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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企业开展安全标准化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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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企业

危险化学品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认证的意义: 作者:朱振尧

1.安全生产标准化是企业安全管理的有力抓手、首先建立健全安全管理部门、安全责任人、安全生产指标和目标、促使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安全要求进行培训教育、新工人入厂三级安全教育、教育培训档案、员工持配需合格证上岗、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企业负责人经统一培训考核持证上岗、对生产设施进行标准化管理、对作业过程按照要求管理、识别和检测职业危害因素、对危险化学品管理建立一书一签制度、开展生产安全事故演练、对救援人员进行培训、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聘请专家进行评审、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全面开展各项检查综合性检查、专业性检查、日常检查、节假日检查、班组检查、进行前安全隐患排查实现隐患治理的PDCA循环、安全本地区的要求贯彻上级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文件精神、建立健全企业程序文件。 2.积极贯彻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文件精神(一)打击矿山企业无证开采、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行为,整治图纸造假、图实不符问题;

(二)打击破坏损害油气管道行为,整治管道周边乱建乱挖乱钻问题;

(三)打击危化品非法运输行为,整治无证经营、充装、运输,非法改装、认证,违法挂靠、外包,违规装载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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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打击无资质施工行为,整治层层转包、违法分包问题; (五)打击客车客船非法营运行为,整治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挂靠经营及超速、超员、疲劳驾驶和长途客车夜间违规行驶等问题; (六)打击“三合一”、“多合一”场所违法生产经营行为,整治违规住人、消防设施缺失损坏、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堵塞封闭等问题。 3.1 安全基础管理隐患排查表 序号

排查内容 依据 排查 频次

一、安全管理机构的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的健全和落实 1

企业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的专职安全生 产管理人员必须能够满足安全生产的需要。 《安全生产法》第 19 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 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监管总局令第 41 号)第 12 条 1 次/ 年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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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包括单位主 要负责人在内的各级人员岗位安全责任制 度。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 4 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 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监管总局令第 41 号)第 13 条 3

企业应设置安委会,建立、健全从安委会到 基层班组的安全生产管理网络。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 准化通用规范》(AQ 3013–200 (8) 4

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机制,对各 级管理部门、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安全职责 的履行情况和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实现情况 进行定期考核,予以奖惩。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 准化通用规范》(AQ 3013–200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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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次/ 月 21 5

企业应当根据化工工艺、装置、设施等实际 情况,制定完善下列主要安全生产规章制 度:

1.安全生产例会等安全生产会议制度; 2.安全投入保障制度; 3.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4.安全培训教育制度; 5.领导干部轮流现场带班制度; 6.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7.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8.重大危险源评估和安全管理制度; 9.变更管理制度; 10.应急管理制度;

11.安全事故或者重大事件管理制度; 12.防火、防爆、防中毒、防泄漏管理制度; 13.工艺、设备、电气仪表、公用工程安全 管理制度;

14.动火、进入受限空间、吊装、高处、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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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抽堵、动土、断路、设备检维修等作业安 全管理制度;

15.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16.职业健康相关管理制度; 17.劳动防护用品使用维护管理制度; 18.承包商管理制度;

19. 安全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定期修订制 度。

《安全生产法》第 17 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 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监管总局令第 41 号)第 14 条 1 次/ 半年

二、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使用 1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提取与安全生产有 关的费用,并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 入。 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 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 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1.营业收入不超过 1000 万元的,按照 4%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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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

2.营业收入超过 1000 万元至 1 亿元的部分, 按照 2%提取;

3.营业收入超过 1 亿元至 10 亿元的部分, 按照 0.5%提取;

4.营业收入超过 10 亿元的部分,按照 0.2% 提取。

《安全生产法》第 18 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 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监管总局令第 41 号)第 17 条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 用管理办法》第 8 条 1 次/ 年 22 2

企业应按照规定的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范围, 合理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建立安全生产费用 台账。

安全生产的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1.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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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2.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 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3.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 整改支出;

4.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 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 出;

5.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 支出;

6.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7.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 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八)安全设施及 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8.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 化通用规范 (AQ3013–200 (8)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 用管理办法》第 20 条 三、安全培训教育管理 1

企业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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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 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 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从业 人员应当接受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 作业;对有资格要求的岗位,应当配备依法 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 《安全生产法》第 21 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 定》第 4 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 4 条 1 次/ 半年 2

企业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 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 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 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安全生产法》第 22 条 3

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接 受专门的安全培训教育,经安全生产监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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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按照有关法律、行规规定,需要取得安 全资格证书的, 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 职。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 格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48 学时;每年再培训 时间不得少于 16 学时。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 定》第二章 23 4

企业必须对新上岗的从业人员等进行强制 性安全培训,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 自救互救以及应急处置所需的知识和技能 后,方能安排上岗作业。新上岗的从业人员 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72 学时,每年接受 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 20 学时。 从业人员在本企业内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 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当重新接受车间 (工段、区、队)和班组级的安全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 定》第三章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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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应按有关规定参加安全 培训教育,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方可上岗 作业,并定期复审。 《安全生产法》第 23 条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 考核管理规定》 6

企业应当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年度 工作计划。保证本单位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 金。企业应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 案,详细、准确记录培训考核情况。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 定》第 23 条、第 24 条 7

企业管理部门、班组应按照月度安全活动计 划开展安全活动和基本功训练。班组安全活 动每月不少于 2 次,每次活动时间不少于 1 学时。班组安全活动应有负责人、有计划、 有内容、有记录。企业负责人应每月至少参 加 1 次班组安全活动,基层单位负责人及其 管理人员应每月至少参加 2 次班组安全活 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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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 化通用规范 (AQ 3013–200 (8) 1 次/ 月

四、风险评价与隐患控制 1

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识别和获取方面: 1.企业应建立识别和获取适用的安全生产 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的管理制度,明 确责任部门,确定获取渠道、方式和时机, 及时识别和获取,并定期进行更新。 2.企业应将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 准及其他要求及时传达给相关方。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 化通用规范 (AQ3013–200 (8) 1 次/ 年 24 2

企业应依据风险评价准则,选定合适的评价 方法,定期和及时对作业活动和设备设施进 行危险、有害因素识别和风险评价,并满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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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要求:

1.企业各级管理人员应参与风险评价工作, 鼓励从业人员积极参与风险评价和风险控 制。

2.企业应根据风险评价结果及经营运行情 况等,确定不可接受的风险,制定并落实控 制措施,将风险尤其是重大风险控制在可以 接受的程度。

3.企业应将风险评价的结果及所采取的控 制措施对从业人员进行宣传、培训,使其熟 悉工作岗位和作业环境中存在的危险、有害 因素,掌握、落实应采取的控制措施。 4.企业应定期评审或检查风险评价结果和 风险控制效果。

5.企业应在下列情形发生时及时进行风险 评价:

(1)新的或变更的法律法规或其他要求; (2)操作条件变化或工艺改变; (3)技术改造项目;

(4) 有对事件、事故或其他信息的新认识; (5)组织机构发生大的调整。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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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通用规范 (AQ 3013–200 (8) 1 次/ 季度 或根 据实 际情 况随 时检 查 3

在隐患治理方面,应满足:

1.企业应对风险评价出的隐患项目,下达隐 患治理通知,限期治理,做到定治理措施、 定负责人、定资金来源、定治理期限。企业 应建立隐患治理台账。

2.企业应对确定的重大隐患项目建立档案, 档案内容应包括:

(1)评价报告与技术结论; (2)评审意见;

(3)隐患治理方案,包括资金概预算情况 等;

(4)治理时间表和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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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竣工验收报告; (6)备案文件。

3.企业无力解决的重大事故隐患, 除应书面 向企业直接主管部门和当地报告外,应 采取有效防范措施。

4.企业对不具备整改条件的重大事故隐患, 必须采取防范措施,并纳入计划,限期解决 或停产。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 化通用规范 (AQ 3013–200 (8) 1 次/ 季度

五、事故管理、变更管理与承包商管理 1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 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 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安全生产法》第 44 条 1 次/ 半年 25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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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 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 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 效措施,组织抢救并在接到报告后 1 小时内 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 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安全生产法》第 70 条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 理条例》第 9 条 1 次/ 半年 3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 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 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 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安全生产法》第 73 条 4

企业应落实事故整改和预防措施,防止事故 再次发生。整改和预防措施应包括: 1.工程技术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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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培训教育措施; 3.管理措施。

企业应建立事故档案和事故管理台帐。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 产标准化通用规范》 (AQ3013- 2008) 5

企业应严格执行变更管理,并满足: 1. 建立变更管理制度,履行下列变更程序: (1)变更申请:按要求填写变更申请表, 由专人进行管理;

(2)变更审批:变更申请表应逐级上报主 管部门,并按管理权限报主管领导审批; (3)变更实施:变更批准后,由主管部门 负责实施。不经过审查和批准,任何临时性 的变更都不得超过原批准范围和期限; (4)变更验收:变更实施结束后,变更主 管部门应对变更的实施情况进行验收,形成 报告,并及时将变更结果通知相关部门和有 关人员。

2.企业应对变更过程产生的风险进行分析 和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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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 化通用规范 (AQ 3013–200 (8) 1 次/ 季度 或 根据 情况 随时 检查 6

