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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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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卷 第5期 Vo1.18 No.5 北京印刷学院学报 Journal of Beijing Institute of Graphic Communication 2010年10月 0ct.2010 h =耄 一一 一~呐 浅谈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 张红玲 (北京服装学院社科部,北京100029) 一~~一~一~一一一~一一 ~一一嘶 ~~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 摘 要:近些年网络虚拟财产纷争不断增多,而立法保护 相对滞后。制定网络游戏基本法保护网络虚拟财产就成 为行业规范与发展的必然需要。网络虚拟财产的立法首 先要将虚拟财产纳入“其他合法财产”的范围,同时对于盗 窃虚拟财产数额较大的应以刑法来调整。 关键词:网络;虚拟财产;性质;立法保护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关的纠纷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一)虚拟财产被盗引发的玩家与盗窃者之间、玩 家与运营商之间的纠纷 虚拟财产一旦被盗,用户查找盗窃者往往比较 困难,或者虽能找到但难以举证,因此一旦发生虚 拟财产被盗后往往会请求运营商协助提供证据,更 多的是直接以运营商没有尽到应尽的安全义务为 由将运营商诉诸法律。 (二)虚拟物品交易中欺诈行为引起的纠纷 文章编号:1004.8626(2010)05—0079—03 虚拟物品交易已经非常普遍,因利益驱使也滋 生了大量的欺诈行为。比如一方支付价款,而对方 不履行移交虚拟物品的义务,或者虽然履行该义 务,但与对方支付的对价不相符,等等。 (三)游戏数据丢失损害到虚拟财产而引起的纠纷 数据的丢失有的并不对虚拟财产带来影响,但 也可能会引起有关服务质量方面的纠纷。在此谈 及的是数据丢失对虚拟财产产生影响的情形,这种 影响可以表现为虚拟物品属性的更改进而影响到 虚拟物品的价值,也可表现为虚拟物品的丢失使得 玩家的虚拟财产化为乌有等。 自2003年北京市朝阳区人民公开审理了 国内首例网络虚拟财产争议的案件以来,网络游戏 方面的纠纷不断,引起网络游戏界对虚拟财产极大 的关注,也引发了法律界热烈的讨论。由于对虚拟 (四)因运营商停止运营引发的虚拟财产方面的 纠纷 运营商停止运营原因很多,多数是因经营不善 而终止运营,也有恶意终止运营。不管哪种情况都 财产的法律性质莫衷一是,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类似 会使得玩家的虚拟财产失去存在的依据和价值,引 起玩家和运营商之间的纠纷。 (五)因使用外挂账号被封引起的虚拟财产纠纷 使用外挂一般而言属非法行为,但运营商因玩 家使用外挂而封号是否有法律依据?如果说运营 商有权对使用外挂的行为予以惩罚,那么这种惩罚 的网络游戏纠纷就必然存在诸多不确定的因素,对 虚拟财产的保护也就处于捉摸不定的状态。因此, 笔者在此对有关虚拟财产立法及司法保护的一些 基本法律问题做一分析论述。 一、网络虚拟财产纠纷的表现形式 因虚拟财产而引发的纠纷或者与虚拟财产有 能否延及玩家合法获得的虚拟财产?事实上的做 法是一旦玩家使用外挂,那么账号将被封,与之相 连的用户的虚拟财产也等于被完全查封了,因此往 往会引起纠纷。 收稿日期:2010-05.26 80 北京印刷学院学报 二、立法保护网络虚拟财产的必要性 (一)保护网络虚拟财产是行业规范与发展的需要 近些年来,网络游戏产业迅猛发展,根据新闻 出版总署发布的有关调查报告,2003年,我国网络 游戏用户达1380万户,比2002年增长63.8%;消 费市场规模达13.2亿元,比2002年增长45.8%; 同时带动电信服务、IT设备制造等关联行业增长 近150亿元①。而到了2009年,网络游戏用户规模 达到2.65亿人,较2008年增长41.5%。