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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化企业对照焦化安全规程标准检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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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化企业对照标准安全检查表

厂址选择、总平面布置及建筑物单元安全检查表评价 厂 址 选 择 序号 1 检查内容 厂址选择是否符合《焦化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 11661-)。 厂址选择必须符合工业布局和城市规划的要求,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依据 《焦化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11661-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7条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 计规范》GB50187-93 2.0.1 检查记录 检查结果 2 3 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与下列场所、区域的距离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1)居民区、商业中心、公园等人口密集区域; (2)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 (3)供水水源、水厂及水源保护区;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4)车站、码头(按照国家规定,经理条例》第10条 批准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的 除外)、机场以及公路、铁路、水路交通干线、地铁风亭及出入口; (5)基本农田保护区、畜牧区、渔业水域和种子、种畜、水产苗种生产基地; (6)河流、湖泊、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 (7)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 (8)法律、行规规定予以保护的其他区域 焦化厂应布置在居民区常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厂区边缘与居民区边缘的距离应根据环境评价确定,一般不小于1000m。 钢铁联合企业或其他企业中的焦化厂,在其企业中的位置应符合相关设计规范的要求。 焦化厂厂址不应布置在下列地区: a)发震断层和抗震设防烈度高于9度的地震区; b)有泥石流、滑坡、流沙、溶洞等直接危害的地段; c)很严重的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或厚度大的新近堆积黄土和高压缩性的饱和黄土地段等地址条件恶劣地区; d)采矿陷落及错动区界内; 《焦化安全规程》GB12710-2008 5.1.1 《焦化安全规程》GB12710-2008 5.1.2 4 5 6 《焦化安全规程》 GB12710-2008 5.1.3 e)爆破危险范围内; f)水库下游,当堤坝决堤时,不能保证安全的地段; g)受洪水、潮水或内涝水淹没的区域; h)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 i)国家规定的机场净空保护区内。 7 甲、乙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物的防火距离不得小于50m 甲类厂房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0.0m 甲、乙类厂房与民用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得小于25m 甲、乙类厂房与室外变、配电站的防火间距不得小于25m 甲类厂房与架空电力线的防火间距不得小于1.5倍杆高 甲类厂房与厂外路边距离不得小于15m 甲类厂房与厂外铁路线中心线距离不得小于30m 甲类库房与重要公共建筑物的防火距离不得小于50m 甲类库房与民用建筑物、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之间的防火间距(甲类储存物品第3、4项≤5t不应小于30.0m、>5t不应小于40.0m;甲类储存物品第1、2、5、6项≤10t不应小于25.0m>10t不应小于30.0m) 甲类库房与其它建筑物(耐火等级一二级)的防火间距(甲类储存物品第3、4项≤5t不应小于15.0m、>5t不应小于20.0m;甲类储存物品第1、2、5、6项≤10t不应小于12.0m、>10t不应小于15.0m) 甲类库房与室外变、配电站(电力系统电压为35~500kV 且每台变压器容量在10MVA 以上的室外变、配电站,工业企业的变压器总油量大于5t 的室外降压变电站)的防火间距(甲类储存《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3.4.1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3.4.2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3.4.1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3.4.1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11.2.1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3.4.3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3.4.3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3.5.1 8 9 10 11 12 13 14 15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3.5.1 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3.5.1 17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3.5.1 物品第3、4项≤5t不应小于30.0m、>5t不应小于40.0m;甲类储存物品第1、2、5、6项≤10t不应小于25.0m、>10t不应小于30.0m) 18 甲类库房与厂外路边距离不得小于20m 甲类库房与厂外铁路线中心线距离不得小于40m 甲类仓库与架空电力线的防火间距不得小于1.5倍杆高 乙、丙、丁、戊类仓库与民用建筑物的防火间距按民用建筑物的耐火等级要求10-18m 甲、乙类液体储罐(一个罐区或堆场的总储量V)与厂外建筑物的防火间距(m) 1≤V<50按耐火等级12-20m 50≤V<200按耐火等级15-25m 200≤V<1000按耐火等级20-30m 1000≤V<5000按耐火等级25-40m 甲、乙类液体储罐(一个罐区或堆场的总储量V)与室外变、配电站的防火间距(m) 1≤V<50 30m 50≤V<200 35m 200≤V<1000 40m 1000≤V<5000 50m 丙类液体储罐(一个罐区或堆场的总储量V)与厂外建筑物的防火间距(m) 5≤V<250按耐火等级12-20m 250≤V<1000按耐火等级15-25m 1000≤V<5000按耐火等级20-30m 5000≤V<25000按耐火等级25-40m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3.5.1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3.5.1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11.2.1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3.5.2 19 20 21 22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4.2.1 23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4.2.1 24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4.2.1 25 丙类液体储罐(一个罐区或堆场的总储量V)与室外变、配电站的防火间距(m) 《建筑设计防火规5≤V<250 24m 范》GB50016-2006 250≤V<1000 28m 4.2.1 1000≤V<5000 32m 5000≤V<25000 40m 甲、乙类液体储罐区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5.0m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4.2.1 26 27 甲、乙类液体储罐区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 1≤V<50 25m 50≤V<200 43.75m 200≤V<1000 50m 1000≤V<5000 57.5m 甲、乙类液体储罐与厂外铁路线中心线距离不得小于35m 甲、乙类液体储罐与厂外路边距离不得小于20m 丙类液体储罐与厂外铁路线中心线距离不得小于30m 丙类液体储罐与厂外路边距离不得小于15m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4.2.1 28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4.2.9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4.2.9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4.2.9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4.2.9 29 30 31 总 平 面 布 置 1 总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⑴在符合生产流程、操作要求和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工业企业总平面设应联合多层布置;⑵按功能分区,合理计规范》GB50187-93 地确定通道宽度;⑶厂区、功能分区及4.1.2 建筑物、构筑物的外形宜规整;⑷功能分区内各项设施的布置,应合理。 厂区的通道宽度,应根据下列因素确定:⑴通道两侧建筑物、构筑物及露天设施对防火、安全与卫生间距的要求;⑵铁路、道路与带式输送机通廊等工业《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运输线路的布置要求;⑶各种工程管线计规范》GB50187-93 的布置要求;⑷绿化布置的要求;⑸施4.1.4 工、安装与检修的要求;⑹竖向设计的要求; ⑺预留发展用地的要求。 厂区出入口的位置和数量,应根据企业的生产规模、总体规划、厂区用地面积及总平面布置等因素综合确定,其数量不宜少于2个。主要人流出入口宜与主要货流出入口分开设置,并应位于厂区主干道通往居住区或城镇的一侧。主要货流出入口应位于主要货流方向,并应与外部运输线路连接方便。 2 3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93 4.7.4 4 仓库与堆场,应根据贮存物料的性质、货流出入方向、供应对象、贮存面积、《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运输方式等因素,按不同类别相对集中计规范》GB50187-93 布置,并为运输、装卸、管理创造有利4.6.1 条件,且应符合国家现行的防火、安全、 卫生标准。 厂区围墙与厂内建筑之间的间距不宜小于5.0m,且围墙两侧的建筑之间还应满足相应的防火间距要求。 煤气净化车间应布置在焦炉的机侧或一端,其建(构)筑物最外边缘距大型焦炉炉体边缘不应小于40m,距中、小型焦炉不应小于30m。 当采用捣固炼焦工艺,煤气净化车间布置在焦侧时,其建(构)筑物最外边缘距焦炉熄焦车外侧轨道边缘不应小于45m(当焦侧同时布置有干熄焦装置时,该距离为距干熄炉外壁边缘的距离)。 粗苯精制区不宜布置在焦化厂的中心地带,所属建(构)筑物边缘与焦炉炉体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50m。 煤场和焦油车间宜设在厂区常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沥青生产装置宜布置在焦油蒸馏生产装置的端部,并位于厂区的边缘。 厂房、仓库的防火间距,甲、乙、丙类液体、气体储罐区的防火间距,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的防火间距,可燃材料堆场的防火间距均应符合GB50016和GB50414、GB50160的规定。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3.4.12 《焦化安全规程》 GB12710-2008 5.2.1 5 6 7 《焦化安全规程》 GB12710-2008 5.2.2 8 《焦化安全规程》 GB12710-2008 5.2.3 放精苯单元检查表中 9 《焦化安全规程》 GB12710-2008 5.2.4 10 《焦化安全规程》 GB12710-2008 5.2.5 《焦化安全规程》 GB12710-2008 5.2.5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3.4.1 《焦化安全规程》 GB12710-2008 5.2.5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3.4.1 《焦化安全规程》 GB12710-2008 5.2.5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3.4.1 11 甲类厂房(仓库)与甲类厂房(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得小于12m 12 甲类厂房(仓库)与乙类厂房(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得小于12m 13 乙类厂房(仓库)与乙类厂房(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得小于10m 14 甲类厂房(仓库)与单层、多层丙、丁、戊类厂房(仓库)按耐火等级12-16m 《焦化安全规程》 GB12710-2008 5.2.5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3.4.1 《焦化安全规程》 GB12710-2008 5.2.5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3.4.1 《焦化安全规程》 GB12710-2008 5.2.5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3.4.3 《焦化安全规程》 GB12710-2008 5.2.5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3.5.1 《焦化安全规程》 GB12710-2008 5.2.5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3.4.3 《焦化安全规程》 GB12710-2008 5.2.5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3.4.3 《焦化安全规程》 GB12710-2008 5.2.5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3.5.1 15 乙类厂房(仓库)与单层、多层丙、丁、戊类厂房(仓库)按耐火等级10-14m 16 甲类厂房与厂内铁路线中心线距离20m 17 甲类库房与厂内铁路线中心线距离30m 18 甲类厂房与厂内主要道路路边距离10m 19 甲类厂房与厂内次要道路路边距离5m 20 甲类库房与厂内主要道路路边距离10m 21 甲类库房与厂内次要道路路边距离5m 《焦化安全规程》 GB12710-2008 5.2.5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3.5.1 《焦化安全规程》 GB12710-2008 5.2.5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4.2.1 《焦化安全规程》 GB12710-2008 5.2.5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4.2.1 《焦化安全规程》 GB12710-2008 5.2.5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4.2.7 《焦化安全规程》 GB12710-2008 5.2.5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4.2.7 《焦化安全规程》 GB12710-2008 5.2.5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4.2.7 《焦化安全规程》 GB12710-2008 5.2.5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4.2.7 《焦化安全规程》 GB12710-2008 5.2.5 22 甲、乙类液体储罐(一个罐区或堆场的总储量V)与厂内建筑物的防火间距(m) 1≤V<50按耐火等级12-20m 50≤V<200按耐火等级15-25m 200≤V<1000按耐火等级20-30m 1000≤V<5000按耐火等级25-40m 丙类液体储罐(一个罐区或堆场的总储量V)与厂内建筑物的防火间距(m) 5≤V<250按耐火等级12-20m 250≤V<1000按耐火等级15-25m 1000≤V<5000按耐火等级20-30m 5000≤V<25000按耐火等级25-40m 23 24 甲、乙类液体储罐与泵房的防火间距(m)拱顶罐15m;浮顶罐12m 25 甲、乙类液体储罐与铁路装卸鹤管、汽车装卸鹤管的防火间距(m) 拱顶罐20m;浮顶罐15m 26 丙类液体储罐与泵房的防火间距10m3(总储量小于等于5000m 的丙类液体储罐,其防火间距可减少25%) 27 丙类液体储罐与铁路装卸鹤管、汽车装卸鹤管的防火间距12m(总储量小于等3于5000m 的丙类液体储罐,其防火间距可减少25%) 泵房、装卸鹤管与储罐防火堤外侧基脚线的距离不应小于5.0m。 28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4.2.7 《焦化安全规程》 GB12710-2008 5.2.5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4.2.8 《焦化安全规程》 GB12710-2008 5.2.5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4.2.8 《焦化安全规程》 GB12710-2008 5.2.5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4.2.8 《焦化安全规程》 GB12710-2008 5.2.5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4.2.8 《焦化安全规程》 GB12710-2008 5.2.5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4.2.8 《焦化安全规程》 GB12710-2008 5.2.5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4.2.8 《焦化安全规程》 GB12710-2008 5.2.5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4.2.9 《焦化安全规程》 GB12710-2008 29 甲、乙类液体装卸鹤管与建 筑 物 的防火间距按 耐 火 等 级14-18m 30 甲、乙类液体装卸鹤管与泵房的防火间距8m 31 甲、乙类液体装卸鹤管与厂内铁路线的防火间距20m 32 丙类液体装卸鹤管与建 筑 物 的防火间距按 耐 火 等 级10-14m 33 丙类液体装卸鹤管与泵房的防火间距8m 34 丙类液体装卸鹤管与厂内铁路线的防火间距10m 35 甲、乙类液体储罐与厂内主要道路路边的防火间距15m 36 甲、乙类液体储罐与厂内次要道路路边的防火间距10m 5.2.5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4.2.9 《焦化安全规程》 GB12710-2008 5.2.5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4.2.9 《焦化安全规程》 GB12710-2008 5.2.5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4.2.9 《焦化安全规程》 GB12710-2008 5.2.5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4.2.9 《焦化安全规程》 GB12710-2008 5.2.5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4.2.9 《焦化安全规程》 GB12710-2008 5.2.6 37 丙类液体储罐与厂内主要道路路边的防火间距10m 38 丙类液体储罐与厂内次要道路路边的防火间距105m 39 甲、乙类液体储罐与厂内铁路线中心线的防火间距25m 40 丙类液体储罐与厂内铁路线中心线的防火间距20m 41 禁止厂外道路穿越厂区。汽车及火车装卸站等机动车辆频繁进出的设施,应布置在车间边缘或厂区边缘的安全地带。可燃液体的罐组与周围消防车道之间,不宜种植绿篱或茂密的灌木丛。 在江、河、湖、海沿岸的厂区,场地设计标高应按下列情况确定: a)不设堤防时,厂区场地设计标高应高于计算水位0.5m以上; b) 设堤防时,厂区场地设计标高应高于历年最高内涝水位或常年洪水位。 基础荷载较大的建(构)筑物(如焦炉等),宜布置在土质均匀、地基承载力较大、地下水位较低的地段。 煤气净化区内,不应布置在煤气净化装置无关的设施及建(构)筑物。 煤气总管放散装置宜布置在远离建筑物和人员集中地点。 42 《焦化安全规程》 GB12710-2008 5.2.7 43 《焦化安全规程》 GB12710-2008 5.2.8 《焦化安全规程》 GB12710-2008 5.2.9 《焦化安全规程》 GB12710-2008 44 45 5.2.10 厂 房 建 筑 焦化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应根据生产中使用或产生的物质性质及其数量等因素,分为甲、乙、丙、丁、戊类,并应符合GB50016的规定。其中,主要生产场所建筑物内火灾危险性分类是否符合规定。 厂房建筑防火设计应符合GB50016等相关规范的规定。(厂房的耐火等级、层数和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是否符合规定)。 易燃与可燃性物质生产厂房或库房的门窗应向外开,油库泵房靠储槽一侧不应设门窗。 容易积存可燃性粉尘的厂房、胶带输送机通廊的内表面,应平整、易于清扫。 安全出入口(疏散门)不应采用侧拉门(库房除外),严禁采用转门。 厂房、梯子的出入口和人行道,不宜正对车辆、设备运行频繁的地点。否则应设防护装置或是悬挂醒目的警告标志。 生产区域必须设安全通道,安全通道净宽不应小于1m,仅通向一个操作点或设备的不应小于0.8m,局部特殊情况不应小于0.6m。 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宜采用敞开或半敞开式建筑;必须采用封闭式建筑时,应采取强制通风换气措施。 甲、乙类生产场所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甲、乙类仓库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 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是否经过消防机构验收。 建筑物的门窗应向外开 1 《焦化安全规程》 GB12710-2008 5.3.1 2 《焦化安全规程》 GB12710-2008 5.3.2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3.3.1 《焦化安全规程》GB12710-2008 5.3.3 《焦化安全规程》GB12710-2008 5.3.4 《焦化安全规程》GB12710-2008 5.3.5 《焦化安全规程》GB12710-2008 5.3.6 《焦化安全规程》GB12710-2008 5.3.7 《焦化安全规程》GB12710-2008 5.3.8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3.3.7 《消防法》 第13条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7.4 《焦化安全规程》GB12710-2008 8.1.1 3 4 5 6 7 8 9 10 11 12

