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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账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维护经济、金融秩序,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发展的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中国境内开立人民币存款账户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营户和个人(以下简称存款人)以及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必须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 存款账户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 第四条 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的账户。存款人的工资、奖金等现金的支取,只能通过本账户办理。
第五条 一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在基本存款账户以外的银行存款转存、与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不在同一地点的附属非核算单位开立的账户。存款人可以通过本账户办理转账结算和现金缴存,但不能办理现金支取。
第六条 临时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临时经营活动需要开立的账户。存款人可以通过本账户办理转账结算和根据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现金收付。
第七条 专用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特定用途需要开立的账户。
第 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 存款人可以自主选择银行,银行也可以自愿选择存款人开立账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存款人、银行开立或使用账户。
第十条 存款人在其账户内应有足够资金保证支付。 第十一条 银行应依法为存款保密,维护存款人资金自主支配权,不代任何单位和个人查询、冻结、扣划存款人账户内存款。国家法律规定和授权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的监督项目除外。
第十二条 存款人在银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实行由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核发开户许可证制度。银行对存款人开立或撤销几度,必须向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报。
第二章 账户设置和开户条件
第十三条 下列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一、企业法人; 二、企业法人内部单独核算的单位;
三、管理财政预算资金和预算外资金的财政部门; 四、实行财政预算管理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 五、县级(含)以上、单位; 六、外国驻华机构; 七、社会团体;
八、单位附设的食堂、招待所、幼儿园; 九、外地常设机构;
十、私营企业、个体经济户、承包户和个人。
第十四条 下列情况,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 一、在基本存款账户以外的银行取得借款的;
二、与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不在同一地点的附属非核算单位。 第十五条 下列情况,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 一、外地临时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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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临时经营活动需要的。
第十六条 下列资金,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 一、基本建设的资金; 二、更新改造的资金;
三、特定用途,需要专户管理的资金。
第十七条 存款人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应向开户银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之一: 一、当地工商银行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执照》或《营业执照》正本; 二、或地方编制委员会、人事、民政等部门的批文; 三、军以上、总队财务部门的开户证明; 四、单位对附设机构同意开户的证明; 五、驻地有权部门对外地常设机构的批文; 六、承包双方签订的承包协议; 七、个人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
第十 存款人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应向开户银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之一: 一、借款合同或借款借据;
二、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同意其附属的非核算单位开户的证明。 第十九条 存款人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应向开户银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之一: 一、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临时执照; 二、当地有权部门同意设立外来临时机构的批件。 第二十条 存款人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应向开户银行出具下列文件之一: 一、经有权部门批准立项的文件; 二、国家有关文件的规定。
第三章 账户开立和撤销
第二十一条 存款人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应填制开户申请书,提供本办法规定的证件,送交盖有存款人印章的印鉴卡片,经银行审核同意,并凭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核发的开户许可证开立账户。 第二十二条 存款人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应填制开户申请书,提供本办法规定的证明文件,送交盖有存款人印章的印鉴卡片,经银行审核同意后开立账户。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三、四、五项规定的存款人,已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的,可以根据其资金性质和管理需要另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
第二十四条 存款人申请改变账户名称的,应撤销原账户,按本办法的规定开立新账户。 第二十五条 存款人撤销账户,必须与开户银行核对账户余额,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后,办理销户手续。
第二十六条 存款人撤销基本存款账户后,可以按本办法的规定在另一家银行开立新账户。
第二十七条 开户银行对一年(按对月对日计算)未发生收付活动的账户,应通过存款人自发出通知起30日内来行办理销户手续,逾期视同自愿销户。
第四章 账户管理和责任
第二十 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协调、仲裁银行账户开立和使用方面的争议,监督、稽核开户银行的账户设置和开立,纠正和处罚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负责开户许可证的核发和管理。开户许可证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统一制作。