值得关注 的是,网络游戏是所有互联网娱乐领域中唯一使用 率上升的服务,网民使用率从2008年的62.8%提 升至68.9%②。网络游戏产业高速发展的同时,由 网络游戏引发的一些法律问题和社会问题也相继 出现。尤其是虚拟物品交易中出现了诸多问题,例 如虚拟物品纠纷中运营商责任的界定,虚拟物品的 物权归属,玩家权益维护,等等。这些问题都因虚 拟财产法律性质的不明确而难以解决,由此运营商 不得不小心谨慎,玩家利益受到侵害后也往往投诉 无门,寻求不到应有的法律救济。法律的不明确甚 至欠缺给网络游戏的发展带来了许多不确定的因 素,而一个行业发展成熟的标志往往是相关法律制 度的健全,因此加快进行相关的法律制度建设以保 护网络游戏业的健康发展,已成为网络游戏产业发 展的重要课题。 (二)我国现行法律保护的不足 针对目前存在的虚拟财产方面的纠纷,我国并 没有具体的法律法规对网络虚拟财产进行有利的 保护。我国《民法通则》第75条规定:“公民的个 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 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许公民所 有的生产资料及其他合法财产。”其中“其他合法 财产”是一弹性的语言,如何解释目前尚无明确的 依据,至于虚拟财产的所有权主体,虚拟财产的法 律要件等也无法探寻。如果虚拟财产被盗,即使以 刑法来救济,同样首先要面临的一个问题就是虚拟 财产的合法性问题,此种情况下盗窃罪的成立也必 须建立在虚拟财产合法性的基础上,即使消费者权 益保也难以解决虚拟财产方面的纠纷。因此 有必要对虚拟财产通过立法来保护。 三、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界定 要通过立法来解决虚拟财产方面的纠纷首先 需要对虚拟财产进行法律上的界定,明确其内涵和 外延。笔者认为法律意义上的虚拟财产具有以下 特性: 第一,依赖性。网络虚拟财产首先要满足虚拟 的特性,这就意味着虚拟财产对网络游戏虚拟环境 的依赖性,甚至在某种程度不能脱离网络游戏而存 在,当然也正是这一特征使得按照现行的法律难以 调整与规范。“虚拟财产虽然是无形的而且存在 于特殊的网络环境中,但并不影响虚拟物品作为无 形财产的一种而获得法律上的适当评价和 救济。”③ 第二,价值性。虚拟财产能成为法律上的一种 财产就要具备财产的特性,即具有价值和使用价 值。网络游戏中的一些虚拟角色、虚拟物品等的获 得有两种方式,一是自己通过不断的“”提高 等级;二是通过支付对价从其他玩家那里直接获 得。但本质上两种方式无异,因为后者也是对方通 过辛苦练级所得,因此只需要讨论前者,用户为获 得某种虚拟角色,往往需要付出大量的费用,包括 购买游戏点卡的费用、上网的费用,还有许多无形 的付出,包括时间、精力、情感等。虽然网络利用者 在这一过程中一方面享受了网络服务,另一方面也 取得了游戏装备等虚拟财产,该财产能够满足网络 利用者的精神需求,具有了经济学上的价值特点。 尽管虚拟财产交易价格的确定缺乏合法的机制,但 我们不能否认它可以用金钱衡量的客观事实,更何 况这种交易也自发自觉地遵循着价值规律的要 求④。因此这种虚拟财产应该成为法律意义上的 虚拟财产。 第三,现实性。虚拟物品或虚拟财产如果仅仅 发生在虚拟空问里还不能成为法律意义上的虚拟 财产,只有与现实社会发生了某种联系才有可能被 界定为法律上的虚拟财产,这就排除了纯粹产生并 存在于虚拟空间的所谓的“财产”。比如大富翁游 戏里的楼房、股票等,对于玩家而言在虚拟世界里 是有一定的意义的,但这不能作为法律意义上的虚 拟财产。首先它不具备上面的第二个特征,即价值 性,而且即便具备了价值性也不一定属于法律意义 ①参见隋东平:《浅析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中国法律 信息网,2005年4月20日。 ②引自《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中国互联网络 信息中心,2010年1月22日。 ③徐岱:《论虚拟财产刑法保护的现状及其出路》,《法制与 社会》,2007年第5期。 ④林旭霞:《财产法的新挑战: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的法律 定位》,北大法宝,2010年版本。 第5期 张红玲:浅谈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 81 上的虚拟财产,譬如在许多论坛社区里,为了激励 的外延,对《民法通则》第75条中“其他合法财产” 做扩大解释,将虚拟财产纳入“其他合法财产”的 范围。 