化产工艺装置宜布置在露天或敞开的建(构)筑物内。

备煤单元安全检查表评价

工序号 段 1 检查内容 解冻库和卸煤装置的煤车出入口,应设置信号灯。 依据 《焦化安全规程》GB12710-2008 9.1.1 《焦化安全规程》GB12710-2008 9.1.2 《焦化安全规程》GB12710-2008 9.1.3 检查记录 检查结果 2 解冻库不应1人操作。 翻车机应设置事故开关、自动脱钩装置、翻转角度极限信号和开关,以及人工清扫车厢时的断电开关,且应设置制动闸。 翻车机转到90时,其红色信号灯熄灭前禁止清扫车底。翻车时,其下部和卷扬机两侧禁止有人工作和逗留。 重车和空车调车机前后,应设置行程限位开关和信号装置,并应有制动闸。 用调车机牵引时,其轨道上应设置活动挡车器。 o 3 4 《焦化安全规程》GB12710-2008 9.1.4 《焦化安全规程》GB12710-2008 9.1.5 《焦化安全规程》GB12710-2008 9.1.6 《焦化安全规程》GB12710-2008 9.1.7 《焦化安全规程》GB12710-2008 9.1.8 《焦化安全规程》GB12710-2008 9.1.9 《焦化安全规程》GB12710-2008 9.1.10 《焦化安全规程》GB12710-2008 9.1.11 受 煤 5 6 7 严禁在车厢连接时上下车。 8 螺旋卸煤机和链斗卸煤机应9设置夹轨器。 螺旋卸煤机的螺旋和链斗卸煤机的链斗起落机构,应设置提升高度极限应设置提升高度极限开关。 卸煤机械离开车厢之前,禁止扫煤人员进入车厢内工作。 翻车机铁路线及其周围的工业建筑布置和配挂车设备应符合GB4387和铁路部门的其他相关管理规定。 9 10 11 12 翻车机自动卸车作业时,铁路线路应集中联锁控制。 《焦化安全规程》GB12710-2008 9.1.12 13 起重机械的设计、制造、检验、《焦化安全规程》报废、使用和管理,应遵守GB12710-2008 GB/T6067的有关规定。 9.2.1 煤场堆取料机平行布置时,两条线上堆取料机悬臂前端回转轨迹不宜发生相交。 堆取料机应设置下列装置: a)风速计;b)防碰撞装置;c)运输胶带联锁装置;d)与煤场调度通话装置;e)回转机构和变幅机构的限位开关及信号; f)手动或具有电源的电动夹轨钳。 堆取料机供电地沟,应有保护盖板或保护网,沟内应有排水设施。 禁止推土机横跨门式起重机轨道。 煤堆应有防止自燃的措施,煤堆上宜喷覆盖剂或水 煤槽上部的入口应设金属盖板或围栏,煤流入口应设篦子,受煤槽的篦格(篦缝)不应大于0.2m×0.3m(0.2m),翻车机下煤槽篦格(篦缝)不应大于0.4m×0.8m(0.4m),粉碎机后各煤槽篦缝不应大于0.2m。 煤槽的斗嘴应为双曲线型,煤槽应设振煤或疏通装置。 地下通廊应设有防止地下水侵入的设施,其地坪应坡向集水沟,集水沟必须设盖板。 煤塔顶层除胶带通廊外,还应另设一个出口,煤塔顶部宜设通风窗口。 进入煤槽、煤塔扒煤或清扫时,应采取可靠的防止垮煤埋压的安全措施,系好安全带,《焦化安全规程》GB12710-2008 9.2.2 14 储 煤 15 《焦化安全规程》GB12710-2008 9.2.3 16 《焦化安全规程》GB12710-2008 9.2.4 《焦化安全规程》GB12710-2008 9.2.5 《焦化安全规程》GB12710-2008 9.2.6 17 18 19 《焦化安全规程》GB12710-2008 9.2.7 20 《焦化安全规程》GB12710-2008 9.2.8 《焦化安全规程》GB12710-2008 9.2.9 《焦化安全规程》GB12710-2008 9.2.10 《焦化安全规程》GB12710-2008 9.2.11 21 22 23 且应有人监护。人工捅料时,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配煤操作应自动化,采用核子秤配煤时,其辐射量应满足职业健康安全卫生要求,应设置醒目的警示标识。 配煤盘下的胶带输送机与配煤斗槽立柱之间的距离,在跑盘一侧不应小于1m 粉碎机、破碎机前应设除铁器 《焦化安全规程》GB12710-2008 9.3.1 《焦化安全规程》GB12710-2008 9.3.2 《焦化安全规程》GB12710-2008 9.3.3 《焦化安全规程》GB12710-2008 9.3.4 《焦化安全规程》GB12710-2008 9.3.5 《焦化安全规程》GB12710-2008 9.3.6 《焦化安全规程》GB12710-2008 9.4.1 《焦化安全规程》GB12710-2008 9.4.2 《焦化安全规程》GB12710-2008 9.4.3 《焦化安全规程》GB12710-2008 9.4.4 《焦化安全规程》GB12710-2008 9.4.5 《焦化安全规程》GB12710-2008 9.4.6 《焦化安全规程》GB12710-2008 9.4.7 《焦化安全规程》GB12710-2008 9.5.1 《焦化安全规程》24 配 煤 破 碎 及 粉 碎 25 26 27 破碎机和粉碎机,应有电流表,盘车前应断电 锤式粉碎机应有打开上盖的起重装置。 粉碎机运转时,禁止打开其两端门和小门 混合机和成型机,应设电流表、电压表、超负荷自动停机的联锁及相互自动联锁装置。 进入混合机的沥青、焦油渣配管应全封闭,并安装蒸汽保温管。 热态中不应进行点检、清扫等作业。 28 29 成 型 煤 30 31 32 33 混合机外壁应安装保温材料。 34 成型机应设门开机停的联锁装置。 各机进出口,应设置带净化器的抽风机或集中除尘。 焦油渣设备应按启动顺序设置联锁装置;斗式起重机上下应设限位开关。 运煤系统应采用具有监视、操作、控制和保护功能的工业控制计算机系统。 胶带输送机应有下列装置: 35 36 37 38 运 煤 a)胶带打滑、跑偏及溜槽堵塞的探测器;b)机头、机尾自动清扫装置;c)倾斜胶带的防逆转装置;d)胶带输送机至机头、机尾应安装紧急停机装置;e)自动调整跑偏装置。 胶带输送机通廊两侧的人行通道,净宽不应小于0.8m,如系单侧人行通道,则不应小于1.3m。人行通道上不应设置入口或敷设蒸汽管、水管等妨碍行走的管线。 胶带输送机通廊不应采用可燃材料建筑,并应符合相关规范的规定。 沿胶带输送机走向每隔50m~100m,应设一个横跨胶带输送机的过桥。过桥走台平面的净空高度应不小于1.6m。 GB12710-2008 9.5.2 39 《焦化安全规程》GB12710-2008 9.5.3 40 《焦化安全规程》GB12710-2008 9.5.4 《焦化安全规程》GB12710-2008 9.5.5 41 42 胶带输送机侧面的人行道,其《焦化安全规程》倾角大于6°的,应有防滑措GB12710-2008 施;大于12°的,应设踏步。 9.5.6 胶带输送机宜加罩。未加罩的,应在机架两侧的下列地点,设置钢制挡板:a)人工挑拣杂物处;b)除铁器下需要人工拣出铁物处;c)起落胶带分流器及清扫溜槽处;d)人工跑盘和人工采样处;e)其他经常有人操作的地方。 胶带输送机支架的高度,应使胶带最低点距地面不小于400mm 胶带输送机的传动装置、机头、机尾和机架等与墙壁的距离不应小于1m。机头、机尾和拉紧装置应有防护设施。 采用长溜槽运煤,应设防堵振煤装置。 需人工清扫的溜槽,上部应设平台。 胶带输送机的卸料小车应设夹轨钳,其轨道两端应有限位开关。 胶带输送机运行时,不应用铁 43 运 煤 《焦化安全规程》GB12710-2008 9.5.7 44 《焦化安全规程》GB12710-2008 9.5.8 《焦化安全规程》GB12710-2008 9.5.9 《焦化安全规程》GB12710-2008 9.5.10 《焦化安全规程》GB12710-2008 9.5.11 《焦化安全规程》GB12710-2008 9.5.12 《焦化安全规程》 45 46 47 48 49 锹等工具处理、清理转动部位 GB12710-2008 9.5.13 《焦化安全规程》GB12710-2008 9.5.14 50 管状胶带输送物料前,应安装除铁器。 炼焦单元安全检查表评价

