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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法庭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裁判的依据”,这句话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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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句话本身其实是正确的,因为在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当中,对于这一点,就进行过专门的约定,认为在证明案件材料之上,所有的材料都是可以当做证据使用的,这些证据包括物证,人证以及一些其它的证言。证据的体现方式是多种多样的,但是在这里有一个前提条件,那就是所有的证据都是必须经过查证,是的确存在,并且是被正确描述的,才能够作为定案的一个根据进行使用。

如果没有进行过的制证,直接拿出来的话,肯定是不会被当做证据来进行使用的。当然这并不是说他一定没有用,因为拿出这个东西之后,你可以申请延期判决。在这个过程当中,你可以向来申请自证,你所提出来的证据如果是准确的话,那么在下一次的审判当中,将可以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是如果你提出的并不是关键证据的话,那么也是不受理的,毕竟在开庭之前就已经提示过多次,要把自己手中的证据补充完整。

扩展资料。

质证分广义和狭义,通常指在诉讼或仲裁活动中,一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对另一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出示的证据的合法性、与本案争议事实的关联性、该证据的真实性,是否有证明力,证明力大小,是否可以作为本案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进行的 {说明、评价、质疑、辩驳、对质、辩论} 以及用其地方法表明证据效力的活动及其过程。狭义的仅指诉讼活动中,在证据交换程序中或是在法庭审理过程中的法庭调查阶段,进行的前述活动。人民对经过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应当确认其效力。但是,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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