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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琨——民事起诉状

来源:华拓科技网
民事起诉状

原告:陆建辉,男,19XX年X月X日生,汉族,现住在北京市XX区XX街道123号 委托代理人杨琨,北京市ABC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梅,女,19XX年X月X日生,汉族,现住在北京市YY区YY街道456号

诉讼请求

1.撤销原被告间的房地产开发合作协议。 2.判令被告返还原告的出资200万元。

3.判令被告承担从收款之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 4.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律师费及其他合理费用。 5.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被告是山东世纪德润置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润公司)原股东、原法人代表、原实际控制人。2008年6月15日原告与被告就原告投资入股德润公司,双方共同开发房地产业务的事项达成协议(合同见证据1),约定由原告在2008年8月30日前以现金形式分期出资共计1080万元。

原告分别于2008年6月16日、2008年7月7日、2008年8月1日、2008年8月2日分四次各50万元,共计200万元,交款给德润公司(汇款凭证见证据2)。但原告在其后发现,被告已于2007年10月16日将所持德润公司全部股份转让,不再具有德润公司股东身份(见证据3),且德润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并不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见证据4),无法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被告在订立合同过程中隐瞒自己已不再具有德润公司股东身份的事实,并且在明知德润公司不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的情况下与原告签订房地产开发合作协议,是合同欺诈行为。其行为直接导致了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结果,使原告的固有利益和信赖利益遭受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故诉请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的固有利益及信赖利益损失共计人民币205万元(见证据5)。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1.房地产开发合作协议一份

2.原告向德润公司汇款的汇款凭证四份 3.德润公司股东名册一份

4.德润公司工商注册登记证书一份 5.损害赔偿计算细则一份

此致

北京市YY区人民 附:本诉状副本一份

起诉人 陆建辉

二零零八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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