在承包商管理方面,企业应满足: 1.企业应严格执行承包商管理制度,对承包 商资格预审、选择、开工前准备、作业过程 监督、表现评价、续用等过程进行管理,建 立合格承包商名录和档案。企业应与选用的 承包商签订安全协议书。

2.企业应对承包商的作业人员进行入厂安 全培训教育,经考核合格发放入厂证,保存 安全培训教育记录。进入作业现场前,作业 现场所在基层单位应对施工单位的作业人 员进行进入现场前安全培训教育,保存安全 培训教育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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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 化通用规范 (AQ3013–200 (8) 1 次/ 季度 六、作业管理 1

企业应根据接触毒物的种类、浓度和作业性 质、劳动强度,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 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器具,并 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 用。

《安全生产法》第 37 条、 第 39 条 1 次/ 天或 根据 现场 作业 26 2

企业为从业人员提供的劳动防护用品,不得 超过使用期限。企业应当督促、教育从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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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从业人员 在作业过程中,必须按照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和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 劳动防护用品;未按规定佩戴和使用劳动防 护用品的,不得上岗作业。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 定》第 16 条、第 19 条 情况 随时 检查 3

企业应在危险性作业活动作业前进行危险、 有害因素识别,制定控制措施。在作业现场 配备相应的安全防护用品(具)及消防设施 与器材,规范现场人员作业行为。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 化通用规范 (AQ 3013–200 (8) 4

企业作业活动的负责人应严格按照规定要 求科学指挥;作业人员应严格执行操作规 程,不违章作业,不违反劳动纪律。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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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作业人员在进行作业活动时,应持相应 的作业许可证作业。 6

企业作业活动监护人员应具备基本救护技 能和作业现场的应急处理能力,持相应作业 许可证进行监护作业,作业过程中不得离开 监护岗位。 7

对动火作业、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 破土作业、 临时用电作业、高处作业、断路作业、吊装 作业、 设备检修作业和抽堵盲板作业等危险 性作业实施作业许可管理,严格履行审批手 续;并严格按照相关作业安全规程的要求执 行。

化学品生产单位吊装作业安全 规范(AQ3021-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 规范(AQ3022-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动土作业安全 规范(AQ3023-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断路作业安全 规范(AQ3024-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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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品生产单位高处作业安全 规范(AQ3025-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设备检修作业 安全规范(AQ3026-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盲板抽堵作业 安全规范(AQ3027-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受限空间作业 安全规范(AQ3028-200(8) 七、应急管理 1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建立应 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可以不建 立应急救援组织的,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 援人员。

企业应建立应急指挥系统,实行厂级、车间 级分级管理,建立应急救援队伍;明确各级 应急指挥系统和救援队的职责。 《安全生产法》第 69 条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 产标准化通用规范》 (AQ3013- 2008) 1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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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年 2

企业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 急救援预案;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要求,针对 不同情况,制定了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 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安全生产法》第 17 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 办法》(监管总局令第 17 号)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 应急预案编制导则》 (AQ/T9002-200(6) 27 3

企业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是否按 照规定报有关部门备案;是否组织专家 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了评审,应急 预案经评审后,是否由企业主要负责人签署 公布。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 办法》 (监管总局令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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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号) 4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配备必 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 护、保养并记录,保证其处于完好状态。 《安全生产法》第 69 条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 产标准化通用规范》 (AQ3013- 2008) 1 次/ 月 5

企业应对从业人员进行应急救援预案的培 训;企业是否制定了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 计划,并且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 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 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应急预案演练结 束后,应急预案演练组织单位是否对应急预 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并撰写应急预案演练 评估报告。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 办法》 (监管总局令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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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号) 1 次/ 半年 6

企业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至少每三年修订 一次,预案修订情况应有记录并归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预案应当及时修 订:

1.生产经营单位因兼并、重组、转制等导致 隶属关系、经营方式、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 的;

2.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工艺和技术发生变化 的;

3.周围环境发生变化,形成新的重大危险源 的;

4.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或者职责已经调整的; 5.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发生变化 的;

6.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要求修订的; 7.应急预案管理部门要求修订的。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 办法》 (监管总局令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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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号) 1 次/ 年 或根 据情 况随 时检 查 28

2 区域位置及总图布置隐患排查表 序 号

排查内容 排查依据 排查 频次 一、区域位置 1

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 源的储存设施,与下列场所、区域的距离是否符合国家相 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1.居民区、商业中心、公园等人口密集区域; 2.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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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供水水源、水厂及水源保护区;

4.车站、码头(按照国家规定,经批准专门从事危险化学 品装卸作业的除外)、机场以及公路、铁路、水路交通干线、 地铁风亭及出入口;

5.基本农田保护区、畜牧区、渔业水域和种子、种畜、水 产苗种生产基地;

6.河流、湖泊、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 7.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

8.法律、行规规定予以保护的其他区域。 《危险化学品安 全管理条例》第 10 条、 《危险化 学品生产企业安 全生产许可证实 施办法》(国家安 全监管总局令第 41 号)第 12 条 1 次 / 年 2

石油化工装置(设施)与居住区之间的卫生防护距离,应 按《石油化工企业卫生防护距离》 SH 3093-1999 中表 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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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表中未列出的装置(设施)与居住区之间的卫生防 护距离一般不应小于 150m。卫生防护距离范围内不应设置 居住性建筑物,并宜绿化。 《石油化工企业 卫生防护距离》 SH3093-1999 3

严重产生有毒有害气体、恶臭、粉尘、噪声且目前尚无有 效控制技术的工业企业 ,不得在居住区、学校、医院和其 他人口密集的被保护区域内建设。 《工业企业卫生 设 计 标 准 》 GBZ1-2002 第 4.1.1 条 4

危险化学品企业与相邻工厂或设施,同类企业及油库的防 火间距是否满足 GB50016、GB50160、GB50074、GB50183 等相关规范的要求。 5

邻近江河、湖、海岸布置的危险化学品装置和罐区,是否 采取防止泄漏的危险化学品液体和受污染的消防水进入水 域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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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化工企业 设计防火规范》 GB 50160-2008 第 4.1.5 条 29 序 号

排查内容 排查依据 排查 频次 6

当区域排洪沟通过厂区时: 1.不宜通过生产区;

2.应采取防止泄漏的可燃液体和受污染的消防水流入区域 排洪沟的措施。 GB 50160-2008 第 4.1.7 条 7

危险化学品企业对下列自然灾害因素是否采取了有效的防 范措施。抗震、抗洪、抗地质灾害等设计标准是否符合要 求:

1.破坏性地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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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洪汛灾害(江河洪水、渍涝灾害、山洪灾害、风暴潮灾 害);

3.气象灾害(强热带风暴、飓风、暴雨、冰雪、海啸、海 冰等);

4.由于地震、洪汛、气象灾害而引发的其他灾害。 1 次 / 半年 二、总图布置 1

可能散发可燃气体的工艺装置、罐组、装卸区或全厂性污 水处理场等设施,宜布置在人员集中场所,及明火或散发 火花地点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GB 50160-2008 第 4.2.2 条 1 次 / 半年 2

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与下列场所防火安全间距是否符合规 范要求: 1.控制室; 2.变配电室;

3.点火源(包括火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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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办公楼; 5.厂房;

6.消防站及消防泵房; 7.空分空压站;

8.危险化学品生产与储存设施; 9.其他重要设施及场所。 3

液化烃罐组或可燃液体罐组不应毗邻布置在高于工艺装 置、全厂性重要设施或人员集中场所的阶梯上。如受条件 或者工艺要求,可燃液体原料储罐毗邻布置在高于工 艺装置的阶梯上时是否采取了防止泄漏的可燃液体流入工 艺装置、全厂性重要设施或人员集中场所的措施。 GB 50160-2008 第 4.2.3 条 30 序 号

排查内容 排查依据 排查 频次 4

空分站应布置在空气清洁地段,并宜位于散发乙炔及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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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燃气体、粉尘等场所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 GB50160-2008 第 4.2.5 条 5

汽车装卸设施、液化烃灌装站及各类物品仓库等机动车辆 频繁进出的设施应布置在厂区边缘或厂区外,并宜设围墙 成区。 GB 50160-2008 第 3.2.7 条 6

下列设施应满足:

1.公路和地区架空电力线不应穿越生产区; 2.地区输油(输气)管道不应穿越厂区;

3.采用架空电力线路进出厂区的总变电所,应布置在厂区 边缘。 GB 50160-2008 第 4.1.6 条 第 4.1.8 条 第 4.2.9 条 7

在布置产生剧毒物质、高温以及强放射性装置的车间时, 同时考虑相应事故防范和应急、救援设施和设备的配套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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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有应急通道。 GBZ 1-2002 第 4.2.1.6 条 1 次 / 半年 8

严禁将泡沫站设置在防火堤内、围堰内、泡沫灭火系统保 护区或其他火灾及爆炸危险区内;当泡沫站靠近防火堤设 置时,其与各甲、乙、丙类液体储罐罐壁之间的间距应大 于 20m,且应具备远程控制功能;当泡沫站设置在室内时, 其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三、道路、建构筑物 1

装置区、罐区、仓库区、可燃物料装卸区四周是否有环形 消防车道;转弯半径、净空高度是否满足规范要求 GB 50160-2008 GB 50016-2006 1 次 / 半年 2