工序 序号 检查内容 焦炉炉顶表面应平整,纵、横拉条不得突出表面 焦炉应采用水封式上升管盖、隔热炉盖等措施 炉端台顶部应设操作工人休息室 焦炉上升管,应设防热挡板或采取其它隔热措施 在对着上升管管口的横贯管管段下部宜设防火罩。 集气管放散管的排出口应设置自动点火装置,放散管的高度应高出集气管走台5m以上。若为人工操作,其开闭应能在集气管走台上进行。 集气系统应设事故用工业水管,集气管操作台上部应设清扫孔。 禁止在距打开上升管盖的炭化室5m以内清扫集气管。 依据 《焦化安全规程》GB12710-2008 10.1.1 《焦化安全规程》GB12710-2008 10.1.2 《焦化安全规程》GB12710-2008 10.1.3 《焦化安全规程》GB12710-2008 10.1.4 《焦化安全规程》GB12710-2008 10.1.5 实际情况 检查 结果 1 2 3 4 焦 炉 5 6 《焦化安全规程》GB12710-2008 10.1.6 7 《焦化安全规程》GB12710-2008 10.1.7 《焦化安全规程》GB12710-2008 10.1.8 8 9 桥管、集气管和吸气管上的《焦化安全规程》清扫孔盖和活动盖板等,均GB12710-91 应用小链与相邻构件固定。 10.1.9 清扫上升管宜机械化 《焦化安全规程》GB12710-2008 10.1.10 10 11 上升管盖、桥管承插口,装煤孔、炉门和小炉门等,应采取防止冒烟的措施 煤塔漏嘴不宜采用煤气火焰保温。若采用煤气火焰保温,必须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焦炉机侧操作台上预留的向余煤提升机的下部煤斗放煤的下煤口,应有篦缝不大于0.2m的篦子。 单斗余煤提升机,应有上升极限位置报警信号、限位开关及切断电源的超限保护装置 《焦化安全规程》GB12710-2008 10.1.11 《焦化安全规程》GB12710-2008 10.1.12 《焦化安全规程》GB12710-2008 10.1.13 《焦化安全规程》GB12710-2008 10.1.14 12 13 14 15 单斗余煤提升机正面(面对《焦化安全规程》单斗)的栏杆,不应低于GB12710-2008 1.8m,栅距不应大于0.2m。 10.1.15 单斗余煤提升机下部,应设《焦化安全规程》单斗悬吊装置。地坑的门开GB12710-2008 启时,提升机应自动断电。 10.1.16 单斗余煤提升机的单斗,停电时,应能自动锁住。 焦炉机侧、焦侧消烟梯子或平台小车(带栏杆),应有安全钩。 机侧、焦侧抵抗墙四角,距离操作平台上方1m处应设置压缩空气管接头。 在不妨碍车辆作业的条件下,机侧操作平台应设一定高度的挡脚板。 横铁可以旋转的炉门上下横铁之间应设拉杆,其他结构的炉门应确保炉门横铁与炉框门钩能自动锁住。 《焦化安全规程》GB12710-2008 10.1.17 《焦化安全规程》GB12710-2008 10.1.18 《焦化安全规程》GB12710-2008 10.1.19 《焦化安全规程》GB12710-2008 10.1.20 《焦化安全规程》GB12710-2008 10.1.21 《焦化安全规程》GB12710-2008 10.1.22 《焦化安全规程》GB12710-2008 10.1.23 放防护部分单元 16 17 18 19 放防护部分单元 20 21 22 23 24 炉门修理站旋转架,上部应有防止倒伏的锁紧装置或自动插销,下部应有防止自行旋转的销钉。 炉门修理站卷扬机上的升、降开关,应与旋转架的位置联锁,并能点动控制;旋转架的上升限位开关应准确 可靠。 焦炉地下室、机焦两侧烟道走廊、交换机室、煤气预热器室和室内煤气主管周围,严禁吸烟。 机焦两侧烟道走廊出入口,应设在煤塔、炉间台、大间台的机侧或炉端台的尽头处。 机焦两侧烟道走廊外设有电气滑触线时,烟道走廊窗户是否用铁丝网防护 地下室应加强通风,其两端应有安全出口 地下室的煤气分配管的净空高度不宜小于1.8m 地下室煤气管道的冷凝液排放旋塞的材质,不应采用铜质 地下室煤气管道末端应设自动放散装置,放散管的根部应设清扫孔 地下室焦炉煤气管道末端应设防爆装置 《焦化安全规程》GB12710-2008 10.1.24 《焦化安全规程》GB12710-2008 10.1.25 《焦化安全规程》GB12710-2008 10.1.26 《焦化安全规程》GB12710-2008 10.1.27 《焦化安全规程》GB12710-2008 10.1.28 《焦化安全规程》GB12710-2008 10.1.29 《焦化安全规程》GB12710-2008 10.1.30 《焦化安全规程》GB12710-2008 10.1.31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机焦两侧烟道走廊和地下《焦化安全规程》室,应设换向前3min和换GB12710-2008 向过程中的音响报警装置。 10.1.32 交换机室、仪表室不应设在烟道上,焦炉仪表室应配备便携式一氧化碳报警器和空气呼吸器。 在无充氮情况下,煤气调节蝶阀和烟道调节翻版,应设有防止其完全关闭的装置;有自动充氮保护装置的,充氮前应关闭。 交换开闭器调节翻板应有安全孔,保证蓄热室封墙和交换开闭器内任何一点的吸力均不低于5Pa 高炉煤气因低压而停止使用后,在重新使用之前,应《焦化安全规程》GB12710-2008 10.1.33 33 34 《焦化安全规程》GB12710-2008 10.1.34 35 《焦化安全规程》GB12710-2008 10.1.35 《焦化安全规程》GB12710-2008 36 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出现下列情况,应停止焦炉加热: a)煤气主管压力低于500Pa; b)烟道吸力下降,无法保证畜热室、交换开闭器等处吸力不小于5Pa; c)换向设备发生故障或煤气道损坏,无法保证安全加热 采用高炉煤气,发生炉煤气等贫煤气加热的焦炉地下室必须设置固定式一氧化碳检测及报警装置。 不应在烟道走廊和地下室带煤气抽、堵盲板。 从下喷管往上观看砖煤气道时,应佩戴防护眼镜。 焦炉地下室水封应保持完好状态。 10.1.36 37 《焦化安全规程》GB12710-2008 10.1.37 38 《焦化安全规程》GB12710-2008 10.1.38 《焦化安全规程》GB12710-2008 10.1.39 《焦化安全规程》GB12710-2008 10.1.40 《焦化安全规程》GB12710-2008 10.1.41 39 40 41 42 推焦机、拦焦机、电机车、装煤车开车前必须发出音《焦化安全规程》响信号;行车时禁止上、下GB12710-2008 车;除行走外,焦炉机械的10.2.1 各单元操作应实现程序控制,司机室内应铺绝缘板。 推焦机、拦焦机和电机车之间,应有通话、信号联系和联锁。 推焦机、装煤车和电机车,应设压缩空气压力超限时空压机自动停转的联锁。司机室内,应设风压表及风压极限声、光信号。 推焦机的走行装置应与启闭炉门装置及推焦、平煤等操作设置联锁; 装煤车的走行装置应与螺旋给料、启闭炉盖、升降导套、集尘干管对接阀启闭装置及煤塔受煤操作等装置设置联锁;拦焦机的走行装《焦化安全规程》GB12710-2008 10.2.2 《焦化安全规程》GB12710-2008 10.2.3 43 焦 炉 机 械 44 45 《焦化安全规程》GB12710-2008 10.2.4 置应与启闭炉门装置、集尘干管对接阀启闭装置及导焦机构等设置联锁;捣固装煤推焦机的走行装置应与送煤装置、推焦装置以及启闭炉门装置等设置联锁;导烟除尘车的走行装置与启闭炉盖、集尘干管 对接阀启闭装置等设置联锁。 46 推焦机和拦焦机宜设置清扫炉门、炉框以及清理炉头尾焦的设备。 应沿推焦机全长设能盖住与机侧操作台之间间隙的舌板,舌板和操作台之间不得有明显台阶。 推焦杆应设行程极限信号、极限开关和尾端活牙或机械档。带翘尾的推焦杆,其翘尾角度应大于90°,且小于96° 平煤杆、推焦杆应设手动装置,且应有手动时自动断电的联锁。推焦机宜设置事故停电时退回推焦杆、平煤杆的动力装置。 推焦中途因故中断推焦时,电机车与拦焦机司机,未经推焦指挥许可,不应把车开离接焦位置。 《焦化安全规程》GB12710-2008 10.2.5 《焦化安全规程》GB12710-2008 10.2.6 47 48 《焦化安全规程》GB12710-2008 10.2.7 49 《焦化安全规程》GB12710-2008 10.2.8 50 《焦化安全规程》GB12710-2008 10.2.9 51 拦焦机的两条主要走行轨《焦化安全规程》道均设在焦炉焦侧操作台GB12710-2008 上时,拦焦机和焦炉炉柱上10.2.10 应分别设置安全挡和导轨。 电机车司机室应设置指示车门关严的信号装置。 寒冷地区的电机车轨道应采取防冻措施。 装煤车与炉顶机、焦两侧建筑物的距离,不应小于800mm 交换传动装置必须按先关煤气,后交换空气、废气,《焦化安全规程》GB12710-2008 10.2.11 《焦化安全规程》GB12710-2008 10.2.12 《焦化安全规程》GB12710-2008 10.2.13 《焦化安全规程》GB12710-2008 52 53 54 55 最后开煤气的顺序动作。交换机应设有手动装置。 装煤车煤槽活动壁、前挡板、锁壁的张开和关闭应设置信号显示。煤槽活动壁及前挡板未关好时,捣固机不应进行捣固。 装煤车活动接煤板的升起和落下应设置信号显示,当升起时应设置切断装煤车行走的闭锁装置。 装煤车托煤板没有退回到原位时,应设置切断装煤车行走的闭锁装置。 捣固机捣固锤的落下和提起、安全挡的开、关应设置信号显示。 捣固机应设置捣固锤落下后切断切断装煤车行走的闭锁装置。 装煤车向炭化室装煤时,在煤饼到位后,应设置切断装煤电机继续前进的限位。托煤板抽出到位、锁壁退回到位,应设置限位控制。严禁没有限位设施的装煤车进行装煤操作。 粉焦沉淀池周围应设防护栏杆、水沟应设置盖板 凉焦台应设水管 不应使用未经二级处理的酚水熄焦 粉焦抓斗机司机室宜设在旁侧或采用遥控操作方式。 干法熄焦应保证干熄焦装置整个系统的严密性,投产前和大修后均应进行系统气密性试验。 干熄焦锅炉及其附件的设计、制造、施工、验收、检测及检修均应符合《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 10.2.14 56 《焦化安全规程》GB12710-2008 10.3.1 57 固定 煤塔 式 捣固 装煤 《焦化安全规程》GB12710-2008 10.3.2 《焦化安全规程》GB12710-2008 10.3.3 《焦化安全规程》GB12710-2008 10.3.4 《焦化安全规程》GB12710-2008 10.3.5 58 59 60 61 《焦化安全规程》GB12710-2008 10.3.6 湿 法 熄 焦 62 63 65 《焦化安全规程》GB12710-2008 10.4.1 66 干 法 熄 焦 《焦化安全规程》GB12710-2008 10.4.2 67 《焦化安全规程》GB12710-2008 10.4.2 68 干熄焦排出装置区域应通风良好,干熄焦排出装置的振动给料器及旋转密封阀周围,应设置一氧化碳和氧气浓度的检测、声光报警装置;干熄焦排出装置的排焦溜槽及运焦带式输送机位于地下时,排焦溜槽周围及运焦通廊的地下部分,应设置一氧化碳和氧气浓度的检测、声光报警装置。 干熄焦装置最高处,应设风向仪和风速计。风速大于20m/s时,起重机应停止作业。起重机轨道两端应设置固定装置; 横移牵引装置、起重机和装入装置等应设置限位和位置检测装置;横移牵引装置和起重机还应设置速度检测装置。 干熄焦气体循环系统的锅炉出口和二次除尘器上部,应设置防爆装置。 干熄焦装置应设置循环气体成分自动分析仪,对一氧化碳、氢和氧含量进行分析记录。 进入干熄炉、排出装置和循环系统内检查或作业前,应关闭放射线源快门,进行系统内气体置换和放射源浓度、气体成分检测。进入人员应携带一氧化碳和氧气浓度检测仪器和与外部联络的通讯工具。 运行中检修排出装置时,应戴防毒面具或空气呼吸器。 不应在防爆孔和循环气体放散口附近停留。 应保证干熄焦所有联锁装置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干熄焦起重机应采用可靠《焦化安全规程》GB12710-2008 10.4.2 69 《焦化安全规程》GB12710-2008 10.4.2 70 《焦化安全规程》GB12710-2008 10.4.2 《焦化安全规程》GB12710-2008 10.4.2 《焦化安全规程》GB12710-2008 10.4.2 71 72 73 《焦化安全规程》GB12710-2008 10.4.2 74 《焦化安全规程》GB12710-2008 10.4.2 《焦化安全规程》GB12710-2008 10.4.2 《焦化安全规程》GB12710-2008 10.4.2 《焦化安全规程》 75 76 77 的制动装置. 对钩吊车的钢丝绳的检修和更换应严格执行相关规定 筛焦楼下铁路运焦车辆进出口,应设声光报警器。 敞开式的胶带输送机通廊两侧,应设防止焦炭掉下的围挡。 运焦胶带输送机应符合9.5的有关规定。 运焦胶带应为耐热胶带,皮带上宜设红焦探测器、自动洒水装置及胶带纵裂检测器。 不应向胶带上放红焦。 进人布袋室检查和清扫时,应断电,检测氧含量,并设专人监护。 GB12710-2008 10.4.2 《焦化安全规程》GB12710-2008 10.4.2 《焦化安全规程》GB12710-2008 10.5.1 《焦化安全规程》GB12710-2008 10.5.2 《焦化安全规程》GB12710-2008 10.5.3 《焦化安全规程》GB12710-2008 10.5.4 《焦化安全规程》GB12710-2008 10.5.5 《焦化安全规程》GB12710-2008 10.5.6 78 79 80 焦 处 理 81 82 83 84

