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QC标志管理办法及使用指南
1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质量认证中心所有标志发放和使用监督,持证人使用印刷、模压标志的相关活动.标志种类包括产品认证通用及其系列标志、质量环保认证标志、农食产品认证标志和太阳能产品认证标志等。
此外,良好农业规范(GAP)认证、有机及有机产品转换认证、中国饲料产品认证等国家自愿性产品认证,其标志式样均由中国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和发布,但对上述标志的发放和使用,监督等获证持证人使用印刷、模压标志的相关活动等由中国质量认证中心管理并适用于本办法的相关规定. 2。 标志式样、标注及颜色 2。1产品认证通用标志的基本图案 2.1.1图一 基本图案图例
基本图案由1个扁椭圆组成,环内标注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的英文缩写“CQC”,代表CQC标志认证。
2。1.2 标注
a。认证种类标注位置:在认证标志基本图案的正下方印制认证种类标注,证明产品所获得的认证种类,认证种类标注由代表认证种类的中文或英文单词缩写字母组成,如“S”代表安全认证,“ROHS”代表使用有毒有害物质认证等。
b.组合认证标注方法:组合认证是指同一产品分别通过不同种类的认证,如安全和电磁兼容认证等.标注位置与“a\"款要求相同,标注代表多个认证种类的英文单词的缩写字母,中间以“&\"符号连接,例如安全和电磁兼容认证组合,则标注形式为“S&E”. c. 图一基本图案适用于除已公布的带有产品认证类别标注外的其余所有产品认证类别。 2。1。3 标志的颜色
a。 生态纺织品产品安全认证标志颜色为绿色(C80 M10 Y100 K0),其余标志标准颜色均为白色底版、黑色色体(C0 M0 Y0 K100); b。 如采用印制、模压方式在产品或产品铭牌上加施标志,可根据产品外观或铭牌总体设计情况合理选用.持证人应始终按规定对标志使用进行有效控制,并保存的有关记录. 2。2 质量环保认证标志:
2.2。1图二 标志图例:
图案由2个圆形嵌套组成,内圆中标注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的英文缩写“CQC”,代表CQC标志认证。
2.2。2 标注
标注如图二所示.在认证标志外环环内圆左右两侧分别对称标注质量环保认证中英文全称“质量环保产品认证”(其中生态纺织品质量环保产品认证中文标注为“生态纺织品质量环保产品认证”)和“ENVIRONMENTAL LABEL”字样,正下方标注“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全称。
2.2.3 标志的颜色
a. 标志标准颜色为绿色(C80 M10 Y100 K0);
b。 如采用印制、模压方式在产品或产品铭牌上加施标志,可根据产品外观或铭牌总体设计情况合理选用.持证人应始终按规定对标志使用进行有效控制,并保存的有关记录. 2。3 农食产品认证标志: 2。3.1基本图案如图三:
图案由2个圆形嵌套组成
2。3.2 标注:
标注如图三所示.在认证标志外环环内正上方标注“农食产品认证\"和“AGRI-PRODUCE & FOOD”字样,正下方标注“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全称。
2。3.3 标志的颜色:
a. 标志的标准颜色为内圆为暗绿色(C100 M0 Y100 K0),其中前一片叶子为浅绿色(C45 M0 Y100 K0)。外圆字体和线条为暗绿色(C100 M0 Y100 K0).
b. 如采用印制、模压方式在产品或产品铭牌上加施标志,可根据产品外观或铭牌总体设计情况合理选用。持证人应始终按规定对标志使用进行有效控制,并保存的有关记录.
2。4 在认证合格的特殊产品(如电容、小型开关等)上适用“中国质量认证”标志的特殊式样:“中国质量认证”的英文缩写“CQC\"。
3 标志的规格
分为标准规格标志和非标准规格标志.
3。1 标准规格标志由中国质量认证中心统一印制,共5种,规格标准见下表 3.1。1 圆形标志规格标准: 单位:mm 规格 尺寸 长×宽 价格(元) 60×60 0.45 45×45 0。35 30×30 0.25 20×20 0。15 10×10 0.05 A B C D E 3。1.2 椭圆形标志规格标准: 单位:mm 规格 尺寸 长×宽 价格(元)
3。1。3 长方形标志规格标准: 单位:mm 规格 尺寸 长×宽 价格(元)
3.2非标准规格认证标志的规格与上表的规定不同,但必须与标准规格的尺寸成线形比例. 4 标志使用的申请
4。1 持证人必须持《购买标志申请书》或《印刷/压模标志申请书》、认证证书复印件和整体设计图向中国质量认证中心综合处申请使用认证标志.
4。2 持证人须持有单位证明或介绍信(现场申办)。 4。3持证人可以提供上述文件的书面或电子文本办理申请。
4。4持证人可以向中国质量认证中心综合处提出更改印刷、模压标志铭牌的申请。
4.5 持证人申请使用认证标志,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标准规格标志的工本费或模压、印刷标志的监督管理费。模压、印刷标志的管理费按照证书数量收取,每个批准书对应一个相应的CQC认证证书编号,每份1000元人民币,另收取邮寄费,国内:50元人民币,港澳台及其他地区:120元人民币.默认邮寄方式为EMS,不付或少付邮寄费的,待补齐后邮寄。 5. 标志的使用
5.1 持证人在证书有效期内,可在获证产品、产品铭牌及其外包装上使用标志。
5。2 持证人根据获证产品特点,按以下规定选取使用方式: (一)购买标准规格标志的,必须加施在获证产品本体的显著位置;
(二)印刷、模压标志的,应直接印刷在获证产品的铭牌、本体或包装箱的显著位置,应避免在合格证上使用CQC标志; (三)在获证产品的本体不能加施标志的,必须将标志加施在产品的最小包装及随附文件中.
125×63 0.45 65×33 0。35 45×23 0.25 33×18 0。15 22×13 0.05 A B C D E 60×40 0。45 45×30 0。35 30×20 0.25 20×13。3 0。15 10×6.7 0。05 A B C D E 5.3 持证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持证人获证后,必须到CQC办理备案并获批后方可使用认证标志. (二)建立标志使用和管理制度,对标志的使用情况如实记录存档; (三)保证使用标志的产品符合认证要求; (四)只在证书所限定的产品上加施标志;
(五)在广告、产品介绍等宣传材料中正确地使用认证标志,不得利用认证标志误导、欺诈消费者; (六)接受CQC对标志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5。4 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停止使用认证标志
(一)CQC暂停使用认证证书的产品,在暂停期间,该产品应停止使用认证标志; (二)CQC撤销、注销认证证书的产品;
(三)认证产品的更改未经确认或企业的质量保证能力发生重大变化未经确认. 6。 处罚
6。1获证企业有滥用标志行为的,CQC除暂停或撤销其认证证书、责令其采取纠正措施外,必要时报国家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罚。
6.2认证标志不得伪造和非法印制,对违反规定者,将由国家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