原料及产品运输道路与生产设施的防火间距是否符合规范 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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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50160-2008 GB 50016-2006 3

石油化工企业的主要出入口不应少于两个,并宜位于不同 方位;石油库通向公路的车辆出入口(公路装卸区的单独 出入口除外),一、二、三级石油库不宜少于 2 处; 其他厂 区面积大于 5 万 m 2

的化工企业应有两个以上的出入口,人

流和货运应明确分开,大宗危险货物运输须有单独路线, 不与人流及其他货流混行或平交。 4

当大型石油化工装置的设备、建筑物区占地面积大于 10000m 2

小于 20000m 2

时,在设备、建筑物区四周应设环形

道路,道路路面宽度不应小于 6m,设备、建筑物区的宽度 不应大于 120m,相邻两设备、建筑物区的防火间距不应小 于 15m。 GB50160-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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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2.11 条 31 序 号

排查内容 排查依据 排查 频次 5

两条或两条以上的工厂主要出入口的道路,应避免与同一 条铁路平交;若必须平交时,其中至少有两条道路的间距 不应小于所通过的最长列车的长度;若小于所通过的最长 列车的长度,应另设消防车道。 GB 50160-2008 第 4.3.2 条 6

建、构筑物安全设施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1.安全通道; 2.安全出口; 3.耐火等级。 GB50016-2006 7

建、构筑物抗震设计是否满足 GB50223.GB50011.GB50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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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规范要求 8

建、构筑物防雷(感应雷、直击雷)措施是否符合规范要 求

《建筑物防雷设 计 规 范 》 GB50057-2010 9

大型机组(压缩机、泵等)、散发油气的生产设备宜采用敞 开式或半敞开式厂房。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泄压设 施是否满足规定 GB50016-2006 10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车间、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 一座建筑物内,且与员工宿舍保持符合规定的安全距离 《安全生产法》 第 34 条 11

贮存化学危险品的建筑物应满足:

1.不得有地下室或其他地下建筑。甲、乙类仓库不应设置 在地下或半地下。

2.仓库内容严禁设置员工宿舍。甲乙类仓库内严禁设置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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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室、休息室。 GB50016-2006 第 3.3.7 条 3.3.15 条 1 次 / 半年

四、安全警示标志 1

企业应按照 GB 16179 规定,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 险场所的醒目位置设置符合 GB24 规定的安全标志。 《危险化学品从 业单位安全标准 化 通 用 规 范 》 AQ3013-2008 第 5.2.1 条 1 次 / 季度

2 企业应在重大危险源现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AQ3013-2008 第 5.2.2 条 3

企业应按有关规定,在厂内道路设置限速、限高、禁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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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志。 AQ3013-2008 第 5.2.3 条

4 企业应在检维修、施工、吊装等作业现场设置警戒区域和 AQ3013-2008 根据 32 序 号

排查内容 排查依据 排查 频次

安全标志,在检修现场的坑、井、洼、沟、陡坡等场所设 置围栏和警示灯。 第 5.2.4 条 现场 情况 随时 检查 5

企业应在可能产生严重职业危害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按 照 GBZ158 设置职业危害警示标识,同时设置告知牌,告知 产生职业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及应急救治措施、作业 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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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Q3013-2008 第 5.2.5 条 1 次/ 季度

6 企业应按有关规定在生产区域设置风向标 AQ3013-2008 第 5.2.6 条 33

3 工艺隐患排查表 序号 排查内容 排查依据 排查 频次

一、工艺的安全管理 1

企业应进行工艺安全信息管理,工艺安全信息文件应纳入企业文 件控制系统予以管理,保持最新版本。工艺安全信息包括: 1.危险品危害信息; 2.工艺技术信息; 3.工艺设备信息; 4.工艺安全安全信息。 《化工企业工艺安 全管理实施导则》 AQ3034/T-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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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1 条 1 次/ 半年 2

企业应建立风险管理制度,积极组织开展危害辨识、风险分析工 作。应定期开展系统的工艺过程风险分析。

企业应在工艺装置建设期间进行一次工艺危害分析,识别、评估 和控制工艺系统相关的危害,所选择的方法要与工艺系统的复杂 性相适应。企业应每三年对以前完成的工艺危害分析重新进行确 认和更新,涉及剧毒化学品的工艺可结合法规对现役装置评价要 求频次进行。 《危险化学品从业 单位安全生产标准 化 通 用 规 范 》 (AQ3013-2008) AQ3034/T-2010 第 4.2.3 条 3

大型和采用危险化工工艺的装置在初步设计完成后要进行 HAZOP 分析。国内首次采用的化工工艺,要通过省级有关部门组织专家 组进行安全论证。 安监总管三〔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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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6 号 4

企业应编制并实施书面的操作规程,规程应与工艺安全信息保持 一致。企业应鼓励员工参与操作规程的编制,并组织进行相关培 训。操作规程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初始开车、正常操作、临时操作、应急操作、正常停车、紧急 停车等各个操作阶段的操作步骤;

2. 正常工况控制范围、偏离正常工况的后果;纠正或防止偏离正 常工况的步骤;

3.安全、健康和环境相关的事项。如危险化学品的特性与危害、 防止暴露的必要措施、发生身体接触或暴露后的处理措施、安全 系统及其功能(联锁、监测和抑制系统)等。 AQ3034/T-2010 第 4.3.1 条 5

操作规程的审查、发布等应满足:

1. 企业应根据需要经常对操作规程进行审核,确保反映当前的操 作状况,包括化学品、工艺技术设备和设施的变更。企业应每年 确认操作规程的适应性和有效性。

2. 企业应确保操作人员可以获得书面的操作规程。通过培训,帮 助他们掌握如何正确使用操作规程,并且使他们意识到操作规程 AQ3034/T-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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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3.2 条 34

序号 排查内容 排查依据 排查 频次 是强制性的。

3.企业应明确操作规程编写、审查、批准、分发、修改以及废止 的程序和职责,确保使用最新版本的操作规程。 6

工艺的安全培训应包括:

1. 应建立并实施工艺安全培训管理程序。 根据岗位特点和应具备 的技能,明确制订各个岗位的具体培训要求,编制落实相应的培 训计划,并定期对培训计划进行审查和演练。

2. 培训管理程序应包含培训反馈评估方法和再培训规定。对培训 内容、培训方式、培训人员、教师的表现以及培训效果进行评估, 并作为改进和优化培训方案的依据;再培训至少每三年举办一次, 根据需要可适当增加频次。当工艺技术、工艺设备发生变更时, 需要按照变更管理程序的要求,就变更的内容和要求告知或培训 操作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

3. 应保存好员工的培训记录。包括员工的姓名、培训时间和培训 效果等都要以记录形式保存。 AQ3034/T-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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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4 条 1 次/ 季度

二、工艺技术及工艺装置的安全控制 1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 的工艺、设备。 《安全生产法》第 31 条 1 次/ 半年 2

危险化工工艺的安全控制应按照《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 目录》和《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安全控制要求、重点监 控参数及推荐的控制方案》的要求进行设置。 安监总管三〔2009〕 116 号 3

大型和高度危险化工装置要按照《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 目录》和《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安全控制要求、重点监 控参数及推荐的控制方案》推荐的控制方案装备紧急停车系统。 安监总管三〔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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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 号 4

装置可能引起火灾、爆炸等严重事故的部位应设置超温、超压等 检测仪表、声和/或光报警、泄压设施和安全联锁装置等设施。 AQ3013-2008 第 5.5.2.2 条 5

在非正常条件下,下列可能超压的设备或管道是否设置可靠的安 全泄压措施以及安全泄压措施的完好性:

1.顶部最高操作压力大于等于 0.1MPa 的压力容器;

2.顶部最高操作压力大于 0.03MPa 的蒸馏塔、蒸发塔和汽提塔(汽 提塔顶蒸汽通入另一蒸馏塔者除外);

3.往复式压缩机各段出口或电动往复泵、齿轮泵、螺杆泵等容积 式泵的出口(设备本身已有安全阀者除外);

4.凡与鼓风机、离心式压缩机、离心泵或蒸汽往复泵出口连接的 《石油化工设计防 火 规 范 》 GB50160-2008 第 5.5.1 条 《石油天然气工程 设 计 防 火 规 范 》 GB50183-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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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8.1 条 35

序号 排查内容 排查依据 排查 频次

设备不能承受其最高压力时,鼓风机、离心式压缩机、离心泵或 蒸汽往复泵的出口; 、

1.可燃气体或液体受热膨胀,可能超过设计压力的设备顶部最高 操作压力为 0.03~0.1MPa 的设备应根据工艺要求设置

2.两端阀门关闭且因外界影响可能造成介质压力升高的液化烃、 甲 B 、乙 A 类液体管道。 6

因物料爆聚、分解造成超温、超压,可能引起火灾、爆炸的反应 设备应设报警信号和泄压排放设施,以及自动或手动遥控的紧急 切断进料设施。 GB50160-2008 第 5.5.13 条 1 次/ 半年 7

安全阀、防爆膜、防爆门的设置应满足安全生产要求,如: 1.突然超压或发生瞬时分解爆炸危险物料的反应设备,如设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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阀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装爆破片或爆破片和导爆管,导爆管口必 须朝向无火源的安全方向;必要时应采取防止二次爆炸、火灾的 措施;

