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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原始记录和检验报告填写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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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原始记录》和《检验报告》填写要求 1. 《检验原始记录》要求

1.1 各栏目应当填写齐全,不适用的信息填写“—”。

1.2 文字、数字、符号等应当易于识别,无错别字,字迹清晰、工整。

1.3 书写信息若发生错误需要更正时,应当在错误的文字上,用平行双横划改线“=”划改,并在近旁适当位置上(避免与其他信息重叠)填写正确的内容、划改人的签名和划改日期,如“5”改为“3”应标识为“5 3王一10月10日”。不得涂改、刮改、擦改,或者用修正液修改。

1.4 单项结论为“合格”的项目,填写“√”。

1.5 单项结论为“不合格”的项目,填写“×”,并对不合格的内容进行简要描述,如“缺少……标志”、“……损坏”等。当检验项目出现部分“不合格”的分项目,还应在其编号上画“×”,如“(1)……:a. ……;b.……。”中“b.……”项不合格,应标识为“(1)……:a. ……;×b.……。”。

1.6 无此项或者不进行的检验项目,填写“无此项”。

1.7 有数据填写要求的项目,除填写上述符号外还需填写相应数据。需要填写多个数据的,数据中间用“/”隔开,必要时用文字或者图示予以区别。

1.8 对需要计算、统计的项目,应当将计算、统计等过程记录在空白处。

2.《检验报告》要求

2.1 各栏目应当填写齐全,不适用的信息填写“—”。

2.2 文字、数字、符号等应当易于识别,无错别字,字迹清晰、工整。

2.3 书写信息若发生错误需要更正时,应当在错误的文字上,用平行双横划改线“=”划改,并在近旁适当位置上(避免与其他信息重叠)填写正确的内容、划改人的签名和划改日期,如“5”改为“3”应标识为“5 3王一10月10日”。不得涂改、刮改、擦改,或者用修正液修改。

2.4 对于要求测试数据的项目,应在“检验结果”栏目中填写实际测量或者统计、计算处理后的数据。

2.5 对于无量值要求的定性项目,应在“检验结果”栏目中做简要说明。如:合格的项目,填写“符合”、“有效”、“完好”;不合格的项目,应进行简要描述,填写“缺少……标志”、“……损坏”等。

2.6 对于不适用的项目,应在“检验结果”栏目中填写“—”。

2.7 “结论”栏目中只填写“合格”、“不合格”、“复检合格”、“自检不合格”和“无此项”等单项结论。

注:当在《检验原始记录》或《检验报告》答题过程中发生划改时,所有划改人的签名均填写为“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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