵押合同的效力

1、在权利人未追认或无处分权人订立合同后未取得处分权之前,该处分合同效力属效力待定状态;

2、无权处分的合同原则上有效,仅适用于买卖合同,其他合同仍是效力待定。所以,抵押合同效力待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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