2.有可能被物料堵塞或腐蚀的安全阀,在安全阀前应设爆破片或 在其他出入口管道上采取吹扫、加热或保温等措施;

3.较高浓度环氧乙烷设备的安全阀前应设爆破片。爆破片入口管 道应设氮封,且安全阀的出口管道应充氮。 GB50160-2008 第 5.5.9 条 第 5.5.12 条 8

危险物料的泄压排放或放空的安全性,主要包括:

1. 可燃气体、可燃液体设备的安全阀出口应连接至适宜的设施或 系统;

2. 对液化烃或可燃液体设备紧急排放时,液化烃或可燃液体应排 放至安全地点,剩余的液化烃应排入火炬;

3. 对可燃气体设备,应能将设备内的可燃气体排入火炬或安全放 空系统;

4.氨的安全阀排放气应经处理后放空。 GB50160-2008 第 5.5.7 条 第 5.5.10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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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无法排入火炬或装置处理排放系统的可燃气体,当通过排气筒、 放空管直接向大气排放时,排气筒、放空管的高度 应 满足 GB50160、GB50183 等规范的要求。 GB50160-2008 第 5.5.11 条 GB50183 第 6.8.8 条 36

序号 排查内容 排查依据 排查 频次 10

火炬系统的安全性是否满足以下要求:

1.火炬系统的能力是否满足装置事故状态下的安全泄放: 2. 火炬系统是否设置了足够的长明灯,并有可靠的点火系统及燃 料气源;

3.火炬系统是否设置了可靠的防回火设施; 4.火炬气的分液、排凝是否符合要求。 GB50160-2008 SH3009-2001 三、现场工艺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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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企业应严格执行工艺卡片管理,并符合以下要求: 1.操作室要有工艺卡片,并定期修订; 2.现场装置的工艺指标应按工艺卡片严格控制; 3.工艺卡片变更必须按规定履行变更审批手续。 1 次/ 月 2

企业应建立联锁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并符合以下要求: 1.现场联锁装置必须投用,完好; 2.摘除联锁有审批手续,有安全措施。 3.恢复联锁按规定程序进行。 3

企业应建立操作记录和交管理制度,并符合以下要求: 1. 岗位职工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岗位职工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按 照工艺卡片参数平稳操作,巡回检查有检查标志。

2.定时进行巡回检查,要有操作记录;操作记录真实、及时、齐 全,字迹工整、清晰、无涂改。

3.严格执行交制度。日志内容完整、真实。 4

剧毒品部位的巡检、取样、操作、检维修加强监护,有监护制度, 并符合 GB/T3723-1999 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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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用化学品采 样 安 全 通 则 》 GB/T3723-1999 37

4 设备隐患排查表 序号 排查内容 依据 排查 频次

一、设备管理制度及管理体系 1

按国家相关法规制定和及时修订本企业的设备管理制 度。 1 次/ 半年 2

依据设备管理制度制定检查和考评办法,定期召开设 备工作例会,按要求执行并追踪落实整改结果。

3 有健全的设备管理体系,设备专业管理人员配备齐全。 4

生产及检维修单位巡回检查制度健全,巡检时间、路 线、内容、标识、记录准确、规范,设备缺陷及隐患 及时上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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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企业应严格执行安全设施管理制度,建立安全设施管 理台帐。 AQ3013-2008 第 5.5.2.1 条 6

企业的各种安全设施应有专人负责管理,定期检查和 维护保养。 AQ3013-2008 第 5.5.2.3 条 7

安全设施应编入设备检维修计划,定期检维修。安全 设施不得随意拆除、挪用或弃置不用,因检维修拆除 的,检维修完毕后应立即复原。 AQ3013-2008 第 5.5.2.4 条 8

企业应对监视和测量设备进行规范管理,建立监视和 测量设备台帐,定期进行校准和维护,并保存校准和 维护活动的记录。 AQ3013-2008 第 5.5.2.5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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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 及生产安全的设备。 《安全生产法》第 31 条

二、大型机组、机泵的管理和运行状况 1

各企业应建立健全大型机组的管理体系及制度并严格 执行。 1 次/ 半年 2

大型机组联锁保护系统应正常投用,变更、解除时要 办理相关手续,并制订相应的防范措施。 1 次/ 季度 3

大型机组润滑油应定期分析,其机组油质按要求定期 分析,有分析指标,分析不合格有措施并得到落实。 4

大型机组的运行管理应符合以下要求: 1.机组运行参数应符合工艺规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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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化工企业设 备完好标准》 1 次/ 每班 38

2. 机组轴(承)振动、温度、转子轴位移小于报警值; 3.机组轴封系统参数、泄漏等在规定范围内;

4. 机组润滑油、密封油、控制油系统工艺参数等正常; 5.机组辅机(件)齐全完好; 6.机组现场整洁、规范。 5

机泵的运行管理应满足以下要求: 1.机泵运行参数应符合工艺操作规程;

2.有联锁、报警装置的机泵,报警和联锁系统应投入 使用,完好;

3.机泵运行平稳,振动、温度、泄漏等符合要求; 4.机泵现场整洁、规范; 5.机泵辅件要求完好;

6. 建立备用设备相关管理制度并得到落实,备用机泵 完好;

7. 重要机泵检修要有针对性的检修规程(方案)要求, 机泵技术档案资料齐全符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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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化工企业设 备完好标准》

6 机泵电器接线符合电气安全技术要求,有接地线。 1 次/ 半年

7 易燃介质的泵密封的泄漏量不应大于设计的规定值。 《压缩机、风机、 泵安装工程施工及 验收规范 》 GB 50275-98 8

转动设备应有可靠的安全防护装置并符合有关标准要 求。

《生产过程安全卫 生 要 求 总 则 》 GB 12801-91 9

可燃气体压缩机、液化烃、可燃液体泵不得使用皮带 传动;在爆炸危险区范围内的其他传动设备若必须使 用皮带传动时,应采用防静电皮带。 GB 50160-2008 第 5.7.8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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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可燃气体压缩机的吸入管道应有防止产生负压的设 施。

GB 50160-2008 第 7.2.10 条 11

离心式可燃气体压缩机和可燃液体泵应在其出口管道 上安装止回阀。 GB 50160-2008 第 7.2.11 条 12

单个安全阀的起跳压力不应大于设备的设计压力。当 一台设备安装多个安全阀时,其中一个安全阀的起跳 压力不应大于设备的设计压力;其他安全阀的起跳压 力可以提高,但不应大于设备设计压力的1.05倍。 GB 50160-2008 第 5.5.1 条 39 13

可燃气体、可燃液体设备的安全阀出口应连接至适宜 的设施或系统。 GB50160-2008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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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4 条

三、加热炉/工业炉的管理与运行状况 1

企业应制定加热炉管理规定,建立健全加热炉基础档 案资料和运行记录,并照国家标准和当地环保部门规 定的指标定期对加热炉的烟气排放进行环保监测。 1 次/ 半年 2

加热炉现场运行管理,应满足:

1.加热炉应在在设计允许的范围内运行,严禁超温、 超压、超负荷运行;

2.加热炉膛内燃烧状况良好,不存在火焰偏烧、燃烧 器结焦等;

3.燃料油(气)线无泄漏,燃烧器无堵塞、漏油、漏 气、结焦,长明灯正常点燃,油、瓦斯定期清洗、 保养和及时更换,备用的燃烧器已将风门、汽门关闭; 4.灭火蒸汽系统处于完好备用状态;

5.炉体及附件的隔热、密封状况,检查看火窗、看火 孔、点火孔、防爆门、人孔门、弯头箱门是否严密, 有无漏风;炉体钢架和炉体钢板是否完好严密; 6.辐射炉管有无局部超温、结焦、过热、鼓包、弯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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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异常现象;

7.炉内壁衬无脱落,炉内构件无异常; 8.有吹灰器的加热炉,吹灰器应正常投用; 9.加热炉的炉用控制仪表以及检测仪表应正常投用, 无故障。并定期对所有氧含量分析仪进行校验。 《石油化工企业设 备完好标准》企业 标准 1 次/ 每班 3

加热炉基础外观不得有裂纹、蜂窝、露筋、疏松等缺 陷。

《石油化工工艺装 置布置设计通则》 SH 3011-2000 第 2.21.4 条

4 钢结构安装立柱不得向同一方向倾斜。 《管式炉安装工程 施工及验收规范》 SH 3506-2000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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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孔门、观察孔和防爆门安装位置的偏差应小于 8mm。 人孔门与门框、观察孔与孔盖均应接触严密,转动灵 活。 SH 3506-2000 1 次/ 每班 6

烟、风道挡板和烟囱挡板的调节系统应进行试验,检 查其启闭是否准确、转动是否灵活,开关位置应与标 SH 3506-2000 第 5.0.3 条 40 记相一致。 7

加热炉的烟道和封闭炉膛均应设置爆破门,加热炉机 械鼓风的主风管道应设置爆破膜。 《石油化工企业安 全卫生设计规范》 SH3047-93 第 2.2.11 条 1 次/ 半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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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对加热炉有失控可能的工艺过程,应根据不同情况采 取停止加入物料、通入惰性气体等应急措施。 SH3047-93 第 2.2.11 条

9 加热炉保护层必须采用不燃材料。 GB 502-97 10

设备的外表面温度在 50~850℃时,除工艺有散热要求 外,均应设置绝热层 《工业设备及管道 绝 热 工 程 设 计 规 范》 GB 502-97 第 5.2.1 条 11