冷鼓单元安全检查表评价

序号 1 审查内容 化工工艺装置宜布置在露天或敞开的建(构)筑物内 贮槽、塔器及其它设备的外壳应有醒目的标志 各塔器、容器的对外连接管线,应设可靠的隔断装置 建(构)筑物内设备的放散管应高出其建(构)筑物2m以上 室外设备的放散管,应高出本设备2m以上,且应高出相邻有人操作的最高设备2m以上 设备经常放散的有害气体、蒸汽宜按种类分别集中,导人煤气系统或经净化处理后放散。 有冷凝液产生的可燃气体管线应设冷凝水排水器. 停产不用的塔器、容器、管线等,应清扫干净,并应打开放散管和隔断对外连接;报废不用的设备 和管线,清扫干净后应立即拆除。 依据 《焦化安全规程》GB12710-2008 8.1.1 《焦化安全规程》GB12710-2008 8.1.2 《焦化安全规程》GB12710-2008 8.1.3 《焦化安全规程》GB12710-2008 8.1.4a 《焦化安全规程》GB12710-2008 8.1.4b 《焦化安全规程》GB12710-2008 8.1.5 《焦化安全规程》GB12710-2008 8.1.6 实际情况 检查 结果 2 3 4 6 7 8 9 《焦化安全规程》GB12710-2008 8.1.8 甲、乙类生产场所的设备及管线,其保温应用不燃或难10 燃材料,并防止可燃物渗入绝热层 11 《焦化安全规程》GB12710-2008 8.1.9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设计、《焦化安全规程》制造、施工、使用和管理。GB12710-2008 应符合国家现行的相关规范和规程的规定。 煤气净化各种洗涤塔下应设12 有液位报警或自动调节,或采用液封。 塔器的窥镜、液面计,其玻13 璃应能耐高温,并应严密。 转动设备和提升设备周围应14 设防护栏杆或其他隔离措施 阀门应安装在易检修、更换和便于操作的位置,大型阀15 门手轮离操作台面的高度宜为1.2m左右。 冷凝鼓风工段应采用两路电源和两路水源,采用两台以16 上蒸汽透平鼓风机时,应采用双母管供汽。 鼓风机的仪表室宜设在主厂房两侧或端部,当毗邻厂房17 外墙设置时,应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h的非燃烧墙体与厂房隔开。 8.1.10 《焦化安全规程》GB12710-2008 8.1.11 《焦化安全规程》GB12710-2008 8.1.12 《焦化安全规程》GB12710-2008 8.1.18 《焦化安全规程》 GB12710-2008 8.2.7 《焦化安全规程》GB12710-2008 11.1.1 《焦化安全规程》GB12710-2008 11.1.2 鼓风机的仪表室应有如下参数的显示:煤气吸力、压力,鼓风机的转速、轴向位移和轴承温度,风机油箱油位和《焦化安全规程》油泵出口油压,电机的电压、18 GB12710-2008 电流和轴承温度,蒸汽透平11.1.3 用蒸汽压力和温度,以及集气管压力、初冷器前后煤气温度、煤气含氧量,此外,还应配备测振仪和听音棒。 每台鼓风机应设置单独控制箱,其馈电线宜设零序保护报普信号,并应设如下报警,联锁停车装置:a)鼓风机的开停车与油泵的联锁; b)鼓风机主油泵与副油泵自动切《焦化安全规程》19 换联锁;c)鼓风机润滑抽箱GB12710-2008 抽位、油温、油压报替及油11.1.4 压联锁停车装置; d)轴瓦温度、电机定子温度超限报警和联锁停车装置;e)鼓风机过负荷、轴位移超限、两台同时运转的鼓风 机故障停车等报警、联锁停车装置; f)采用液力偶合器调速时,液力偶合器进出口管应设油温、油压、阻力等报警和联锁停车装置;g)焦炉集气管煤气压力上、下限报警信号。 鼓风机室应有直通室外的走20 梯,底层出口不得少于两个 鼓风机轴瓦的回路和高21 位油箱回应设窥镜。 鼓风机室应设置可燃气体检22 测装置。 鼓风机煤气吸入口的冷凝液出口与水封满流口中心高度差不应小于2.5m,冷凝液排23 出口的水封高度,应超过鼓风机计算压力加500~1000mm水柱 《焦化安全规程》GB12710-2008 11.1.5 《焦化安全规程》GB12710-2008 11.1.6 《焦化安全规程》GB12710-2008 11.1.7 《焦化安全规程》GB12710-2008 11.1.8 初冷凝器冷凝液出口与水封《焦化安全规程》槽液面的高度差,不应小于2 24 GB12710-2008 m。水封压力不应小于鼓风机11.1.9 的最大吸力 电捕焦油器、鼓风机等冷凝25 液下排管的扫汽管,应设两道阀门。 蒸汽透平鼓风机应设置自动26 危急遮断器。 蒸汽透平鼓风机的蒸汽人口应有过滤器,紧靠入口的阀27 门前应安装蒸汽放散管,并有疏水器和放散阀,蒸汽调节阀应设旁通管。 蒸汽透平鼓风机的蒸汽冷凝28 器出入口的阀门,不应关闭 清扫鼓风机前煤气管道时,29 同一时间内只准打开一个塞堵 30 电捕焦油器电瓷瓶周围宜用氮气保护,绝缘箱保温应采《焦化安全规程》GB12710-2008 11.1.10 《焦化安全规程》GB12710-2008 11.1.11 《焦化安全规程》GB12710-2008 11.1.12 《焦化安全规程》GB12710-2008 11.1.13 《焦化安全规程》GB12710-2008 11.1.14 《焦化安全规程》GB12710-2008 用自动控制。绝缘箱温度设自动报警并与电捕焦油器联锁停机: a)未采用氮气保护的绝缘箱,温度低于100℃报警,温度低于90℃时自动断电;b)采用氮气保护的绝缘箱,温度低于80℃报警,温度低于70℃时自动断电。 11.1.15 电捕焦油器应设连续式自动氧含量分析仪,并与电捕焦《焦化安全规程》油器电源联锁。煤气含氧量31 GB12710-2008 超过1.0%时报警,超过2.0%11.1.16 自动断电。电捕焦油器位于鼓风机后时,应设泄爆装置。 电捕焦油器的变压器等电气32 设备。应有可靠的屏护。 电捕焦油器因故敞开人孔或器内清理油渣时,应及时采33 取水冷却降温等安全措施,防止氧化剧烈情况下的硫化亚铁自燃。 《焦化安全规程》GB12710-2008 11.1.17 《焦化安全规程》GB12710-2008 11.1.18 当电捕焦油器遇到下列情况之一,自动断电装置失灵时,应立即手动断电: a)煤气含《焦化安全规程》34 氧量大于2.0%;b)绝缘箱温GB12710-2008 度低于70℃(无氮气保护为11.1.19 90℃);c)煤气系统发生事故时。 较高的通行操作和检修场所应设平台或防护栏杆,并应《固定式工业防护符合《固定式工业防护栏杆栏杆安全技术条件》35 安全技术条件》的规定,防GB4053.3-93 护栏杆高度应为1.05m,高度4.1 大于20m时,不应小于1.2m 电捕器应设放散管、蒸气吹扫管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2005 5.1.3.10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2005 5.1.3.10 36 37 电捕焦油器底部应设保温和加热装置

硫铵单元安全检查表评价

序号 1 检查内容 化工工艺装置宜布置在露天或敞开的建(构)筑物内 贮槽、塔器及其它设备的外壳应有醒目的标志 各塔器、容器的对外连接管线,应设可靠的隔断装置 建(构)筑物内设备的放散管应高出其建(构)筑物2m以上 室外设备的放散管,应高出本设备2m以上,且应高出相邻有人操作的最高设备2m以上 设备经常放散的有害气体、蒸汽宜按种类分别集中,导人煤气系统或经净化处理后放散。 有冷凝液产生的可燃气体管线应设冷凝水排水器. 停产不用的塔器、容器、管线等,应清扫干净,并应打开放散管和隔断对外连接;报废不用的设备 和管线,清扫干净后应立即拆除。 甲、乙类生产场所的设备及管线,其保温应用不燃或难燃材料,并防止可燃物渗入绝热层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设计、制造、施工、使用和管理。应符合国家现行的相关规范和规程的规定。 煤气净化各种洗涤塔下应设有液位报警或自动调节,或采用液封。 塔器的窥镜、液面计,其玻璃应能耐高温,并应严密。 依据 《焦化安全规程》GB12710-2008 8.1.1 《焦化安全规程》GB12710-2008 8.1.2 《焦化安全规程》GB12710-2008 8.1.3 《焦化安全规程》GB12710-2008 8.1.4a 《焦化安全规程》GB12710-2008 8.1.4b 《焦化安全规程》GB12710-2008 8.1.5 《焦化安全规程》GB12710-2008 8.1.6 实际情况 检查结果 2 3 4 5 6 7 8 《焦化安全规程》GB12710-2008 8.1.8 9 《焦化安全规程》GB12710-2008 8.1.9 《焦化安全规程》GB12710-2008 8.1.10 《焦化安全规程》GB12710-2008 8.1.11 《焦化安全规程》GB12710-2008 8.1.12 10 11 12 13 转动设备和提升设备周围应设防护栏杆或其他隔离措施 阀门应安装在易检修、更换和便于操作的位置,大型阀门手轮离操作台面的高度宜为1.2m左右。 腐蚀介质的管道,应敷设在管线带下部 酸、碱和甲、乙、丙类液体高位储槽,应设满流管或液位控制装置。 浓硫酸储槽顶部应设脱水器,或采用其他防水措施,槽底的出口管应设两道阀门。 酸、碱、酚和易燃液体的输送,应采用密封性能可靠的泵。 不宜采用压缩空气将酸碱卸出槽车或输送到高位槽。 使用浓硫酸和装卸浓酸的地点应设有防酸灼伤的冲洗水龙头 按《固定式工业防护栏杆安全技术条件》GB4053.3-93防护栏杆的高度宜为1050mm,在离地高度等于大于20m高的平台,通道及作业场所的防护栏杆不得低于1.2m 硫铵干燥和产品包装处,应设除尘设施,并保证运转正常,达到卫生标准 硫酸高置槽应设液位的高位报警、联锁及满流管,满流管满流能力应大于进料能力;槽下方应设置防漏围堰。 半直接法硫按饱和器母液满流槽的液封高度,应大于鼓风机的全压。 半直接法饱和器生产时,不应用压缩气体往饱和器内加酸或从饱和器抽取母液《焦化安全规程》GB12710-2008 8.1.18 《焦化安全规程》 GB12710-2008 8.2.7 《焦化安全规程》GB12710-2008 8.2.4 《焦化安全规程》GB12710-2008 8.3.9 《焦化安全规程》GB12710-2008 8.3.10 《焦化安全规程》GB12710-2008 8.2.16 《焦化安全规程》GB12710-2008 15.10 《焦化安全规程》GB12710-2008 15.12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固定式工业防护栏杆安全技术条件》GB4053.3-93 22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GBZ1-2002 《焦化安全规程》GB12710-2008 11.2.1 《焦化安全规程》GB12710-2008 11.2.2 《焦化安全规程》GB12710-2008 11.2.3 23 24 25 口 间接法硫铵生产中,送酸气前,应检查确认饱和器酸气出口阀门处于开启状态。 间接法硫铵生产中。满流槽,回流槽、稠化器等产生尾气设施的装置应盖严,防止酸气外逸,引起中毒。 饱和器开工前,要先保证饱和器及其满流槽附水封槽液位达到满流。 除酸器排液管、饱和器满流管、硫酸高置槽满流管,应保持畅通。 硫按系统的废气排风机和换气风机应在硫按开工前10min投入正常运行,停工后10min停止运行,废气排风机、换气风机不能运行时不应开工生产。 浓硫酸输送应采用泵送或自流方式,不应使用压缩气体输送;不应使用蒸汽吹扫浓硫酸设备及管道。 用浓硫酸配硫按母液时,应缓慢调节流量,防止集中放热造成母液飞溅。 从满流槽捞酸焦油时,操作人员不应站在满流槽上,非操作人员不应靠近满流槽和酸焦油槽。 螺旋输送机应设盖板,设备运转时,不应开盖。 在酸、碱泵及其介质易外泄的生产设施附近选择相对安全、方便的位置设置洗手盆、淋洗器、洗眼器。 《焦化安全规程》GB12710-2008 11.2.4 《焦化安全规程》GB12710-2008 11.2.5 《焦化安全规程》GB12710-2008 11.2.6 《焦化安全规程》GB12710-2008 11.2.7 26 27 28 29 30 《焦化安全规程》GB12710-2008 11.2.8 31 《焦化安全规程》GB12710-2008 11.2.9 《焦化安全规程》GB12710-2008 11.2.10 《焦化安全规程》GB12710-2008 11.2.11 《焦化安全规程》GB12710-2008 11.2.12 《焦化安全规程》GB12710-2008 11.2.13 32 33 34 35

