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范围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规定,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实行分类管理和许可制度。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范围共分三类
23种品种:
第一类:
1—苯基—2—丙酮、3、4—亚甲基二氧苯基—2—丙酮、胡椒醛、黄樟素、黄樟油、异黄樟素、N-乙酰邻氨基苯酸、邻氨基苯甲酸、 麦角酸、麦角胺、麦角新碱、麻黄素、伪麻黄素、消旋麻黄素、 去甲麻黄素、甲基麻黄素、麻黄浸膏、麻黄浸膏粉等麻黄素类物质; 第二类:
苯乙酸、醋酸酐、三氯甲烷、乙醚、哌啶; 第三类:
甲苯、丙酮、甲基乙基酮、高锰酸钾、硫酸、盐酸。 说明:
一、第一类、第二类、所列物质可能存在盐类,也纳入管制。
二、带有*标记的品种为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包括原料药及其单方制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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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1、企业法定代表人和技术、管理人员应当掌握安全生产和易制毒化学品的有关
知识,无毒品犯罪记录。
2、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一律要办理易制毒化学品许可
证明或备案证明,凭证合法生产、经营、购买和云顺易制毒化学品。 3、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应当标明产品的名称(含学名和通
用名)、化学分子式和成分。
4、要建立专门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登记台账,确定专人负责,如实记录日常的
生产、经营、购买、运输、仓储情况,台账和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应当保存2年备查。
5、禁止走私或者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转让、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禁止使用
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易制毒化学品交易。但是,个人合法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制剂和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除外。
6、设立专门的易制毒化学品储存仓库,专人保管,进出仓库必须有严格的交接
手续,仓库应有醒目的标志牌,并要有安全防盗措施。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的,发案单位应当立即向当地机关报告。
7、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时,运输车辆应当在明显部位张贴易制毒化学品标识;属
于危险化学品的,应当由有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单位运输。
8、应当认真遵守《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和《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
办法》,自觉接受机关的监督检查。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物品,不得拒绝或隐匿。对违反国家相关规定的,机关将依法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