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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63条的内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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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63条的内容是什么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三条主要是关于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些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三条,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在机动车道与⾮机动车道、⼈⾏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横道、施⼯地段,不得停车;

(⼆)交叉路⼝、铁路道⼝、急弯路、宽度不⾜4⽶的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以内的路段,不得停车;

(三)公共汽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队(站)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以内的路段,除使⽤上述设施的以外,不得停车;

(四)车辆停稳前不得开车门和上下⼈员,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通⾏;

(五)路边停车应当紧靠道路右侧,机动车驾驶⼈不得离车,上下⼈员或者装卸物品后,⽴即驶离;(六)城市公共汽车不得在站点以外的路段停车上下乘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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