粗苯单元安全检查表评价

序号 1 检查内容 化产工艺装置宜布置在露天或敞开的建(构)筑物内。 储槽、塔器及其他设备的外壳,应有设备编号、名称及规格等醒目标志。 各塔器、容器的对外连接管线,应设置可靠的隔断装置。 各塔器、容器和管线的放散管,应遵守下列规定: a)建(构)筑物内设备的放散管,应引出建(构)筑物外,且不危及人员安全; b)室外设备的放散管,应高出本设备2m以上,且应高出相邻有人操作的最高设备操作平台2m 以上; c)煤气放散管,应符合GB6222的有关规定。 设备经常放散的有害气体、蒸汽宜按种类分别集中,导人煤气系统或经净化处理后放散。 有冷凝液产生的可燃气体管线应设冷凝水排水器. 依据 《焦化安全规程》GB12710-2008 8.1.1 《焦化安全规程》GB12710-2008 8.1.2 《焦化安全规程》GB12710-2008 8.1.3 实际情况 检查 结果 2 3 4 《焦化安全规程》GB12710-2008 8.1.4 5 《焦化安全规程》GB12710-2008 8.1.5 《焦化安全规程》GB12710-2008 8.1.6 《焦化安全规程》GB12710-2008 8.1.8 《焦化安全规程》GB12710-2008 8.1.9 7 8 停产不用的塔器、容器、管线等,应清扫干净,并应打开放散管和隔断对外连接;10 报废不用的设备 和管线,清扫干净后应立即拆除。 甲、乙类生产场所的设备及管线,其保温应采用不燃或难然保温材料,并应防止可11 燃物渗人绝 热层。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设计、制造、施工、《焦化安全规程》使用和管理。应符合国家现行的相关规范12 GB12710-2008 和规程的 8.1.10 规定。 煤气净化各种洗涤塔下应设有液位报警13 或自动调节,或采用液封。 《焦化安全规程》GB12710-2008 8.1.11 塔器的窥镜、液面计,其玻璃应能耐高温,14 并应严密。 《焦化安全规程》GB12710-2008 8.1.12 《焦化安全规程》GB12710-2008 11.3.1 《焦化安全规程》GB12710-2008 11.3.2 《焦化安全规程》GB12710-2008 11.3.3 《焦化安全规程》GB12710-2008 11.3.4 15 粗苯区域应设明显的警告标志。 粗苯中间槽应设液位计,并宜设高位报警装16 置,防止溢流。 粗苯储槽应密封,并装设呼吸阀和阻火器。或采用其他排气控制措施。人孔盖和17 脚踏孔应有防冲击火花的措施。粗苯储槽阻火器、呼吸阀、人孔、放散管等金属附件应保持等电位连接。 18 粗苯储槽应设在地上,不宜有地坑。 管式炉点火作业时,应双人配合作业,先《焦化安全规程》19 用蒸汽吹扫,然后遵循“先送富油后点火,GB12710-2008 先点引火后送“煤气”的原则。 11.3.5 管式炉点火前,必须确保炉内无爆炸性气20 体。 《焦化安全规程》B12710-2008 8.1.13 管式炉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立即停止煤气供应: (1)煤气立管压力降到500Pa以下,或21 立管压力波动危及安全加热时;(2)炉内火焰突然熄灭;(3)烟筒吸力下降,不能保证安全加热时;(4)炉管漏油时 加热炉煤气调节阀前宜设煤气紧急切断22 阀,应与物料流量、炉膛温度、煤气压力报警联锁。 《焦化安全规程》B12710-2008 8.1.14 《焦化安全规程》GB12710-2008 4.20 当加热炉采用强制送风的燃烧嘴时,煤气《焦化安全规程》支管上应装自动可靠隔断装置。在空气管23 GB12710-2008 道上应设泄爆膜。煤气、空气管道应安装4.21 低压报警装置。 严禁用管道上的调节配件代替隔断阀门,24 按要求应该堵盲板的操作不应以只关阀门代替堵盲板。 洗苯塔、脱苯塔各层的通行、操作或检修25 的场所,应设平台和防护栏杆。 《焦化安全规程》GB12710-2008 8.2.9 《焦化安全规程》GB12710-2008 4.16 26 粗苯储槽应设在地上,不宜有地坑。 粗苯生产主要火灾危险场所,应有直通消27 防站的报警信号或电话,并应有灭火设施。 粗苯储槽应密封,并装设呼吸阀和阻火器。或采用其他排气控制措施。人孔盖和28 脚踏孔应有防冲击火花的措施。粗苯储槽阻火器、呼吸阀、人孔、放散管等金属附件应保持等电位连接连接。 灌装苯类时,必须待静电消失方可检测、取样。静电消散所需静置时间,贮槽容积33小于50m的,不少于5min;小于200m,29 3不少于10min;小于1000m,不少于20min;33小于2000m,不少于30min;小于5000m,不少于60min。

《焦化安全规程》GB12710-2008 11.3.4 《焦化安全规程》GB12710-2008 6.2 《焦化安全规程》GB12710-91 11.3.3 《焦化安全规程》 GB12710-2008 15.9 精苯单元安全检查表评价

序号 1 检查内容 化工工艺装置宜布置在露天或敞开的建(构)筑物内 贮槽、塔器及其它设备的外壳应有醒目的标志 各塔器、容器的对外连接管线,应设可靠的隔断装置 建(构)筑物内设备的放散管应高出其建(构)筑物2m以上 室外设备的放散管,应高出本设备2m以上,且应高出相邻有人操作的最高设备2m以上 设备经常放散的有害气体、蒸汽宜按种类分别集中,导人煤气系统或经净化处理后放散。 有冷凝液产生的可燃气体管线应设冷凝水排水器. 停产不用的塔器、容器、管线等,应清扫干净,并应打开放散管和隔断对外连接;报废不用的设备 和管线,清扫干净后应立即拆除。 依据 《焦化安全规程》GB12710-2008 8.1.1 《焦化安全规程》GB12710-2008 8.1.2 《焦化安全规程》GB12710-2008 8.1.3 《焦化安全规程》GB12710-2008 8.1.4a 《焦化安全规程》GB12710-2008 8.1.4b 《焦化安全规程》GB12710-2008 8.1.5 《焦化安全规程》GB12710-2008 8.1.6 实际情况 检查 结果 2 3 4 6 7 8 9 《焦化安全规程》GB12710-2008 8.1.8 甲、乙类生产场所的设备及管10 线,其保温应用不燃或难燃材料,并防止可燃物渗入绝热层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设计、制造、施工、使用和管理。应11 符合国家现行的相关规范和规程的规定。 煤气净化各种洗涤塔下应设有12 液位报警或自动调节,或采用液封。 塔器的窥镜、液面计,其玻璃13 应能耐高温,并应严密。 14 转动设备和提升设备周围应设《焦化安全规程》GB12710-2008 8.1.9 《焦化安全规程》GB12710-2008 8.1.10 《焦化安全规程》GB12710-2008 8.1.11 《焦化安全规程》GB12710-2008 8.1.12 《焦化安全规程》 防护栏杆或其他隔离措施 阀门应安装在易检修、更换和便于操作的位置,大型阀门手15 轮离操作台面的高度宜为1.2m左右。 粗苯精制区不宜布置在焦化厂的中心地带,所属建(构)筑16 物边缘与焦炉炉体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50m。 粗苯车间建筑物最外边缘与脱17 硫车间建筑物最外边缘防火距离应大于10 m 精苯生产区域宜设高度不低于18 2.2m的围墙,其出入口不应少于两个,且区域应有有效保卫。 禁止穿带钉鞋或携带火种者以19 及未采取有效防火措施的机动车辆进入围墙内。 精苯生产区域内,不应布置化20 验室、维修间、办公室和生活室等辅助建筑 精苯生产工艺装置宜布置在露21 天或敞开的建(构)筑物内 精苯生产场所,应设置醒目的22 安全标志。 精苯生产区域内,不应使用易23 产生火花的工具 金属平台和设备管道应用螺栓24 连接 精苯生产区域内,可能泄漏或滞留有毒、有害气体而造成危25 险的地方,应设自动监测报警装置。 洗涤泵和其它泵宜分开布置,26 泵的周围应有围堰 精苯生产工艺装置上应设有放散管,并应符合以下规定: 27 (1)建(构)筑物内设备的放散管,应高出其建(构)筑物2m以上 GB12710-2008 8.1.18 《焦化安全规程》 GB12710-2008 8.2.7 《焦化安全规程》 GB12710-2008 5.2.3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3.4.1 《焦化安全规程》GB12710-2008 12.1.1 《焦化安全规程》GB12710-2008 12.1.2 《焦化安全规程》GB12710-2008 12.1.3 《焦化安全规程》GB12710-2008 8.1.1 《焦化安全规程》GB12710-2008 4.11 《焦化安全规程》GB12710-2008 4.18 《焦化安全规程》GB12710-2008 12.1.4 《焦化安全规程》GB12710-2008 4.12 《焦化安全规程》GB12710-2008 12.1.5 《焦化安全规程》GB12710-2008 8.1.4 (2)室外设备的放散管,应高出本设备2m以上,应高出相邻有人操作的最高设备2m以上。 洗涤操作室宜单独布置,洗涤酸、碱和水的玻璃转子流量计28 应布置在洗涤操作室的密闭玻璃窗外。 封闭式厂房内应通风良好,设29 备和储槽上的放散管应引出室外,并设阻火器。 苯类储槽和设备上的放散管应集中设洗涤吸收处理装置、惰30 性气体封槽装置或其他排气控制设施。 苯类管道宜采用铜质盲板。苯类等甲、乙类可燃液体设备和31 管道宜设置惰性气体置换设施。 禁止同时启动两台泵向一个储32 槽内输送苯类液体。 苯类储槽宜采用内浮顶槽。采用固定顶槽,其槽体表面未采用隔热涂料时,则应设防日晒33 的固定式冷却水喷淋系统或其他降温设施。固定顶罐应设阻火器和呼吸阀。 各塔空冷器强制通风机的传动34 皮带,宜采用导电橡胶皮带。 初馏分储槽应布置在库区的边35 缘,其四周应设防火堤,堤内地面与堤脚应做防水层。 初馏分储槽上应设喷淋装置或36 采用高效隔热涂料,有条件的企业应设氮封。 37 禁止往大气中排放初馏分. 《焦化安全规程》GB12710-2008 12.1.6 《焦化安全规程》GB12710-2008 12.1.7 《焦化安全规程》GB12710-2008 12.1.8 《焦化安全规程》GB12710-2008 12.1.9 《焦化安全规程》GB12710-2008 12.1.10 《焦化安全规程》GB12710-2008 12.1.11 《焦化安全规程》GB12710-2008 12.1.12 《焦化安全规程》GB12710-2008 12.1.13 《焦化安全规程》GB12710-2008 12.1.14 《焦化安全规程》GB12710-2008 12.1.15 《焦化安全规程》GB12710-2008 12.1.16 《焦化安全规程》GB12710-2008 12.1.17 送往管式炉的初馏分管道,应38 设气化器和阻火器。 处理苯类的跑冒事故时,应戴隔离式防毒面具,并应穿防静39 电鞋或布底鞋,且宜穿防静电服。 精苯区域应设人体静电导除装40 置。 《焦化安全规程》GB12710-2008 12.1.18 《焦化安全规程》GB12710-2008 8.1.2 精苯生产区域内的储槽、塔器41 及其他设备的外壳,应有设备编号,名称及规格等醒目标志。 精苯车间应采用铜芯电缆;所42 有导线和电缆,五年内至少做一次绝缘试验。 《焦化安全规程》GB12710-2008 7.1.8 精苯车间室内厂房应设应急照43 明,正常照明中断时,应急照明应能自动启动。 精苯生产厂房或库房的门窗,44 应向外开,油库泵房靠储槽一侧不应设门窗 精苯生产区域必须设安全通道,安全通道净宽不应小于lm,45 仅通向一个操作点或设备的不应小于0.8m,局部特殊情况不应小于0.6m。 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宜采用敞开或半敞开式建筑;必46 须采用封闭式建筑时,应采取强制通风换气措施。

《焦化安全规程》GB12710-2008 7.3.5 《焦化安全规程》GB12710-2008 5.3.3 《焦化安全规程》GB12710-2008 5.3.7 《焦化安全规程》GB12710-2008 5.3.8