第二十九条 开户银行负责按本办法的规定对开立、撤销的账户进行审查,正确办理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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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和销户,建立健全开销户登记制度,建立账户管理档案,定期与存款人对账。
开户银行对基本存款账户的撤销,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的开立或撤销,应于开立或撤销之日起7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申报。
第三十条 银行不得对未持有开户许可证或已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开户基本存款账户。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 银行不得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强拉客户在本行开立账户。信用社不得超出规定的业务范围,为存款人开立账户。
第三十二条 存款人不得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在多家银行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存款人不得在同一定银行的几个分支机构开立一般存款账户。
第三十三条 存款人不得因开户银行严格执行制度、执行纪律,转移基本存款账户。存款人因前款原因转移基本存款账户的,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对其核发开户许可证。
第三十四条 存款人的账户只能办理存款人本身的业务活动,不得出租和转让账户。 第三十五条 开户银行、存款人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开户账户的,要限期撤销多余账户,并根据其性质和情节按规定处以罚款。 第三十六条 开户银行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为存款人支付现金和违反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应按规定对其处以罚款。 第三十七条 存款人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除责令其纠正外,按规定对账户出租、转让发生的金额处以罚款,并没收出租账户的非法所得。 第三十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核发开户许可证的,上级人民银行应按规定对其处以罚款。 第三十九条 存款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造成后果的,应由存款人承担责任。 第四十条 银行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纵容违法行为的,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修改。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1994年11月1日起施行。1977年10月28日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表1 基本存款账户 企业办理日常结算和现金收付业务的几度,企业职工薪酬等现金支取只能通过本账户办理。
一般存款账户 企业在基本存款账户以外的银行借款转存以及与基本存款账户的企业不在同一地点的附属非核算的单位的账户,可通过本账户办理转账结算现金缴存,但不能支取现金。 临时存款账户 企业因临时经营活动需要而开立的账户,企业可通过本账户办理转账结算和根据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现金收付。 专用存款账户 企业因特殊用途需要开立的账户。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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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存款的序时核算
银行存款的序时核算是指根据银行存款的收支业务逐日逐笔地记录银行存款的增减及
结存情况。它的方法是设置与登记银行存款日记账。
银行存款日记账一般采用收入、付出及结余三栏式格式,见表1。
表2 银行存款日记账
20XX年 月 日 凭证种类 及号数 摘要 本月合计 本日合计 对方科目 收入 付出 结存 银行存款日记账应由财会部门出纳人员根据银行存款收、付款凭证及存入银行现金时的现金付款凭证,按照经济业务发生的先后顺序,逐日逐笔登记,同时要逐日加计收入会计、付出合计和结余数,月末时还应结出本月收入、付出的合计数和月末结余数。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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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一般情况下,企业银行存款日记账和银行对账单核对是相符的,但不也核对不符的情
况。一是企业和银行双方存在一方或双方同时记账错误;二是存在未达款项:
第一,企业已收款记账,而银行尚未收款记账。如企业将收到的转账支票银行,但银行尚未转账。
第二,企业已付款记账,而银行尚未付款记账。如企业开出支票并已根据支票存根记账,而持票人尚未到银行取款或转账。
第三,银行已收款记账,而企业尚未收款记账。如托收货款,银行已经入账,而企业尚未收到收款通知。
第四,银行已付款记账,而企业尚未付款记账。如借款利息,银行已经划款入账,而企业尚未收到付款通知。
上述第一、第四种情况会使得企业银行存款日记账余额大于银行对账单存款余额,第二、第三种情况会使得企业银行存款日记账余额小于银行对账单存款余额。 表3 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项 目 银行对账单余额 加: 已存入银行,但银行尚未入账的款项 银行串记金额 减: 支票已开出,但持票人尚未到银行转账的金额 银行转账的款项 调整后的金额 金额 项 目 企业银行存款日记账的金额 加: 银行已收款入账,但收款尚未收到,企业未入账的款项 企业误记金额 减: 银行已付款入账,但付款通知尚未到达,企业未入账的款项 调整后的金额 金额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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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转账结算方式
表4 银行转账结算方式
结算方式 项 目 银行汇票 (提现、转账) 种 类 期 限 提示付款期限:1个月 最长6个月 提示付款期限:10天 最长2个月 金 额 起点500元 适用范围 备注 商业承兑汇票 商业汇票 票 据 结 算 支 票 银行本票 (提现、转账) 定额本票 不定额本票 银行承兑汇票 同城、异地 无起点 1000、5000 10000、50000 起点100元 1* 同城 现金支票(提现) 提示付款期转账支票(转账) 限10天 普通支票 (提现、转账) 划线支票(转账) 信汇、电汇 委邮、委电 电划、邮划 3天 验单3天 验货10天 起点1000元 同城 非 票 据 结 算 汇兑 委托收款 异地托收承付 无起点 一般起点1万元,新华书店系统1000元 异地 2* 同城、异地 3* 异地 4* 信用卡 使用对象分: 单位卡、个人卡、信用卡 等级分:金卡、普通卡 同城、异地 5* 备注: 1*:可背书转让(要承担连带责任); 2*:调拨资金、清理旧欠; 3*:经过2个月无法交付汇款,应主动输退汇; 4*:1、收款单位、付款单位是国有企业、供销合作社、开启银行同意城乡集体所有制企业。2、代销、寄销、赊销商品款项,不能办理托收。
5*:1、单位卡不得用于10万元以上商品交易,劳动供应的款项。2、信用卡透支额:金卡最高不超过10000元,普通卡最高不超过5000元,透支时间不超过6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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