用户的参与往往设置这样的一套规则,用户通过提 高发帖的数量或质量等积极行为可以获得某种 “积分”、“牛币”之类的奖励,进而获得某种权限。 虽然在这种情况下“牛币”之类的东西也是用户通 同时对于盗窃虚拟财产数额较大的应以刑法 来调整。在此可以借鉴的做法,确定网络游戏 电子虚拟财物和账户都属于存在服务器上的“电 磁记录”,“电磁记录”在刑法诈骗罪及盗窃罪中均 可看做“动产”,属于私人财产的一部分。在网络 过付出体力或脑力劳动得到的,也具备了第二个特 征,但这种通过劳动得到的虚拟物品、虚拟财产或 虚拟货币之类的东西并不能与现实社会发生任何 联系,更不能实现在虚拟和现实之间的以货币为纽 带的转换,其存在和发挥作用的空间仅限于虚拟世 界,并不能与现实社会发生联系。那么如何判断这 游戏中窃取他人虚拟财物将被视为犯罪,最高可处 3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制定网络游戏基本法 种联系,这种联系达到何种程度才能称其具有了现 实性这一特征?一个重要的衡量标准就是这种虚 拟的物品或所谓的虚拟财产能在现实中找到相应 仅仅通过司法解释扩大民法通则中“财产”的 外延还不足以解决所有问题,因为虚拟财产的法律 特征和法律要件,虚拟财产的物权属性、运营商的 责任以及虚拟财产纠纷的解决方式等都没有触及, 而这些恰恰是实践中最急需解决的问题。而且网 的对价,而且能实现虚拟和现实问的自由转换。 第四,合法性。即虚拟财产获得方式的合法 性。因为目前我国法律尚未明确将虚拟财产纳入 法律上财产的范畴。通过非法方式获得的财产有 通过使用外挂获得的虚拟财产、通过玩私服而得到 的虚拟财产、通过玩非法游戏积累的虚拟财产以及 通过非法途径入侵游戏程序修改虚拟物品属性而 络游戏还存在着诸多私服、外挂、虚拟交易平台的 规范、网络游戏格式合同治理等问题,因此制定一 部网络游戏方面的基本法将这些问题系统地解决, 才是保障我国网络游戏产业健康发展的必由之路。 得到的虚拟财产,等等。通过非法方式获得的虚拟 财产并不是法律上界定的虚拟财产,因而得不到法 律的保护。 参考文献: [1] 徐岱,刘余敏,王军明.论虚拟财产刑法保护的现状及其出路 [J].法制与社会,2007(5):119-126 [2] 林旭霞.财产法的新挑战: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的法律定位 四、网络虚拟财产保护的立法对策 (一)民法保护和刑法保护并举 首先应通过司法解释扩大民法通则中“财产” [CD/OL].北大法宝,2010年版本. (责任编辑:王冬冬) ””“”…” … “““““ …“ ““”…“…”“ … ““”“ “””“”…“”“ ”… ” …””…” … ”“”…”…” 第五届鲁迅文学奖结果揭晓 文学翻译奖项首次空缺 据北京青年报报道,2010年10月19日,第五届鲁迅文学奖终评结果揭晓,方方、苏童、鲁敏等人的30篇 (部)作品分享了中篇小说、短篇小说、报告文学、诗歌、散文杂文、文学理论评论等六大奖项,但是文学翻译奖项 空缺——初评入围的5部备选翻译作品全部落选,这在鲁奖评选历史上尚属首次。 鲁迅文学奖里的优秀文学翻译奖,是国内为数不多的有号召力的文学翻译奖项,但今年的评选却呈现颓势。 中国作协副高洪波对此表示,翻译作品质量的下降,体现出当下出版行业的浮躁风气以及文学翻译行业不 景气的现状。 今年9月,第五届鲁迅文学奖初评产生了125篇(部)备选作品,中篇小说、短篇小说、报告文学、诗歌、散文 杂文、文学理论评论各20篇(部);而在不到40部的文学翻译送审作品中,仅有5部入选,但刚刚公布的第五届 鲁迅文学奖终评结果显示,这5部作品全部落选。 《第五届鲁迅文学奖评奖办公室公告》发布的评选结果称,方方的《琴断口》等5部作品获得了中篇小说奖; 鲁敏的《伴宴》、苏童的《茨菰》等5部作品获得了短篇小说奖;李呜生的《震中在人心》、李洁非的《胡风案中人与 事》等5部作品获得了报告文学奖,另有诗歌、散文杂文、文学理论评论各5篇(部)作品获奖。 = ; 毛 _¨….¨J… … … .- ….…… ……. J.¨ ……. ….… .… ._¨ …….…….… .Ⅲ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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