脱硫单元安全检查表评价

序号 检查内容 依据 《焦化安全规程》GB12710-2008 8.1.1 《焦化安全规程》GB12710-2008 8.1.2 《焦化安全规程》GB12710-2008 8.1.3 《焦化安全规程》GB12710-2008 8.1.4a 《焦化安全规程》GB12710-2008 8.1.4b 实际情况 检查结果 化工工艺装置宜布置在露天或敞开的建1 (构)筑物内 贮槽、塔器及其它设备的外壳应有醒目的2 标志 各塔器、容器的对外连接管线,应设可靠3 的隔断装置 建(构)筑物内设备的放散管应高出其建4 (构)筑物2m以上 室外设备的放散管,应高出本设备2m以6 上,且应高出相邻有人操作的最高设备2m以上 设备经常放散的有害气体、蒸汽宜按种类7 分别集中,导人煤气系统或经净化处理后放散。 有冷凝液产生的可燃气体管线应设冷凝8 水排水器. 停产不用的塔器、容器、管线等,应清扫干净,并应打开放散管和隔断对外连接;9 报废不用的设备 和管线,清扫干净后应立即拆除。 甲、乙类生产场所的设备及管线,其保温10 应用不燃或难燃材料,并防止可燃物渗入绝热层 《焦化安全规程》GB12710-2008 8.1.5 《焦化安全规程》GB12710-2008 8.1.6 《焦化安全规程》GB12710-2008 8.1.8 《焦化安全规程》GB12710-2008 8.1.9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设计、制造、施工、《焦化安全规程》11 使用和管理。应符合国家现行的相关规范GB12710-2008 和规程的规定。 8.1.10 煤气净化各种洗涤塔下应设有液位报警12 或自动调节,或采用液封。 塔器的窥镜、液面计,其玻璃应能耐高温,13 并应严密。 14 转动设备和提升设备周围应设防护栏杆或其他隔离措施 《焦化安全规程》GB12710-2008 8.1.11 《焦化安全规程》GB12710-2008 8.1.12 《焦化安全规程》GB12710-2008 8.1.18 阀门应安装在易检修、更换和便于操作的15 位置,大型阀门手轮离操作台面的高度宜为1.2m左右。 干法脱硫,应遵守下列规定: a)脱硫箱应设煤气安全泄压装置; b)脱硫箱宜采用高架式,装卸脱硫剂应采用机械设备, c)废脱硫剂应在当天运到安全场所妥善16 处理。 d)停用的脱硫箱拔去安全防爆塞后,当天不应打开脱硫剂排出孔; e)未经严格清洗和测定,严禁在脱硫箱内动火。 《焦化安全规程》 GB12710-2008 8.2.7 《焦化安全规程》 GB12710-2008 11.4.1 改良葱酮二磺酸钠法脱硫,应遵守下列规定: a)应设溶液事故槽,其容积应大于脱硫塔和再生塔的溶液体积之和; b)脱硫塔、再生塔和溶液槽等设备的内壁应进行防腐处理; c)进再生塔的压缩空气管和溶液管,均应《焦化安全规程》 17 高于再生塔液面,且溶液管上应设防虹吸GB12710-2008 管或采取其他防虹吸措施; 11.4.2 d)再生塔与脱硫塔间的溶液管,应设U形管,其液面高度应大于煤气计算压力(以mmH2O计)加500mm; e)除沫器排水器的冷凝液排放管,应采用不锈钢制作,且不宜有焊缝; f)熔硫釜排放硫膏时,其周围严禁明火。 TAKAHAX一HIROHAX法脱硫,应遵守下列规定: a)进氧化塔的空气管液封应高于氧化塔18 的液面,防止溶液进人压缩空气机; b)进氧化塔的溶液管液封应高于氧化塔的液面,并应设防虹吸管; c)吸收塔底部必须设有溶液满流管。 H.P.F、PDS、ZL法等脱硫,应遵守下列规定: a)应设溶液事故槽,其容积应大于脱硫塔和再生塔的溶液体积之和; b)脱硫塔、再生塔和反应槽等设备,宜采19 用不锈钢材质; c)进再生塔的压缩空气管应高于再生塔液面; d)再生塔与脱硫塔间的溶液管,应设U形管,其液面高度应大于煤气计算压力〔以mmH2O计)加500mm; 《焦化安全规程》 GB12710-2008 11.4.3 《焦化安全规程》 GB12710-2008 11.4.4 e)生产过程中应控制压缩空气流量及压力,防止再生塔溢塔,泡沫槽溢流; f)当采用压滤机生产硫膏时,压滤机的滤板不应随意拆卸,防止压滤机伸长杆伸长量超过最大值而伤人;当采用熔硫釜生产熔融硫时,其周围严禁明火; g)添加催化剂应缓慢,防止溅出伤人, h)压缩空气流量计检修时,先要泄压,防止颗粒喷出伤人。 氨水(A-S)法脱硫,应遵守下列规定: a)脱酸蒸氨泵房应配备固定式或手持式有毒气体检测仪; 20 b)脱酸塔液相正常循环时,脱酸塔顶温度大于4℃时,不宜打开其放散管,特殊情况下需要开关放散管时,应站在上风侧操作,防止中毒;脱酸塔不应形成负压。 真空碳酸盐法脱硫,应遵守以下规定: a)脱硫塔底部液位不应超过入口煤气管道最低处; b)解吸塔负压不应超过上限值,防止设备21 出现“吸瘪”现象; c)正常生产时,不宜打开真空泵后设备和管道的放散管,特殊情况下需要开关放散管时,应站在上风侧操作,防止中毒。

《焦化安全规程》 GB12710-2008 11.4.5 《焦化安全规程》 GB12710-2008 11.4.6 储槽区安全检查表评价

序号 检查内容 储槽的布置及防火间距,应符合GB50016、GB50160中的相关规定。 固定顶地上式0.75D 甲、乙液体储槽之间的防火间距单罐容积≤3 1000m固定顶半地下式0.5D 固定顶地下式0.4D 浮顶储槽0.4D 卧式储槽不小于0.8m 固定顶地上式0.6D 甲、乙液体储槽之间的防火间距单罐容积>31000m 固定顶半地下式0.5D 固定顶地下式0.4D 浮顶储槽0.4D 卧式储槽不小于0.8m 《焦化安全规程》 GB12710-2008 8.3.2 《焦化安全规程》 GB12710-2008 8.3.2 《建筑防火设计规 范》 GB50016-2006 4.2.2 《焦化安全规程》 GB12710-2008 8.3.3 《焦化安全规程》 GB12710-2008 8.3.4 《焦化安全规程》 GB12710-2008 8.3.5 《焦化安全规程》 GB12710-2008 8.3.6 《焦化安全规程》 GB12710-2008 《焦化安全规程》 GB12710-2008 8.3.2 《焦化安全规程》 GB12710-2008 8.3.2 依据 《焦化安全规程》 GB12710-2008 8.3.1 实际情况 检查 结果 1 2 3 丙类液体储罐之间防火间距0.4 D 4 闪点大于120℃的液体,当储罐容量大于1000m3 时,其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当储罐容量小 于等于1000m3 时,其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0m。 5 带盖储槽应设放散管,可能堵塞的放散管应设蒸汽吹扫管。 设有蒸汽加热器的储罐,应采取防止液体超温的措施。 可燃液体的储罐,应设液位计和高位报警器,必要时可设自动联锁切断进液装置。 甲、乙类液体储槽的注人管,应有消除静电的措施。储罐的进料管,应从罐体下部接入;若从上部接入,应延伸至距罐底200mm处。 甲、乙、丙类液体的地上式、半地下式储罐或储罐组,其四周应设置 6 7 8 9 不燃烧体防火堤。防火堤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防火堤内的储罐布置不宜超过2 排,单罐容量小于等于1000m3 且闪点大于120℃的液体储罐不宜超过4 排; 2 防火堤的有效容量不应小于其中最大储罐的容量。对于浮顶罐,防火堤的有效容量可为其中最大储罐容量的一半; 3 防火堤内侧基脚线至立式储罐外壁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罐壁高度的一半。防火堤内侧基脚线至卧式储罐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3.0m; 4 防火堤的设计高度应比计算高度高出0.2m,且其高度应为1.0~2.2m,并应在防火堤的适当位置设置灭火时便于消防队员进出防火堤的踏步; 5 沸溢性液体地上式、半地下式储罐,每个储罐应设置一个防火堤或防火隔堤; 6 含油污水排水管应在防火堤的出口处设置水封设施,雨水排水管应设置阀门等封闭、隔离装置。 甲类液体半露天堆场,乙、丙类液体桶装堆场和闪点大于120℃的液体储罐(区),当采取了防止液体流散的设施时,可不设置防火堤。 酸、碱和甲、乙、丙类液体高位储槽,应设满流管或液位控制装置。 浓硫酸储槽顶部应设脱水器,或采用其他防水措施,槽底的出口管应设两道阀门。 在易燃、易爆场所,不应使用易产生火花的工具。 8.3.7 《建筑防火设计规范》 GB50016-2006 4.2.5 10 《焦化安全规程》 GB12710-2008 8.3.8 《焦化安全规程》 GB12710-2008 8.3.9 《焦化安全规程》 GB12710-2008 8.3.10 《焦化安全规程》 GB12710-2008 4.18 《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 HG20571-95 3.1.1 《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HG20571-95 3.1.1 11 12 13 14 在可燃液体的罐组内,是否布置与其无关的管道。 15 管道穿堤处是否采用非燃烧材料。 16 储槽顶部人孔(观察孔)和管道法兰盘,也不宜装在可能喷出可燃气体的水封槽和满流槽上部。 储槽、塔器及其他设备的外壳,应有设备编号、名称及规格等醒目标志。 各塔器、容器的对外连接管线,应设置可靠的隔断装置。 各塔器、容器和管线的放散管,应遵守下列规定: a)建(构)筑物内设备的放散管,应引出建(构)筑物外,且不危及人员安全; b)室外设备的放散管,应高出本设备2m以上,且应高出相邻有人操作的最高设备操作平台2m 以上; 较高的通行、操作和检修场所,应设平台和防护栏杆。 《焦化安全规程》 GB2710-2008 7.3.6 《焦化安全规程》GB12710-2008 8.1.2 《焦化安全规程》GB12710-2008 8.1.3 17 18 19 《焦化安全规程》GB12710-2008 8.1.4 20

《焦化安全规程》 GB12710-2008 4.16 煤气储气柜的安全检查表评价(未修)

序号 检查内容 依据 实际情况 检查 结果 1 新建湿式柜不应建设在居民稠密区,应远离大型建筑、仓库、通信和交通枢纽《工业企业煤气安等重要设施,并应布置在通风良好的地全规程》 方。 (GB6222-2005) 煤气柜周围应设有围墙,消防车道9.1.1.1 和消防设施,柜顶应设防雷装置 《工业企业煤气安湿式柜的防火要求以及与建筑物,堆场全规程》的防火间距应符合GB50016-2006的规 (GB6222-2005) 定 9.1.1.2 《工业企业煤气安湿式柜每级塔间水封的有效高度应不全规程》 小于最大工作压力的1.5倍 (GB6222-2005) 9.1.2.1 排水器应设有清扫孔和放水的闸阀或《工业企业煤气安旋塞;每只排水器均应设有检查管头;全规程》排水器的满流管口应设漏斗;排水器装 (GB6222-2005) 有给水管的,应通过漏斗给水。 7.4.4 《工业企业煤气安排水器可设在露天,但寒冷地区应采取全规程》防冻措施;设在室内的,应有良好的自 (GB6222-2005) 然通风。 7.4.5 湿式柜上应有容积指示装置,柜位达到《工业企业煤气安上限时应关闭煤气入口阀,并设有放散全规程》设施,还应有煤气柜位降到下限时,自 (GB6222-2005) 动停止向外输出煤气或自动充压的装9.1.2.3 置。 《工业企业煤气安湿式柜应设操作室,室内设有压力计、全规程》流量计、高度指示计,容积上、下限声 (GB6222-2005) 光讯号装置和联系电话。 9.1.2.4 2 3 4 5 6 7 《工业企业煤气安湿式柜的水封在寒冷地带应采取相应全规程》 的防冻措施。 (GB6222-2005) 9.1.2.5 8 管理室应装设二次检测仪表及调节装《工业企业煤气安置。一次仪表不应引入管理室内。一次全规程》 仪表室应设强制通风装置。 (GB6222-2005) 8.2.2 《工业企业煤气安管理室应设有普通电话。大型加压站、全规程》混合站和抽气机室的管理室宜设有与 (GB6222-2005) 煤气调度室和用户联系的直通电话。 8.2.3 9 《工业企业煤气安站房内应设有一氧化碳监测装置,并把全规程》10 信号传送到管理室内。 (GB6222-2005) 8.2.4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11 湿式柜需设放散管、人孔、梯子、栏杆 (GB6222-2005) 9.1.2.7 《工业企业煤气安湿式柜柜顶和柜壁外的爆炸性气体环全规程》12 境危险区域的范围应遵守GB50058的(GB6222-2005) 规定。 GB50160-1992 9.1.2.8