绝热结构外层应设置保护层,保护层结构应严密和牢 固。 GB 502-97 第 5.4.1 条 12

明火加热炉附属的燃料气分液罐、燃料气加热器等与 炉体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6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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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50160-2008

13 烧燃料气的加热炉应设长明灯,并宜设置火焰检测器。 GB 50160-2008 第 5.7.8 条 14

加 热 炉燃 料气 调节 阀前 的 管道 压力 等于 或小 于 0.4MPa,且无低压自动保护仪表时,应在每个燃料气 调节阀与加热炉之间设阻火器。 GB 50160-2008 第 7.2.12 条

15 加热炉燃料气管道上的分液罐的凝液不应敞开排放。 GB 50160-2008 第 7.2.13 条 四、防腐蚀 1

腐蚀、易磨损的容器及管道,应定期测厚和进行状态 分析,有监测记录。 1 次/ 季度 2

大型、关键容器(如液化气球罐等)中的腐蚀性介质 含量的监控措施,如进行定期分析,有无 H2S 含量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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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情况存在等。 3

重点容器、管道腐蚀状况监测工作的开展情况。如对 重点容器和管道是否进行在线的定期、定点测厚或采 用腐蚀探针等方法进行监测,以及这些措施的实际效 果等。

4 重点容器、管道腐蚀状况的监测、检查记录,如测厚 41

报告等,以及这方面工作实际开展的情况及效果。 五、压力容器

按照《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质技监局锅发(199(9)154 号)开展隐患排查 六、压力管道

按照《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TSG D0001-200(9)开展隐患排查

七、其他特种设备

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令 第 549 号)开展隐患排查

八、安全附件管理与运行状况

按照《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质技监局锅发(199(9)154 号)开展隐患排查 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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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电气系统隐患排查表 序号 排查内容 排查依据 排查 频次

一、电气安全管理 1

企业应建立、健全电气安全管理制度和台帐。 三图:系统模拟图、二次线路图、电缆走向图; 三票:工作票、操作票、临时用电票; 三定:定期检修、定期试验、定期清理;

五规程:检修规程、运行规程、试验规程、安全作业规 程、事故处理规程;

五记录:检修记录、运行记录、试验记录、事故记录、 设备缺陷记录。 《电力生产安全工 作规定》;《变配电 室安全管理规范》 DB11/527-2008 1 次/ 月 2

“三票”填写清楚,不得涂改、缺项,执行完毕划√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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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已执行章。 3

从事电气作业中的特种作业人员应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 训,在取得相应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用电安全导则》 第 10.4 条 4

临时用电应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并有专人负责管 理,限期拆除。 《用电安全导则》 第 10.6 条

二、供配电系统设置及电气设备设施 1

企业的供电电源应满足不同负荷等级的供电要求: 1.一级负荷应由双重电源供电, 当一电源发生故障时, 另一电源不应同时受到损坏。

2.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的负荷供电, 应符合下列要求: 除应由双重电源供电外, 尚应增设应急电源, 并严禁 将其他负荷接入应急供电系统;设备的供电电源的切换 时间,应满足设备允许中断供电的要求。

3.二级负荷的供电系统, 宜由两回线路供电。在负荷较 小或地区供电条件困难时,二级负荷可由一回 6kV 及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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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专用的架空线路供电。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 范 GB50052-2009 1 次/ 半年 2

消防泵、关键装置、关键机组等重点部位以及符合中的 特别重要负荷的供电应满足《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 GB50052 所规定的一级负荷供电要求。 《供配电系统设计 规范》GB50052 3

企业供配电系统设计应按照负荷性质、用电容量、工程 特点等条件进行设计。满足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2009 《10kV 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 50053 43

序号 排查内容 排查依据 排查 频次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4 《35-110kV 变电所设计规范》GB 50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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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0kV 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GB 50060 4

企业供配电系统设计应采用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高 效节能、环保、安全、性能先进的电气产品。不应使用 国家已经明令淘汰的电气设备设施。 《供配电系统设计 规范》 GB50052-2009 5

企业变配电室设备设施、配电线路应满足相关标准规范 的规定。如:

1.变配电室的地面应采用防滑、不起尘、不发火的耐火 材料。变配电室变压器、高压开关柜、低压开关柜操作 面地面应铺设绝缘胶垫。

2.用电产品的电气线路须具有足够的绝缘强度、机械强 度和导电能力并定期检查。

3.变配电室应设置防止雨、雪和小动物从采光窗、通风 窗、门、电缆沟等进入室内的设施。变配电室的电缆夹 层、电缆沟和电缆室应采取防水、排水措施。 4.通往室外的门应向外开。设备间与附属房间之间的门 应向附属房间方向开。高压间与低压间之间的门,应向 低压间方向开。配电装置室的中间门应采用双向开启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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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变配电室出入口应设置高度不低于 400mm 的挡板。 ( (6) 变配电室应设置有明显的临时接地点,接地点应 采用铜制或钢制镀锌蝶形螺栓。 6.变配电室内应设有等电位联结板。

7.变配电室应急照明灯具和疏散指示标志灯的备用充电 电源的放电时间不低于 20min。 《变配电室安全管 理 规 范 》 DB11/527-2008 《低压配电设计规 范》GB 50054-2011 《用电安全导则》 GB/T13869-2008 6.7 1 次/ 月 6

爆炸危险区域内的防爆电气设备应符合 AQ 3009-2007 《危险场所电气防爆安全规范》的要求。 《危险场所电气防 爆安全规范》 AQ3009-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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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次/ 半年 44

序号 排查内容 排查依据 排查 频次 7

电气设备的安全性能,应满足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如: 设备的金属外壳应采取防漏电保护接地;

PE 线若明设时,应选用不小于 4 平方毫米的铜芯线,不 得使用铝芯线;

PE 线若随穿线管接入设备本体时,应选用不小于 2.5 平 方毫米的铜芯线或不小于 4 平方毫米的铝芯线; PE 线不得搭接或串接,接线规范、接触可靠; 明设的应沿管道或设备外壳敷设,暗设的在接线处外部 应有接地标志;

PE 线接线间不得涂漆或加绝缘垫。 《国家电气设备安 全技术规范》 GB19517-2009 1 次/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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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电缆必须有阻燃措施。电缆桥架符合相关设计规范。如 《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 GB 50217-2007 1 次/ 半年 9

隔离开关与相应的断路器和接地刀闸之间,应装设闭锁 装置。屋内的配电装置,应装设防止误入带电间隔的设 施。

《35kV ~110kV 变 电 站 设 计 规 范 》 GB50059-92 3.5.3 10

重要作业场所如消防泵房及其配电室、控制室、变配电 室、需人工操作的泡沫站等场所应设置有事故应急照明。 《石油化工企业设 计防火规范》 GB50160-2008 三、防雷防静电设施 1

工艺装置内露天布置的塔、容器等,当顶板厚度等于或 大于 4mm 时,可不设避雷针保护,但必须设防雷接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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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50160-2008 9.2.2 1 次/ 季度 2

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的钢罐,必须设防雷接地, 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甲 B、乙类可燃液体地上固定顶罐,当顶板厚度小于 4mm 时应设避雷针、线,其保护范围应包括整个储罐; 2.丙类液体储罐,可不设避雷针、线,但必须设防感应 雷接地;

3.浮顶罐(含内浮顶罐)可不设避雷针、线,但应将浮顶 与罐体用两根截面不小于 25mm 2

的软铜线作电气连接;

4、压力储罐不设避雷针、线,但应作接地。 GB 50160-2008 9.2.3 3

可燃液体储罐的温度、液位等测量装置,应采用铠装电 缆或钢管配线,电缆外皮或配线钢管与罐体应作电气连 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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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50160-2008 9.2.4 45

序号 排查内容 排查依据 排查 频次 4

宜按照 SH9037-2000 在输送易燃物料的设备、管道安装 防静电设施。 AQ3013-2008 第 5.5.2 条 5

在聚烯烃树脂处理系统、输送系统和料仓区应设置静电 接地系统,不得出现不接地的孤立导体。 GB 50160-2008 第 9.3.2 条 1 次/ 季度 6

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可燃固体的管道在下列 部位应设静电接地设施: 1.进出装置或设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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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爆炸危险场所的边界;

3.管道泵及泵入口永久过滤器、缓冲器等。 GB 50160-2008 第 9.3.3 条 7

汽车罐车、铁路罐车和装卸场所,应设防静电专用接地 线。

GB 50160-2008 第 9.3.5 条 8

可燃液体、液化烃的装卸栈台和码头的管道、设备、建 筑物、构筑物的金属构件和铁路钢轨等(作阴极保护者 除外),均应作电气连接并接地。 GB 50160-2008 第 9.3.4 条 四、现场安全 1

企业变配电设备设施、电气设备、电气线路、及工作接 地、保护接地、防雷击、防静电接地系统等应完好有效, 功能正常。 1 次/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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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主控室有模拟系统图,与实际相符。高压室钥匙按要求 配备,严格管理。 3

用电设备和电气线路的周围应留有足够的安全通道和工 作空间。且不应堆放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物品。 《用电安全导则》 第 6.5 条 4

