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的通告
露天焚烧秸秆污染空气,损害健康,引发安全事故,必须制止。为提高农业资源综合利用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营造优美人居环境,促进经济、社会、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特通告如下:
一、大、小春农作物收获季节,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限定区域内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县城周边及公路沿线为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区;其余地区为露天焚烧秸秆区。
二、县(市、区)是责任主体,乡镇(事处)是实施主体,村组抓落实,负责所辖行政区的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在村内设置秸秆集中堆放点,统一收储。所有农作物种植单位和个人要自觉履行保护环境的义务,把秸秆搬运至集中堆放点。
三、秸秆是宝贵的可再生资源,要积极推广秸秆还田、秸秆生产食用菌等综合利用办法,鼓励发展以秸秆为主要原料的纺织工艺、秸秆制碳、秸秆制酒精、秸秆发电、秸秆有机肥加工等综合利用技术。
四、凡违反本通告有关规定焚烧秸秆的,由监督管理人员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依法对焚烧责任人处以每起200元罚款;造成环境污染、火灾事故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凡拒绝或妨碍监督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由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投诉、检举、揭发焚烧秸秆污染环境行为,举报电话:******。举报电话全天值班,随时接受举报投诉和现场查处。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