工业卫生单元安全检查表评价

序号 1 检查内容 用人单位是否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其工作场所应当符合下列职业卫生要求: 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 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 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 是否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是否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 对焦化作业人员,每l一2年应进行一次职业危害体检,体检结果记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对身患职业病、职业禁忌或过敏症,符合调离规定者,应及时调离岗位,并妥善安置. 可能泄漏或滞留有毒、有害气体而造成危险的地方,应设自动监测报警装置。 若使用给人员带来危险和有害作用的生产物料时,则必须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因生产事故可能发生化学性灼伤及经皮肤吸收引起急性中毒的工作地点或车间,应设事故淋浴,并应设置不断水的供水设备 使用浓酸和装卸浓酸的区域,应设防酸灼伤的冲洗水龙头。 噪声与振动较大的生产设备应安装在单层厂房内。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6条 实际情况 检查 结果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13条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19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19条 4 5 《焦化安全规程》GB12710-2008 4.7 5 《焦化安全规程》GB12710-2008 4.12 6 《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 GB/T128010-2008 第5.5.1条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GBZ1-2002) 6.3.2 《焦化安全规程》GB12710-2008 15.12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GBZ1-2002) 4.2.2.2 7 8 9 产生粉尘、毒物的生产过程和设 《工业企业设计备,应尽量考虑机械化和自动化,卫生标准》 10 加强密闭,避免直接操作,并应结(GBZ1-2002) 合生产工艺采取通风措施。 5.1.1 产生粉尘、毒物的生产过程和设《焦化安全规程》备,应尽量考虑机械化和自动化,11 GB12710-2008 加强密闭,避免直接操作。并应结17.1.1 合生产工艺采取通风措施。 产生粉尘、毒物等有害物质的工作12 场所,应有冲洗地面、墙壁的设施。 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容许浓度应符合下列要求:时间加权平均容许3浓度为4mg/m,短时间接触容许浓13 3度为6mg/m。其外排气体的含尘浓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相关要求。 14 作业场所中粉尘和有毒气体浓度应不超过规定要求。 《焦化安全规程》GB12710-2008 17.1.2 《焦化安全规程》GB12710-2008 17.1.3 《焦化安全规程》 (GB12710-2008)17.1.4 粉碎机室、焦炉炉体、干熄焦炉、《焦化安全规程》筛焦楼、储焦槽、运焦系统的转运15 GB12710-2008 站以及熄焦塔等散发粉尘处应密17.1.5 闭或设除尘装置。 除尘装置是否同相应的工艺设备16 联锁,做到比工艺设备先开而后停 《焦化安全规程》GB12710-2008 17.1.6 《焦化安全规程》GB12710-2008 17.1.7 《焦化安全规程》GB12710-2008 17.1.8 《焦化安全规程》GB12710-2008 17.1.11 17 焦仓漏嘴的开闭宜远距离操作。 生活用水管和蒸汽管是否与生产18 用水管和蒸汽管分开设置。 在有毒性危害的作业环境中,应设19 置必要的淋洗器、洗眼器,作业人员应配置相应的个人防护用品。 下列地点应有降温措施: a)焦炉炉顶等高温环境下的工人休息室和调火工室; 20 b)推焦机、装煤车、拦焦机和电机车的司机室; c)交换机工、焦台放焦工和筛焦工等的操作室。 《焦化安全规程》GB12710-2008 17.2.1 受高温烘烤的焦炉机械的司机室、《焦化安全规程》21 电气室和机械室的顶棚、侧壁和底GB12710-2008 板应镶有不燃烧的隔热材料。 17.2.2 必须供给高温作业人员足够的含22 盐清凉饮料。 多尘、散发有毒气体的厂房或甲乙23 类生产厂房内的空气不应循环使用。 《焦化安全规程》GB12710-2008 17.2.3 《焦化安全规程》GB12710-2008 17.3.1 甲乙类生产厂房的排、送风设备,不应布置在同一通风机室内,也不《焦化安全规程》24 应和其他房间的排、送风设备布置GB12710-2008 在一起,相互隔离的易燃易爆场17.3.2 所,不应使用一套通风设备。 含有燃烧和爆炸性粉尘的空气,应25 在进入排风机前进行净化。 下列场所应安设自动或手动事故排风装置: 26 a)煤气净化车间鼓风机房; b)苯蒸馏泵房,精苯洗涤厂房和室内库房。 经常运转的露天移动设备的司机27 室内,温度不应低于10℃。 闪点28℃以下的液体(如苯、粗28 苯、甲苯等)的生产车间或仓库不应采用散热器采暖。 事故通风设施的通风换气次数不小于12次/h,事故排风装置的排29 出口,应避免对居民和行人造成影响。 蒸汽透平鼓风机背压汽放散管和30 罗茨鼓风机等可能超过噪声标准的设备,应采取消声和隔声措施。

《焦化安全规程》GB12710-2008 17.3.4 《焦化安全规程》GB12710-2008 17.3.5 《焦化安全规程》GB12710-2008 17.3.6 《焦化安全规程》GB12710-2008 17.3.7 《焦化安全规程》GB12710-2008 17.3.8 《焦化安全规程》GB12710-2008 17.4.2 电气单元安全检查表评价

序号 检 查 内 容 焦化厂主要爆炸危险环境区域的划分,应符合GB50058的规定。爆炸危险环境区域划分应根据释放源的种类和性质确定,其中室内爆炸危险环境区域划分见7.1.1表2的规定。 爆炸危险场所电气设备和线路的设计、安装、施工、运行、维修和安全管理,应符合GB50058及有关规程与规范的规定。 无法得到规定的防火防爆等级设备而采用代用设备时,应采取有效的防火、防爆措施。 变、配电所不应设置在甲、乙类厂房内或贴邻建造,且不应设置在爆炸性气体、粉尘环境的危险区域内。供甲、乙类厂房专用的10kV及以下的变、配电所,当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隔开时,可一面贴邻建造,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GB50058等规范的有关规定。乙类厂房的配电所必须在防火墙上开窗时,应设置密封固定的甲级防火窗。 架空电线严禁跨越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 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不宜采用电缆沟配线;若需设电缆沟,则应采取防止可燃气体、易燃、可燃液体或酸、碱等物质漏入电缆沟的措施,装置内的电缆沟,应有防止可燃气体积聚或含有可燃液体的污水进入沟内的措施。电缆沟通入变配电室、控制室的墙洞处,应填实、密封。 电缆等可燃物与热力管线等发热体应保持适当的安全距离,避免热辐射引起自燃;因故无法做到的,应采取预防措施。 对易受外部影响着火的电缆密集场所或可能着火蔓延而酿成事故的电缆回路,可采取以下防火阻燃措施: a)电缆穿过竖井、墙壁、楼板或进入电气盘、柜的孔洞处,用防火堵料密实封堵; b)在重要的电缆沟和隧道中,按要求分段或用软质耐火材料设置阻火墙; c)对主要回路的电缆,可单独敷设于专门的沟道中或耐火封闭槽盒内,或对其施加依据 实际情况 检查 结果 1 《焦化安全规程》 GB2710-2008 7.1.1 《焦化安全规程》 GB2710-2008 7.1.2 《焦化安全规程》 GB2710-2008 7.1.3 2 3 4 《焦化安全规程》 GB2710-2008 7.1.4 5 《焦化安全规程》 GB2710-2008 7.1.5 6 《焦化安全规程》 GB2710-2008 7.1.6 7 《焦化安全规程》 GB2710-2008 7.1.6 8 《焦化安全规程》 GB2710-2008 7.1.6 防火涂料、防火包带; d)在电力电缆接头两侧及相邻电缆2m一3m长的区段施加防火涂料或防火包带。 9 当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设检修电源时,检修电源应为满足环境危险介质要求的防爆电源。 《焦化安全规程》 GB2710-2008 7.1.7 《焦化安全规程》 GB2710-2008 7.1.8 《焦化安全规程》 GB2710-2008 7.1.9 《焦化安全规程》 GB2710-2008 7.2.1 《焦化安全规程》 GB2710-2008 7.2.2 《焦化安全规程》 GB2710-2008 7.2.3 《焦化安全规程》 GB2710-2008 7.2.4 《焦化安全规程》 GB2710-2008 7.2.5 《焦化安全规程》 GB2710-2008 7.2.6 《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HG20571 在1区内应采用铜芯电缆;在2区内宜采用铜芯电缆,当采用铝芯电缆时,与电气设10 备的连接应有可靠的铜一铝过渡接头等措施。所有导线和电缆,五年内至少做一次绝缘试验。 在容易积存爆燃性粉尘的环境,非铠装电11 缆或阻燃电缆表面附着的可燃性导电粉尘应定期清扫。 设备的电气控制箱和配电盘前后的地板,12 应铺设绝缘板。变、配电室,应备有绝缘手套、绝缘鞋和绝缘杆等。 滑触线高度不宜小于3.5m;低于3.5m时,13 其下部应设防护网。防护网应良好接地。 车辆上配电室的人行道净宽,不宜小于0.8m。裸露导体布置于人行道上部且离地14 面高度小于2.2m时,其下部应有隔板,隔板离地不应小于1.9m。 电气设备〔特别是手持电动工具)的金属外15 壳和电线的金属保护管,应与PE线或PEN线相连接,手持电动工具应有漏电保护。 电动车辆的轨道应重复接地,轨道接头应16 用跨条连接。 行灯电压不应大于36V,在金属容器内或潮17 湿场所,则电压不应大于12V。安全电压的电路应是悬浮的。 18 化工厂的供电是否符合要求。 化工装置、设备、设施、储罐以及建(构)《化工企业安全卫筑物,应设计可靠的防雷保护装置,防止生设计规范》19 雷电对人身、设备及建(构)筑物的危害HG20571 和破坏。防雷设计应符合国家标准和有关3.3.1 规定。 生产、储存和装卸甲类液体与可燃气体的管线及设备,应设接地装置,并应遵守下列规定: 20 a)管线至少两端接地。 b)直径小于20m的储槽,至少2处接地;大于20m的,至少4处接地。 《焦化安全规程》GB12710-2008 8.1.7 c)仅为防静电的接地,接地电阻一般不大于10OΩ,兼作防雷的,应遵守GB50057的有关规定; 与其他用途的接地极共用时,应取其中数值最小者。 d)汽车罐车、铁路罐车和装卸栈台、铁路钢轨,应设专用接地线。进出苯类储槽的管道,其法兰应作静电跨接。 e)用泵输送苯等烃类液体应按GB12158的规定管道流速;当管道内明显存在水等第二物相时,其流速应在lm/s以内。 化工装置、设备、设施、储罐以及建(构)《化工企业安全卫筑物,应设计可靠的防雷保护装置,防止生设计规范》21 雷电对人身、设备及建(构)筑物的危害HG20571 和破坏。防雷设计应符合国家标准和有关3.3.1 规定。 化工生产装置在防爆区域内的所有金属设备、管道、储罐等都必须设计静电接地,22 不允许设备及设备内部结构,以控制静电的产生,使其不能达到危险程度。 油浸变压器室、高压配电装置室的耐火等23 级不应低于二级, 《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HG20571 3.2.4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3.3.13 《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T12801-2008 6.3.5 《焦化安全规程》 GB12710-2008 4.17 《焦化安全规程》GB12710-2008 17.3.3 《焦化安全规程》 GB2710-2008 7.3.1 《焦化安全规程》 GB2710-2008 7.3.2 《焦化安全规程》 GB2710-2008 7.3.3 《焦化安全规程》 GB2710-2008 7.3.4 24 在易于产生静电的场所,应有消除静电措施。 易燃、易爆或高温明火场所的作业人员不25 应穿着易产生静电的服装。 火灾和爆炸危险场所的通风设备,应用不26 燃材料制成,并应有接地和消除静电的措施。 自然采光不足的工作室内,夜间有人工作27 的场所及夜间有人、车辆行走的道路,均应设置照明. 车辆及其附近的照明,不应使司机感到眩28 目。 甲、乙类液体储槽区,宜采用从非爆炸危29 险区高处投光照明,需要局部照明时,应采用防爆灯。 作业场所的照度不应低于7.3.4表3的规30 定。 31 下列场所应设应急照明,正常照明中断时,《焦化安全规程》 应急照明应能自动启动: GB2710-2008 a)受煤坑地下通廊、翻车机室底层; b)焦炉交换机室、地下室、机焦两侧烟道走廊; c)回收车间鼓风机室; d)精苯车间室内厂房; e)变电所和集中控制的仪表室。 生产装置上的照明灯,不宜面对可燃气体(蒸汽)的放散管、储槽顶部人孔(观察孔)32 和管道法兰盘,也不宜装在可能喷出可燃气体的水封槽和满流槽上部。 下列单位(或岗位)之间应设直通电话或直通讯号: a)厂调度室与各车间、工段、重要岗位及热力供应、电力供应、水力供应、煤气 防护、消防和医疗卫生等单位;b)集中控33 制台与有关设备; c)受煤与贮煤有关岗位; d)运焦与筛焦有关岗位; e)鼓风机、焦炉交换机与联合企业煤气管理部门; f)相关的重要岗位之间。 易燃、可燃或有毒介质导管不应直接进人34 仪表操作室,应通过变送器把信号引进仪表操作室间。

7.3.5 《焦化安全规程》 GB2710-2008 7.3.6 《焦化安全规程》 GB2710-2008 7.4.1 《焦化安全规程》 GB2710-2008 7.4.2