电缆必须有阻燃措施。电缆沟防窜油汽、防腐蚀、防水 措施落实;电缆隧道防火、防沉陷措施落实。 企业管理制度 5

临时电源、手持式电动工具、施工电源、插座回路均应 采用 TN-S 供电方式,并采用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 《变配电室安全管 理 规 范 》 DB11/527-2008 6

暂设电源线路,应采用绝缘良好、完整无损的橡皮线, 室内沿墙敷设,其高度不得低于 2.5 米,室外跨过道路 时,不得低于 4.5 米,不允许借用暖气、水管及其他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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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管道架设导线,沿地面敷设时,必须加可靠的保护装 置和明显标志。 《电气安全工作规 程》 7

在爆炸性气体环境内钢管配线的电气线路是否作好隔离 密封。

《爆炸和火灾危险 环境电力装置设计 46

序号 排查内容 排查依据 排查 频次

规范》GB50058-92 第 2.5.12 条 8

防雷防静电接地装置的电阻应符合《石油库设计规范》 GB50074、GB50057、Gb50183 等相关规范的要求 47

6 仪表隐患排查表 序号 排查内容 排查依据 排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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频次

一、仪表安全管理 1

企业应建立、健全仪表管理制度和台帐。包括检查、 维护、使用、检定等制度及各类仪表台账; 1 次/ 季度 2

仪表调试、维护及检测记录齐全,主要包括: 1.仪表定期校验、回路调试记录; 2.检测仪表和控制系统检维护记录等齐全。 3

控制系统管理满足以下要求: 1.控制方案变更应办理审批手续;

2.控制系统故障处理、检修及组态修改记录应齐全; 3.控制系统建立有事故应急预案。 4

可燃气体、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管理应满足以下要求: 1.有可燃、有毒气体检测器检测点布置图; 2.可燃、有毒气体报警按规定周期进行校准和检定, 检定人有效资质证书。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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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锁保护系统的管理应满足:

1.联锁逻辑图、定期维修校验记录、临时停用记录等 技术资料齐全;

2.工艺和设备联锁回路调试记录;

3.联锁保护系统(设定值、联锁程序、联锁方式、取 消)变更应办理审批手续;

4.联锁摘除和恢复应办理工作票,有部门会签和领导 签批手续;

5.摘除联锁保护系统应有防范措施及整改方案。 二、仪表系统设置 1

危险化工工艺的安全仪表控制应按照《首批重点监管 的危险化工工艺目录》和《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 工艺安全控制要求、重点监控参数及推荐的控制方案》 (安监总管三〔2009〕116 号)的要求进行设置。 《监管 总局关于公布首 批重点监管的危 险化工工艺目录 的通知》

( 安 监 总 管 三 〔2009〕 116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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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次/ 半年 2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按照相关规范的要求设置过程 控制、安全仪表及联锁系统,并满足《石油化工安全 仪表系统设计规范》 SH3018-2003 要求,重点排查内容: 1.安全仪表系统配置:安全仪表系立于过程控制 系统,完成安全保护功能。 《石油化工安全 仪表系统设计规 范》 SH3018-2003 48

序号 排查内容 排查依据 排查 频次

2.过程接口:输入输出卡相连接的传感器和最终执行 元件应设计成故障安全型;不应采取现场总线通讯方 式;若采用三取二过程信号应分别接到三个不同的输 入卡;

3.逻辑控制器: 安全仪表系统宜采用经权威机构认证 的可编程逻辑控制器;

4.传感器与执行元件:安全仪表系统的传感器、最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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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元件宜单独设置;

5.检定与测试:传感器与执行元件应进行定期检定, 检定周期随装置检修;回路投用前应进行测试并做好 相关记录。 3

下列情况仪表电源宜采用不间断电源:

1.大、中型石化生产装置、重要公用工程系统及辅助 生产装置;

2.高温高压、有爆炸危险的生产装置; 3.设置较多、较复杂信号联锁系统的生产装置; 4.重要的在线分析仪表(如:参与控制、安全联锁); 5.大型压缩机、泵的监控系统。

6.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系统,应采用UPS供电。 《石油化工仪表 供电设计规范》 SH/T3082-2003 1 次/ 月 4

仪表气源应满足:

1.应采用清洁、干燥的空气,备用气源也可用干燥的 氮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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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为了保证仪表气源装置的安全供气,应设置备用气 源。备用气源可采用备用压缩机组、贮气罐或第二气 源。

《石油化工仪表 供气设计规范》 SH3020-2001 第 3.0.1 条 第 4.3.1 条 5

安装 DCS、PLC、SIS 等设备的控制室、机柜室、过程 控制计算机的机房,应考虑防静电接地。这些室内的 导静电地面、活动地板、工作台等应进行防静电接地。 《石油化工仪表 接地设计规范》 SH/T3081-2003 第 2.4.1 条 6

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器设置应满足《石油化工可 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2009。 排查重点:

1.检测点的设置:应符合《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 《石油化工可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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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体和有毒气体 检测报警设计规 范》

GB50493-2009 49

序号 排查内容 排查依据 排查 频次

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 GB50493-2009 第 4 章,第 4.1 条至第 4.4 条;

2.检(探)测器的安装:应符合 GB50493-2009 第 6.1 条;

3.检(探)测器的选用:应符合 GB50493-2009 第 5.2 条;

4.指示报警设备的选用:应符合 GB50493-2009 第 5.3.1 条和第 5.3.2 条;

5.报警点的设置:应符合 GB50493-2009 第 5.3.3 条; 6.检测报警器的定期检定:检定周期一般不超过一年。 《可燃气体检测 报 警 器 检 定 规 程》 JJG693-2011 第 5.5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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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爆炸危险场所的仪表、仪表线路的防爆等级应满足区 域的防爆要求。且应具有国家授权的机构发给的产品 防爆合格证。 《爆炸和火灾危 险环境电力装置 设计规范 》 GB50058-92 1 次/ 月 8

保护管与检测元件或现场仪表之间应采取相应的防水 措施。防爆场合,应采取相应防爆级别的密封措施 《石油化工仪表 配管、配线设计 规范 》 SH/T 3019-2003 三、仪表现场安全 1

机房防小动物、防静电、防尘及电缆进出口防水措施 完好 1 次/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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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联锁系统设备、开关、端子排的标识齐全准确清晰。 紧急停车按钮是否有可靠防护措施 3

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有毒气体报警器传感器探头完 好,无腐蚀、无灰尘;手动试验声光报警正常,故障 报警完好; 4

仪表系统维护、防冻、防凝、防水措施落实,仪表完 好有效。 5

SIS 的现场检测元件,执行元件应有联锁标志警示牌, 防止误操作引起停车。 6

放射性仪表现场有明显的警示标志,安装使用符合国 家规范 50

7 危险化学品管理隐患排查表 序号 排查内容 排查依据 排查 频次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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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应对所有危险化学品,包括产品、原料和中 间产品进行普查,建立危险化学品档案,包括: 1.名称,包括别名、英文名等; 2. 存放、生产、使用地点; 3.数量;

4.危险性分类、危规号、包装类别、登记号; 5.安全技术说明书与安全标签。 《危险化学品从业 单位安全生产标准 化 通 用 规 范 》 (AQ3013-2008) 1 次/ 半年 2

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其产品、所有中间产 品进行分类,并将分类结果汇入危险化学品档 案。

《危险化学品从业 单位安全生产标准 化 通 用 规 范 》 (AQ3013-2008)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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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提供与其生产的危险 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危险 化学品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或者拴挂与 包装内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标签。化学 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 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 有新的危险特性的,应当立即公告,并及时修订 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 《危险化学品安全 管理条例》第 15 条 4

生产企业的产品属危险化学品时,应按 GB183 和 GB 15258 编制产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 签,并提供给用户。 GB 183-2008 化 学品安全技术说明 书内容和项目顺序 GB 15258-2009 化 学品安全标签编写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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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时,应索取危险化学品安全 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不得采购无安全技术说 明书和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从业 单位安全生产标准 化 通 用 规 范 》 (AQ3013-2008) 51 6

生产企业应设立 24 小时应急咨询服务固定电话, 有专业人员值班并负责相关应急咨询。没有条件 设立应急咨询服务电话的,应委托危险化学品专 业应急机构作为应急咨询服务代理。 《危险化学品从业 单位安全生产标准 化 通 用 规 范 》 (AQ3013-2008) 7

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危险化学品进行登 记,取得危险化学品登记证书。 《危险化学品从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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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安全生产标准 化 通 用 规 范 》 (AQ3013-2008) 8

对生产过程中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活性危 害、禁配物等,以及采取的预防及应急处理措施, 企业应对从业人员及相关方进行了宣传、培训。 《危险化学品从业 单位安全生产标准 化 通 用 规 范 》 (AQ3013-2008) 9

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或者门规定 的可用于制造爆炸物品的危险化学品(以下简称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如实记录其生 产、储存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数 量、流向,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剧 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或者被盗;发 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或者被盗 的,应当立即向当地机关报告。

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 位,应当设置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治安保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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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

《危险化学品安全 管理条例》第 23 条 1 次/ 月 10

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 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 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 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 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以及储存数量应当 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危险化学品安全 管理条例》第 24 条 11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出 入库核查、登记制度。

对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 其他危险化学品,储存单位应当将其储存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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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 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港区内储存 《危险化学品安全 管理条例》第 25 条 52

