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汇编
印章管理制度
第一节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印章使用的合法性、严肃性和安全性,维护公司的利益,加强印章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印章包括公司行政公章、法定代表人印章、公司合同专用章、公司财务专用章、董事会印章、公司各部门印章。 第二节 印章的领取和保管
第三条 公司印章保管应建立“审用分离、分散保管”制度。负责签批印章使用的各级负责人不得亲自保管印章。单位内部有多枚印章的,应根据印章的用途,指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专人分散保管,进行适度制衡,防范风险。
第四条 董事长授权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印章由总经理管理和使用;授权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由公司财务部负责管理和使用;公司董事长分别授权董事会印章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管理和使用;公司各部门印章由各部门负责人管理和使用。
第五条 刻制印章时,申请单位须填写《刻章申请表》,由总经理办公室统一安排刻制,留有印模后下发。印章正式启用时应由总经理办公室正式发文通告。
第六条 公司各款印章由主管部门负责人领取,并指定部门专人负责保管和按规定使用,不得转借给他人。
第七条 印章应保管在安全的设施内,印章保管人员应及时清洗印章、添加印油,确保印章清晰。
第 印章应在被授权持有、保管的部门内使用,一般不得携带外出。若特殊情况需将印章带出,须经被授权持有人以及总经理书面批准,批准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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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存备查。携带人应确保印章安全,使用时由印章保管人亲自到场(两人以上)监印。
第九条 公司统一印制“印章使用签批单”和“印章使用登记簿”。印章使用签批单内容应包括:用印单位或部门、用印内容、用印名称、经办人、用印单位或部门负责人签批意见、印章管理部门负责人审阅意见、印章专管员签字、公司总经理签批意见。
第十条 印章使用登记簿内容应包括:用印日期、用印内容、用印名称、用印单位或部门经办人签字。 第三节 印章的使用
第十一条 印章使用范围
第一款 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印章、公司合同专用章、公司财务专用章是公司对外使用的法定印章。
第二款 公司部门印章对外仅限于对口业务部门或具体业务的函告,不对外有法律约束力。
第三款 公司介绍信供公司员工外出办理公务时使用,须加盖公司公章方为有效。
第四款 用印实行事前签批制度。 第四节 印章使用的签批权限
第十二条 下列情况之一加盖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印章、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须经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批准。
第一款 以公司名义发出文件。
第二款 以公司名义与外单位签订的合同、协议、意向书。 第三款 对外的申请、报告、函告、承诺书、确认书、介绍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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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款 其它重要经济活动。
第十三条 加盖公司部门印章经部门负责人批准。
第十四条 以部门名义签订的一切对外协议、合同用印,由公司总经理签批。
第十五条 公司员工使用介绍信外出办理公务,须经部门负责人同意。 第五节 印章使用程序
第十六条 按签批权限,审批人签字批准后可直接用印。
第十七条 没有通过签批程序的,经办人提出用印申请,填写《印章使用签批单》,交有权领导签批。
第十 印章管理人员盖章后,应将《印章使用签批表》、印章使用登记簿、用印文件原件(或复印件)、合同复印件及其它用印凭证存留,以备年末汇总整理。
第十九条 员工开具介绍信,经部门负责人在存根联签字同意后方可用印。 第六节 印章使用要求
第二十条 印章保管员要熟知各种印章的使用范围、批准权限,做到正确用印。
第二十一条 印章保管员在用印前,必须依照签批权限规定,查看用印签批结果,签批手续完备的文件方可用印,用印后应及时在用印登记薄上进行登记,同时要求用印单位或部门经办人在用印登记簿上签字。对于超越签批权限或未经签批的文件,印章保管员应当拒绝用印,并及时向总经理报告。
第二十二条 签批人要正确使用签批权限,不得超越签批权限。 第二十三条 印章管理人员必须亲自使用印章,不能委托他人代为用印。加盖的印章要端正、清晰,用印要做到“骑年盖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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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不允许在无内容或内容不完整的材料上加盖印章,经公司有权领导签批同意用印的材料除外。
第二十五条 填写介绍信时应清楚、完整地按介绍信栏目要求逐一填写,各项内容必须与存根内容相符。
第二十六条 在用印逐级审核过程中被否决的,该文件予以退回。 第二十七条 涉及法律文书等重要事项需使用印章的,须依有关规定经公司常年法律顾问审核同意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 财务人员依日常的权限及常规工作内容自行使用财务专用章的无须经上述程序。
第二十九条 公司员工必须严格依照本制度规定程序使用印章,未经本制度规定的程序,不得擅自使用。 第七节 责任
第三十条 公司统一刻制和发放的印章,由公司总经理办公室负责不定期地组织对其进行鉴定。印章使用和保管单位也应经常检查、核对用印情况。如印章失效、新增或变更,应及时通告,并须报有关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 《公司印章使用登记薄》必须每月交综合部负责人和总经理审核。
第三十二条 公司印章应妥善保管,严防被盗用、丢失。若一旦遗失,必须及时向印章管理部门负责人报告,同时采取紧急补救措施,以免造成损失。
第三十三条 出现下列情形时,公司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区分不同情况,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款 未执行“审用分离、分散保管”制度的;
第二款 印章保管员未妥善保管印章,导致印章被盗用或丢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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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款 签批人超越用印签批权限,越权签批的; 第四款 用印件未履行签批程序,印章保管人擅自用印的; 第五款 签批人越权签批,印章保管员仍然用印的;
第六款 签批人越权签批,印章保管员虽然拒绝用印,但没及时向上级报告的;
第七款 未妥善保管用印留存资料,导致资料灭失的; 第八款 其他违反本制度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 采用欺诈行为骗取公司印章的,公司追究其经济、行事责任,造成严重后果者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五条 印章专管员离职时,须办理分管印章的移交手续后方可办理离职手续。 第八节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如与日后颁布或修改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依法定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则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董事会应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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