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卫生厅关于开展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住院医师规范化
培训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医务工作 【发布部门】湖南省卫生厅 【发布日期】2013.10.28 【实施日期】2013.10.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湖南省卫生厅关于开展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卫生局,部省直有关医疗卫生单位:
为贯彻落实《 关于深化医药卫生改革的意见 》(中发〔2009〕6号),规范和推进我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探索建立与我省医疗卫生事业改革与发展相适应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不断提高我省临床医师的专业水平和综合素养,进一步提升医疗机构整体医疗水平和服务能力,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开展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决定开展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对象
具有高等院校医学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在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含县级,下同)从事临床医疗工作,尚未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住院医师。 1 / 4
二、培训目标
培养具有良好的医德医风、具备较全面的临床知识、熟练掌握本专业临床技能、能处理本学科常见病及某些疑难病症、具有一定的科研和教学能力的临床医师。 三、培训时间
规范化培训周期为1-3年,其中,具有本科学历的培训对象培训时间为3年,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的培训对象培训时间为2年,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的培训对象培训时间为1年。2013年以前参加工作,已参加院内科室轮训,但未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者,经培训基地考核认可,可适当缩减规范化培训时间,同时报省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简称省毕教办)备案。 四、培训基地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以下简称培训基地)是指住院医师接受以提高临床能力为主的系统化、规范化培训的场所。培训基地设置必须经省卫生厅评审认定,具体认定和管理按《湖南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临床基地认定管理办法(试行)》(见湘卫科教发〔2010〕21号文件)执行。2013年我省先期选择中南大学湘雅医院、湘雅二医院、湘雅三医院及省人民医院开展培训试点。 五、学员招录方式与培训管理
依托湖南卫生科教信息服务平台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系统进行招录和管理。在填报学员推荐表(附件1)、学员汇总表(附件2)的同时,学员、学员单位、培训基地分别进行网上注册,逐步实现学员报名、资格审查、基地录取、培训日常管理等工作的全程信息化。 六、培训与考核
(一)住院医生规范化培训安排在省级确认的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急诊科、神经内科、皮肤科、眼科、耳鼻喉科、精神科、小儿外科、康复医学科、麻醉科、医学 2 / 4
影像科、医学检验科、临床病理科、口腔科等17类培训基地进行。
(二)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在培训基地带教老师指导下,按照国家培训大纲要求,以从事临床实践技能训练为主。
(三)培训对象出科考核和年度考核由培训单位自行组织。结业综合考核委托省毕教办组织,具体细则另行下发。考试考核合格者由省卫生厅颁发统一印制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 七、保障措施 (一)人事管理。
1. 培训学员不转人事关系和档案,培训期满后回原单位工作,培训单位不得留用。 2. 培训学员在培训期间连续计算工龄,培训中的考核、评估、考试成绩进入住院医师培训档案。
3. 派送单位可与学员签订选送培训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其他事项。 (二)执业资格考试与注册。培训期间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是培训考核合格的必备条件,对于达到执业医师报名条件的培训对象,培训医院应支持其回原单位所在地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培训对象培训期间的执业资格注册事宜,按原卫生部《关于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期间医师执业注册有关问题的批复 》(卫医政函〔2011〕413号)执行。 (三)培训经费。培训所需经费按多元化投入原则,由省卫生厅、培训对象所在单位、培训基地共同承担。省卫生厅积极争取财政专项补助经费。培训学员在培训期间的基本工资和社会保障费用非个人缴纳部分由学员原单位负责。在专项补助经费下达前,绩效工资由培训单位承担,具体标准由培训单位视学员资质和培训情况等确定。 培训基地不向培训学员收取培训费。因个人原因延长培训或重复培训者,该期间的全部费用由学员承担。 八、组织领导 3 / 4
培训工作在省卫生厅的领导下,由厅科教处负责全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指导、组
织与协调,省毕教办承担全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日常管理。 九、工作要求
(一)各市州卫生局要高度重视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组织辖区内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选派学员参加培训,并于2013年11月20日前以市州为单位将学员推荐表和汇总表报省卫生厅科教处,同时督促做好网上注册、志愿填报、资格审查等工作。学员具体入岗培训时间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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