的,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机关备案。 12

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 准的要求,并设置明显的标志。储存剧毒化学品、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仓库,应当按照国家有 关规定设置相应的技术防范设施。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其危险化学品专 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 《危险化学品安全 管理条例》第 26 条 13

企业应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运输、装卸安全管理 制度,规范运输、装卸人员行为。 《危险化学品从业 单位安全生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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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 通 用 规 范 》 (AQ3013-2008) 53

8 储运系统隐患排查表 类 别

排查内容 排查依据 排查 频次

一、储运系统的安全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 1

储运系统的管理制度:

1.制定了储罐、可燃液体、液化烃的装卸设施、危险化学 品仓库储存管理制度;

2.储运系统基础资料和技术档案齐全;

3.当储运介质或运行条件发生变化应有审批手续并及时 修订操作规程。 1 次/ 半年 2

严格执行储罐的外部检查: 1.定期进行外部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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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检查罐顶和罐壁变形、腐蚀情况,有记录、有测厚数据; 3.检查罐底边缘板及外角焊缝腐蚀情况,有记录、有测厚 数据;

4.检查阀门、人孔、清扫孔等处的紧固件,有记录; 5.检查罐体外部防腐涂层保温层及防水檐; 6.检查储罐基础及防火堤,有记录。 1 次/ 月 3

执行储罐的全面检查和压力储罐的法定检测:严格按要求 定期进行储罐全面检查;.腐蚀严重的储罐已确定合理的 全面检查周期。特殊情况无法按期检查的储罐有延期手续 并有监控措施。 1 次/ 半年 4

储罐的日常和检维修管理应满足: 1.有储罐年度检测、修理、防腐计划;

2.认真按规定的时间、路线和内容进行巡回检查,记录齐 全;

3.对储罐呼吸阀、阻火器、量油孔、泡沫发生器、转动扶 梯、自动脱水器、.高低液位报警器、人孔、透光孔、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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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阀、液压安全阀、通气管、浮顶罐密封装置、罐壁通气 孔、液面计等附件定期检查或检测,有储罐附件检查维护 记录;

4.定期进行储罐防雷防静电接地电阻测试,有测试记录。 1 次/ 月

二、储罐区的安全设计 1

易燃、可燃液体及可燃气体罐区下列方面应符合《石油和 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183.《石油化工企业设计 防火规范》GB50160 及《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 等相 1 次/ 半年 54 类 别

排查内容 排查依据 排查 频次 关规范要求: 1.防火间距;

2.罐组总容、罐组布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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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防火堤及隔堤; 4.放空或转移; 5.液位报警、快速切断;

6.安全附件(如呼吸阀、阻火器、安全阀等); 7.水封井、排水闸阀。 2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罐区下列安全监控装备应满足《危 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罐区现场安全监控装备设置规范》 AQ3036 的规定:

1.储罐运行参数的监控与重要运行参数的联锁; 2.储罐区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监测报警和泄漏控制设备 的设置;

3.罐区气象监测、防雷和防静电装备的设置; 4.罐区火灾监控装置的设置; 5.音频视频监控装备的设置。 1 次/ 季度 3

防火堤应《防火堤设计规范》 GB50351-2005 规范的相关要 求:

1.防火堤的材质、耐火性能以及伸缩缝配置应满足规范要 求;

2.防火堤容积应满足规范要求,并能承受所容纳油品的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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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力且不渗漏;

3.防火堤内不得种植作物或树木,不得有超过 0.15m 高的 草坪;

4.液化烃罐区防火堤内严禁绿化。 4

当防火堤容积不能满足“清净下水”的收容要求时,按要 求设置事故存液池。 安 监 总 危 化 字 〔2006〕10 号 5

储存、收发甲、乙 A 类易燃、可燃液体的储罐区、泵房、 装卸作业等场所可燃气体报警器的设置应满足《石油化工 企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 的 要求。

对于液化烃、甲 B、乙 A 类液体等产生可燃气体的液体储罐 的防火堤内,应设检(探)测器,并符合下列规定: 55 类 别

排查内容 排查依据 排查 频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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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检(探)测点位于释放源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 侧时,可燃气体检(探)测点与释放源的距离不宜大于 15m, 有毒气体检(探)测点与释放源的距离不宜大于 2m; 2.当检(探)测点位于释放源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 侧时,可燃气体检(探)测点与释放源的距离不宜大于 5m, 有毒气体检(探)测点与释放源的距离不宜大于 lm。 6

易燃、可燃液体及可燃气体罐区消防系统应符合《石油和 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183.《石油化工企业设计 防火规范》GB50160 及《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 等规 范要求:

1.消防设施配置(火灾报警装置、灭火器材、消防车等); 2.消防水源、水质、补水情况; 3.消防冷却系统配置情况;

4.泡沫灭火系统(包括泡沫消防水系统及泡沫系统)配置 情况; 5.消防道路; 6.其他消防设施。 《石油和天然气 工程设计防火规 范》GB50183.《石 油化工企业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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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火规范》 GB50160 及《石油 库 设 计 规 范 》 GB50074 7

靠山修建的石油库、覆土隐蔽库应修筑了防止山火侵袭的 防火沟、防火墙或防火带等设施 1 次/ 季度 8

储罐区、装卸作业区、泵房、消防泵房、锅炉房、配电室 等重点部分安全标志和警示牌齐全,安全标志的使用应符 合《安全标志使用导则》GB24 的规定 《安全标志使用 导则》 GB24-2008 9

外浮顶罐浮顶与罐壁之间的环向间隙应安装有效的密封 装置

《立式圆筒形钢 制焊接油罐设计 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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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50341-2003 10

3 万及以上大型浮顶储罐浮盘的密封圈处应设置火灾自动 检测报警设施,检测报警设施宜为无电检测系统 11

石油天然气工程的天然气凝液及液化石油气罐区内可燃 气体检测报警装置设置应满足《石油天然气工程可燃气体 检测报警系统安全技术规范》 SY6053 的要求,其他天然气 凝液及液化石油气罐区内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装置应满足 《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 GB50493 的要求 56 类 别

排查内容 排查依据 排查 频次 12

天然气凝液储罐及液化石油气储罐应设置适应存储介质 的液位计、温度计、压力表、安全阀,以及高液位报警装 置或高液位自动联锁切断进料措施。对于全冷冻式液化烃 储罐还应设真空泄放设施和高、低温温度检测,并与自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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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系统相联。 《石油化工企业 设计防火规范》 GB50160 第 6.3.11 条 13

天然气凝液储罐及液化石油气储罐的安全阀出口管应接 至火炬系统,确有困难而采取就地放空时,其排气管口高 度应高出 8m 范围内储罐罐顶平台 3m 以上。 《石油化工企业 设计防火规范》 GB50160 第 6.3.13 条

14 全压力式液化烃球罐应采取防止液化烃泄漏的注水措施。 《石油化工企业 设计防火规范》 GB501608 第 6.3.16 条 15

全压力式液化烃储罐宜采用有防冻措施的二次脱水系统, 储罐根部宜设紧急切断阀。 《石油化工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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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防火规范》 GB50160 第 6.3.14 条 16

全压力式天然气凝液储罐及液化石油气储罐进、出口阀门 及管件的压力等级不应低于 2.5MPa,其垫片应采用缠绕式 垫片。阀门压盖的密封材料应采用难燃材料。 《石油化工企业 设计防火规范》 GB50160 第 6.3.16 条

三、可燃液体、液化烃的装卸设施 1

可燃液体的铁路装卸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装卸栈台两端和沿栈台每隔60m左右应设梯子; 2.甲B、乙、丙A类的液体严禁采用沟槽卸车系统; 3.顶部敞口装车的甲B、乙、丙A类的液体应采用液下装车 鹤管;

4.在距装车栈台边缘10m以外的可燃液体(润滑油除外) 输入管道上应设便于操作的紧急切断阀; 5.丙B类液体装卸栈台宜单独设置; 6.零位罐至罐车装卸线不应小于6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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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甲B、乙A类液体装卸鹤管与集中布置的泵的距离不应小 于8m;

8.同一铁路装卸线一侧两个装卸栈台相邻鹤位之间的距 《石油化工企业 设计防火规范》 GB50160 第 6.4.1 条 1 次/ 季度 57 类 别

排查内容 排查依据 排查 频次

离不应小于 24m。 2

可燃液体的汽车装卸站应符合下列规定:

1.装卸站的进、出口宜分开设置;当进、出口合用时,站 内应设回车场;

2.装卸车场应采用现浇混凝土地面;

3.装卸车鹤位与缓冲罐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5m,高架罐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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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的距离不应小于0.6m;

4.甲B、乙A类液体装卸车鹤位与集中布置的泵的距离不应 小于8m;

5.站内无缓冲罐时,在距装卸车鹤位10m以外的装卸管道 上应设便于操作的紧急切断阀;

6.甲B、乙、丙A类液体的装卸车应采用液下装卸车鹤管; 7.甲B、乙、丙A类液体与其他类液体的两个装卸车栈台相 邻鹤位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8m;

8.装卸车鹤位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4m;双侧装卸车栈台相 邻鹤位之间或同一鹤位相邻鹤管之间的距离应满足鹤管 正常操作和检修的要求。 《石油化工企业 设计防火规范》 GB50160 第 6.4.2 条 3