消防单元安全检查表评价

序号 审查内容 有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了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大型企业,应当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 企业有应急救援的组织和职责。 有火灾应急救援预案,有报警,有现场抢险人力资源和物质保障。 有灭火、抢险、救援培训和演练。 大中型焦化厂宜设消防站,消防站应设在便于车辆迅速出动的位置。 粗苯生产、粗苯加工、焦油加工和甲醇等主要火灾危险场所,应有直通消防站的报警信号或电话,并应有灭火设施。 下列场所应设消防灭火设施: a)粗苯、精苯储槽区,应设固定式或半固定式泡沫灭火设施,槽区周围应有消防给水设施; b)粗苯和精苯的洗涤室、蒸馏室、原料泵房、产品泵房、装桶间,精蔡、工业蔡、蔡醉及焦油泵房,精蔡和工业蔡的转鼓结晶机室、毗陡储槽室、装桶间,均应设固定式或半固定式蒸汽灭火设施; c)管式炉炉膛及回弯头箱,茶醉生产中的汽化器、氧化器、薄壁冷却器,应设固定式蒸汽灭火设施; d)二甲酚、葱、沥青、酚油等闪点大于120℃的可燃液体储槽或其他设备和管道易泄漏着火地点,应设半固定式蒸汽灭火设施。 依据 实际情况 检查结果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16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39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16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16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16条 《焦化安全程》GB12710-2008 6.1 《焦化安全程》GB12710-2008 6.2 3 4 5 6 7 8 《焦化安全程》GB12710-2008 6.3 9 灭火蒸汽管线蒸汽源的压力,不应小于0.4MPa,其操纵阀门或接头应安装在便于操作的安全地点。 泡沫混合液管线宜地上敷设,不得从槽顶跨越。与泡沫发生器连接的立管段应固定在槽壁上,防火堤内的水平管段应敷设在管墩管架上,但不应固定。 消防给水管网应采用环状管网,其输水干管不应少于两条。 多层生产厂房应设消火栓。塔区各层操作平台应按规定设置灭火器,并宜设蒸汽灭火接头。 甲、乙、丙类液体储槽区的消火栓应设在防火堤外,距槽壁15m范围内的消火栓,不应计算在该槽可使用的数量内。 室外消火栓的间距不应大于120.0m; 消火栓距路边不应大于2.0m,距房屋外墙不宜小于5.0m 工艺装置区内的消火栓应设置在工艺装置的周围,其间距不宜大于60.0m。当工艺装置区宽度大于120.0m 时,宜在该装置区内的道路边设置消火栓。 《焦化安全规程》GB12710-2008 6.4 10 《焦化安全规程》GB12710-2008 6.5 《焦化安全规程》GB12710-2008 6.6 《焦化安全规程》GB12710-2008 6.7 《焦化安全规程》GB12710-2008 6.8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06 8.2.8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06 8.2.8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06 8.2.8 11 12 13 14 15 16 17 工厂、仓库区内应设置消防车道。 2占地面积大于3000m 的甲、乙、《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2丙类厂房或占地面积大于1500m GB50016-2006 的乙、丙类仓库,应设置环形消6.0.6 防车道,确有困难时,应沿建筑物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 可燃材料露天堆场区,液化石油气储罐区,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和可燃气体储罐区,应 设置消防车道 消防车道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0m。供消防车停留的空地,其坡度不宜大于3%。 消防车道与厂房(仓库)、民用建筑之间不应设置妨碍消防车作业的障碍物。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06 6.0.7 18 19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06 6.0.9 20 环形消防车道至少应有两处与其它车道连通。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置回车道或回车场,回车场的面积不应小于12.0m×12.0m;供大型消防车使用时,不宜小于18.0m×18.0m。 各厂房、建筑物、库房等应备有灭火器,灭火器的类型及配置数量应符合GB50140的规定。 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06 6.0.10 21 《焦化安全规程》GB12710-2008 6.9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16条 22

厂区管网安全检查表

序号 检查内容 全厂性工艺管线宜集中布置形成管线带,并采用地上架设。 可燃气体或甲、乙、丙类液体的管线不应穿越仪表室、变电所、 配电室、办公室、休息室及与该管线无关的储槽区或生产厂房。 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管道,不宜地下敷设;需用管沟敷设时,在管沟进出装置和厂房处应妥善隔断。管沟内不应积聚可燃气体、蒸汽。 腐蚀性介质管道,应敷设在管线带下部。 依据 《焦化安全规程》 GB12710-2008 8.2.1 《焦化安全规程》 GB12710-2008 8.2.2 《焦化安全规程》 GB12710-2008 8.2.3 《焦化安全规程》 GB12710-2008 8.2.4 《焦化安全规程》 GB12710-2008 8.2.5 《焦化安全规程》 GB12710-2008 8.2.6 《焦化安全规程》 GB12710-2008 8.2.7 《焦化安全规程》 GB12710-2008 8.2.8 《焦化安全规程》 GB12710-2008 8.2.9 《焦化安全规程》 GB12710-2008 8.2.10 《焦化安全规程》 GB12710-2008 8.2.11 《焦化安全规程》 GB12710-2008 8.2.12 实际情况 检查 结果 1 2 3 4 5 蒸汽管与易燃物管道同向架设时,蒸汽管应架设在上方。 输送易凝可燃液体的管道及阀门均应保温,不应使用明火烘烤。 阀门应安装在易检修、更换和便于操作的位置,大型阀门手轮离操作台面的高度宜为1.2m左右。 阀门应有开、关旋转方向和开、关程度的指示,旋塞应有明显的开关方向标志。 严禁用管道上的调节配件代替隔断阀门,按要求应该堵盲板的操作不应以只关阀门代替堵盲板。 事故排放管应坡向事故排放储槽,管道上应尽量少设弯头、支管,除设备附近的隔断阀门外,沿排放管全长都不应设旋塞和阀门。 盲板及其盲板圈的手柄应有明显区别。 6 7 8 9 10 11 12 穿过防火堤的管道,其管沟必须填平.与油库无关的管道不应穿过其防火堤。 13 不应利用甲、乙、丙类液体及可燃气体的管道作零线或接地线。 水、蒸汽、空气等辅助管线与甲、乙、丙类液体或有毒液体、可燃气体的设备、机械、管线连接时, 若有发生倒流的可能,则辅助管线上应有可靠的隔断装置。 供油泵在停电、停汽或其他情况下可能发生倒流时,应在其出口管道上安装逆止阀。 酸、碱、酚和易燃液体的输送,应采用密封性能可靠的泵。 酸、碱、酚等液体管道的法兰应加保护罩,法兰位置应尽量避开经常有人操作的地方。 污水总排出管应设水封井。全厂性下水道的干管、支干管,在各区(装置区、储槽区、辅助生产区)之间,应用水封井隔开;水封井之间管道长度不应超过30Om。 管线涂色应符合GB7231的规定。 架空管线带的支架,距厂内道路边缘最小距离不应小于0.5m。 《焦化安全规程》 GB12710-2008 8.2.13 《焦化安全规程》 GB12710-2008 8.2.14 《焦化安全规程》 GB12710-2008 8.2.15 《焦化安全规程》 GB12710-2008 8.2.16 《焦化安全规程》 GB12710-2008 8.2.17 《焦化安全规程》 GB12710-2008 8.2.18 《焦化安全规程》 GB12710-2008 8.2.19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1993 7.3.8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甲、乙、丙类液体、可燃气体的金属管道,《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除必须采用法兰连接外,均采用焊接连接。 GB50160-2008 7.2.1 架空管道及其架跨越厂内道路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5m。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 7.1.2

铁路运输线单元安全检查表评价

序号 检查内容 厂内建(构)筑物、设备和绿化物严禁侵入铁路线路和道路的建筑限界,并不得妨碍视线。 依据 《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GB4387-2008 4.2 实际情况 检查 结果 1 2 制造、改造和改装的运输、装卸设备,《工业企业厂内铁路、应有具有相应资质设计和生产的单位道路运输安全规程》出具完整的技术文件和使用说明书和GB4387-2008 合格证。 4.3 有害物料的运输,应使用经专业资质机构检测检验合格的设备或容器。 《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GB4387-2008 4.8 3 4 厂内铁路线路最小曲线半径和厂内铁《工业企业厂内铁路、路线路最大纵向坡度应符合《工业企道路运输安全规程》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GB4387-2008 (GB4387-2008)的规定。 5.1.7 蒸汽机车和无防爆设施的内燃机车不得进入易燃、易爆区域。如需进入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 《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GB4387-2008 5.7.1 《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GB4387-2008 6.3.9a) 《焦化安全规程》 GB12710-2008 15.1 5 6 装载液态和气态易燃、易爆物品的罐车,必须挂接地静电导链。 铁路进化产区和油品装卸站之前,应于外部铁路各设两道绝缘,两道绝缘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一列车厢的长 度。焦化厂铁路与电气化铁路连接时,7 进厂铁路也应绝缘。化产区内和油品装卸站内的铁路,也应多处接地,相邻两接地线间的距离不应超过100m。 铁路油品装卸设施与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甲乙类类油品铁路装卸栈台的安全要求、零位罐(空车厢)的设置等应符合GB50016的规定,当GB50016未明确要求时,应符合GB50160中的相关规定。 装卸栈台、铁轨、车体及鹤管,应有9可靠的防静电措施。 8 《焦化安全规程》 GB12710-2008 15.2 9 《焦化安全规程》 GB12710-2008 15.3 甲、乙类油品铁路装卸栈台,应符合下列要求: a)装卸栈台两端和每一鹤管旁,应设安全走梯; 1b)装卸栈台上应设带有防护栏杆的活10 动跨桥; c)装卸栈台的装卸口应处于避雷设施的保护范围内; d)在距槽车不小于10m的装卸线上,应设便于操作的紧急切断阀门。 111 装卸油品时,应有明显的警示标志,距装卸栈台20m以内禁止机车进入。 《焦化安全规程》 GB12710-2008 15.4 《焦化安全规程》 GB12710-2008 15.5 《焦化安全规程》 GB12710-2008 15.6 铁路运输甲类液体油品时,机车与油罐之间应用空车厢隔开;用蒸汽机车1牵引时必须用二节空车厢隔开,往装12 卸栈台配车推进时,至少用一节空车厢隔开;内燃或电力机车牵引和推进时,至少用一节空车厢隔开。 113 114 汽车槽车的装车鹤管与装车用的缓冲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m,距装油泵房不应小于8m。 甲类液体装车宜采用自动鹤管装置。 《焦化安全规程》 GB12710-2008 15.7 《焦化安全规程》 GB12710-2008 15.8 《焦化安全规程》 GB12710-2008 15.9 灌装苯类时,必须待静电消失方可检测、取样。静电消散所需静置时间,3贮槽容积小于50m的,不少于5min;13小于200m,不少于10min;小于15 331000m,不少于20min;小于2000m,3不少于30min;小于5000m,不少于60min。 1不宜采用压缩空气将酸碱卸出槽车或16 输送到高位槽。 甲类液体、有自燃倾向的液体及输送1时易与空气发生化学反应的液体,均17 不应采用压缩空气输送(压送)和清扫。 进入油库装卸的车辆在进入之前应装好防火罩,离开后卸下,并应对好位1熄火后再进行装卸,车辆停稳后应有18 可靠的防滑措施,装卸甲、乙类液体汽车应良好接地。 《焦化安全规程》 GB12710-2008 15.10 《焦化安全规程》 GB12710-2008 15.11 《焦化安全规程》 GB12710-2008 15.13

基本要求部分单元

序号 检查内容 依据 实际情况 检查 结果 1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焦化安全规程》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GB12710-2008 时投人生产和便用。安全设施的投资应4.1 纳人建设项目概算。 焦化设施的设计应保证安全可靠,对于危险作业、恶劣劳动条件作业及笨重体力劳动作业,应优先采取机械化、自动化措施。 焦化主体设施、安全设施的设计和制造应有完整的技术文件,设计审查应有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部门参加。 施工应按设计进行,如有修改应经设计单位书面同意。工程中的隐蔽部分,应经设计单位、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检查合格,才能封闭。施工完毕,应由施工单位编制竣工说明书及竣工图,交付使用单位存档。 《焦化安全规程》GB12710-2008 4.2 《焦化安全规程》GB12710-2008 4.3 2 3 4 《焦化安全规程GB12710-2008 4.4 5 新建、扩建、改造和大修的焦化设施,应经过检查验收合格,并有完整的安全《焦化安全规程》操作规程,才能投人运 GB12710-2008 行。焦化设施的验收,应有使用单位的4.5 安全管理部门参加。 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对有关生产人员,应进行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 对焦化作业人员,每l一2年应进行一次职业危害体检,体检结果记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对身患职业病、职业禁忌或过敏症,符合调离规定者,应及时调离岗位,并妥善安置。 企业应为职工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职工应正确佩带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企业应建立火灾、爆炸和毒物逸散等重大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并配备必要的器材与设施,定期演练。 《焦化安全规程》GB12710-2008 4.6 6 7 《焦化安全规程》GB12710-2008 4.7 《焦化安全规程》GB12710-2008 4.8 《焦化安全规程》GB12710-2008 4.9 8 9 10 企业对涉及的重大危险源应登记建档,《焦化安全规程》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GB12710-2008 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4.10 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口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11 存在危险物质的场地,应设置醒目的安全标志。 《焦化安全规程》GB12710-2008 4.11 12 企业应按国家现行规范的要求,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在可能散发或泄漏甲《焦化安全规程》类可燃气体、可燃液体的厂房和场所,GB12710-2008 应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检测报警装置;可4.12 能泄漏或滞留有毒、有害气体而造成危险的地方,应设自动监测报警装置。 安全装置和防护设施不应擅自拆除,检修后应立即恢复,应保持完好有效。 《焦化安全规程》GB12710-2008 4.13 13 14 兼具电动和手动两种方式的转动设备,《焦化安全规程》应设手动时自动断电联锁。手动操作GB12710-2008 前,应拉下设备的电源开关 4.14 设备和管道应根据其内部介质的火灾《焦化安全规程》危险性和操作条件,设置相应的仪表、GB12710-2008 报警信号、自动联锁保护系统或紧急停4.15 车措施。 较高的通行、操作和检修场所,应设平台或防护栏杆。 易燃、易爆或高温明火场所的作业人员不应穿着易产生静电的服装。 在易燃、易爆场所,不应使用易产生火花的工具。 不应使用轻油、洗油、苯类等易散发可燃蒸汽的液体或有毒液体擦洗设备、用具、衣物及地面。 焦炉煤气制甲醇各区域应配备空气呼吸器或防毒面具。 焦化企业防雷应满足现行的国家和行业标准。 煤气储配(煤气气柜、加压机等)应符合GB 6222的相关规定。 《焦化安全规程》GB12710-2008 4.16 《焦化安全规程》GB12710-2008 4.17 《焦化安全规程》GB12710-2008 4.18 《焦化安全规程》GB12710-2008 4.19 《焦化安全规程》GB12710-2008 4.22 《焦化安全规程》GB12710-2008 4.23 《焦化安全规程》GB12710-2008 4.2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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