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公(私)出国(境)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为切实加强我院登记备案人员因公(私)出国(境)审批管理工作,规范审批流程,提高办事效率,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因公(私)出国(境)审批管理范围
1.因公出国(境)审批范围
在职教职工或离退休教职工赴国(境)外执行参加学术会议、讲学、合作研究、访问考察等出访活动需办理因公出国(境)审批手续。
2.因私出国(境)审批范围
(1)在职教职工及离退休教职工赴国(境)外执行公务活动(如讲学、进修等),需办理因私出国(境)手续。
(2)在职教职工及离退休教职工出国(境)进行探亲、旅游等,需办理因私出国(境)手续。
(3)已持有因私护照或港澳通行证的在职教职工及离退休教职工进行护照、港澳通行证更换需办理因私出国(境)手续。
二、因公(私)出国(境)审批管理程序
1.登记备案人员申领因公(私)出入境证件前,本人应向学院人事处提出申请并填写
《吉林省教育学院出国(境)审批表》,经学院外事办、人事处审核后,报学院分管领导、外事主管领导批准。
2.院内审批程序完成后,由学院外事办协助办理相关出国(境)手续和证明。
三、出入境证件管理办法
1.管理原则:列入登记备案人员的出入境证件必须及时、完好无损地上交、集中管理。
2.管理部门:因公出入境证件按规定返回后及时上交省外事办。学院组织部负责处级干部的因私出入境证件(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往来港澳通行证、居民往来通行证)的收缴、保管等工作。
3.上交期限
(1)因公(私)出国(境)职工返回后,必须在7天内上交出入境证件。
(2)因故未按时出国(境)的,应在审批部门批准后三个月内,及时上交已申领的出入境证件。
4.出入境证件的领取
上交出入境证件人员因私再次出国(境)必须填写《吉林省教育学院出国(境)审批表》,经批准后,向组织部、人事处领取出入境证件。
四、其他事项
1.对未上交或未及时上交出入境证件的上述人员,将给予严肃批评和教育,并停止受理其再次因公和因私出国(境)的申请。
2.本办法由学院外事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