液化烃铁路和汽车的装卸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液化烃严禁就地排放;

2.低温液化烃装卸鹤位应单独设置;

3.铁路装卸栈台宜单独设置,当不同时作业时,可与可燃 液体铁路装卸共台设置;

4.同一铁路装卸线一侧两个装卸栈台相邻鹤位之间的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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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不应小于24m;

5.铁路装卸栈台两端和沿栈台每隔60m左右应设梯子; 6.汽车装卸车鹤位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4m;双侧装卸车栈 台相邻鹤位之间或同一鹤位相邻鹤管之间的距离应满足 鹤管正常操作和检修的要求,液化烃汽车装卸栈台与可燃 液体汽车装卸栈台相邻鹤位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8m; 7.在距装卸车鹤位10m以外的装卸管道上应设便于操作的 紧急切断阀;

8.汽车装卸车场应采用现浇混凝土地面;

9.装卸车鹤位与集中布置的泵的距离不应小于10m。 《石油化工企业 设计防火规范》 GB501608 第 6.4.3 条

4 液化石油气的灌装站应符合下列规定: 《石油化工企业 58 类 别

排查内容 排查依据 排查 频次

1.液化石油气的灌瓶间和储瓶库宜为敞开式或半敞开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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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半敞开式建筑物下部应采取防止油气积聚的措 施;

2.液化石油气的残液应密闭回收,严禁就地排放; 3.灌装站应设不燃烧材料隔离墙。如采用实体围墙,其下 部应设通风口;

4.灌瓶间和储瓶库的室内应采用不发生火花的地面,室内 地面应高于室外地坪,其高差不应小于0.6m; 5.液化石油气缓冲罐与灌瓶间的距离不应小于10m; 6.灌装站内应设有宽度不小于4m的环形消防车道,车道内 缘转弯半径不宜小于6m。 设计防火规范》 GB50160 第 6.4.4 条

四、危险化学品仓库 1

化学品和危险品库区的防火间距应满足国家相关标准规 范要求。 1 次/ 季度 2

仓库的安全出口设置应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 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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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库房泄压设施应满足 GB50016 的规 定。 4

仓库内严禁设置员工宿舍。甲、乙类仓库内严禁设置办公 室、休息室等,并不应贴邻建造。在丙、丁类仓库内设置 的办公室、休息室,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50h 的不燃 烧隔墙和不低于 1.00h 的楼板与库房隔开,并应设置 的安全出口。如隔墙需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乙级 防火门。 《石油化工企业 设计防火规范》 GB50160 第 3.3.15 条 5

危险化学品应按化学物理特性分类储存,当物料性质不允 许相互接触时,应用实体墙隔开,并各设出入口。各种危 险化学品储存应满足《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 GB15603 的规定。 6

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必须与爆炸物品、氧化剂、易燃物品、 自燃物品、腐蚀性物品隔离贮存。易燃气体不得与助燃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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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剧毒气体同贮;氧气不得与油脂混合贮存。 《常用化学危险 品 贮 存 通 则 》 GB15603-1995 第 6.6 条 7

易燃液体、遇湿易燃物品、易燃固体不得与氧化剂混合贮 存,具有还原性氧化剂应单独存放。 《常用化学危险 品 贮 存 通 则 》 59 类 别

排查内容 排查依据 排查 频次

GB15603-1995 第 6.6 条 8

有毒物品应贮存在阴凉、通风、干燥的场所,不要露天存 放,不要接近酸类物质。 《常用化学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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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 贮 存 通 则 》 GB15603-1995 第 6.8 条 9

低、中闪点液体、一级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压缩气体和 液化气体类宜储藏于一级耐火建筑的库房内。遇湿易燃物 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可储藏于一、二级耐火建筑的 库房内。 二级易燃固体、高闪点液体可储藏于耐火等级 不低于三级的库房内。 《 易燃易爆性商 品储藏养护技术 条件》 GB17914-1999 第 3.2.1 条 10

易燃气体、不燃气体和有毒气体分别专库储藏。易燃液体 均可同库储藏;但甲醇、乙醇、丙酮等应专库贮存。遇湿 易燃物品专库储藏。 《 易燃易爆性商 品储藏养护技术 条件》 GB17914-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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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3.2 条 11

剧毒品应专库贮存或存放在彼此间隔的单间内,需安装防 盗报警器,库门装双锁。 《 毒害性性商品 储藏养护技术条 件》

GB17916-1999 第 3.2.4 条 12

氯气生产、使用、贮存等厂房结构,应充分利用自然通风 条件换气,在环境、气候条件允许下,可采用半敞开式结 构;不能采用自然通风的场所,应采用机械通风,但不宜 使用循环风。 《氯气安全规程》 GB 11984- 第 4.7 条 1 次/ 季度 13

生产、使用和储存氯气的作业场所,是否采取了以下安全措 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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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设有醒目的警示标志和警示说明;

2.场所内是否按 GB 11984 的要求配备足够的防毒面具、正 压式空气呼吸器和防化服等专用防护用品,同时配置自救、 急救药品等;

3.配置洗眼、冲淋等个体防护设备; 4.装置高处显眼位置设置风向标;

5.液氯钢瓶存放处,应设中和吸收装置,真空吸收等事故处 60 类 别

排查内容 排查依据 排查 频次

理的设施和工具。 14

甲、乙、丙类液体仓库应设置防止液体流散的设施。遇湿 会发生燃烧爆炸的物品仓库应设置防止水浸渍的措施。 《 建筑设计防火 规范》 GB 50016-2006 第 3.6.11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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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企业合成纤维、合成树脂及塑料等产品的高架仓库是 否满足下列规定:

1.仓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2.货架应采用不燃烧材料。 《 石油化工企业 设计防火规范》 GB50160-2008 第 6.6.3 条 16

化工企业袋装铵仓库是否满足下列规定: 1.仓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2.仓库内严禁存放其他物品。 《 石油化工企业 设计防火规范》 GB50160-2008 第 6.6.5 条

五、储运系统的安全运行状况 1

储罐附件如呼吸阀、安全阀、阻火器等齐全完好; 1 次/ 月

通风管、加热盘管不堵不漏;升降管灵活;排污阀畅通;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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梯牢固;静电消除、接地装置有效;储罐进出口阀门和人 孔无渗漏;浮盘、浮梯运行正常,无卡阻;浮盘,浮仓无 渗漏;浮盘无积油、排水管畅通。 1 次/ 班 2

储罐按规范要求设置防腐措施。 罐体无严重变形,无渗漏,无严重腐蚀。 《钢质石油储罐 防腐蚀工程技术 规范》 GB50393-2008 3

罐区环境应满足:

1.罐区无脏、乱、差、锈、漏,无杂草等易燃物; 2.消防道路畅通无阻,消防设施齐全完好; 3.水封井及排水闸完好可靠; 4.照明设施齐全,符合安全防爆规定; 5.喷淋冷却设施齐全好用,切水系统可靠好用; 6.有氮封系统的,氮封系统正常投用、完好; 7.防雷、防静电设施外观良好。 六、汽车、铁路装卸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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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可燃液体、液化烃装卸设施: 1 次/ 61 类 别

排查内容 排查依据 排查 频次

1.流速应符合防静电规范要求; 2.甲类、乙 A 类液体为密闭装车;

3.汽车、火车和船装卸应有静电接地安全装置; 4.装车时采用液下装车。 半年 2

铁路装卸站台应满足:

1.装卸栈台的金属管架接地装置必须完好、牢固,装卸车 线路及整个调车作业区采用轨道绝缘线路;

2.栈桥照明灯具、导线、信号联络装置等完好,无断落、 破损和短路现象。配电要符合防爆要求; 3.装油鹤管、管道槽罐必须跨接或接地; 4.消防设施齐全,消防器材的配置符合规定; 5.安全护栏和防滑设施良好; 6.轻油罐车进出栈桥加隔离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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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劳保着装、工具等符合安全规定。 《 石油化工液体 物料铁路装卸车 设施设计规范 》 SH/T3107-2007 1 次/ 月 3

汽车装卸站台应满足:

1.汽车装卸栈台场地分设出、入口,并设置停车场; 2.液化气装车栈台与灌瓶站分开; 3.装卸栈台与汽车槽罐静电接地良好;

1.装运危险品的汽车必须“三证”(驾驶证、危险品准运 证、危险品押运证)齐全; 2.汽车安装阻火器;

3.液化气槽车定位后必须熄火。充装完毕,确认管线与接 头断开后,方能开车; 4.消防设施齐全;

5.劳保着装、工具符合安全要求。 《 汽车危险货物 运输、 装卸作业 规程》JT618-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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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液化石油气、液氨或液氯等的实瓶不应露天堆放。 《 石油化工企业 设计防火规范》 GB50160-2008 第 6.5.5 条 62

9 公用工程隐患排查表 序号 排查内容 排查依据 排查 频次 一、一般规定 1

公用工程管道与可燃气体、液化烃和可燃液体的管道或设备 连接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连续使用的公用工程管道上应设止回阀,并在其根部设切 断阀;

2.在间歇使用的公用工程管道上应设止回阀和一道切断阀 或设两道切断阀,并在两切断阀间设检查阀;

3.仅在设备停用时使用的公用工程管道应设盲板或断开。 《 石油化工企业 设计防火规范》 GB50160-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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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2.7 条 1 次/ 季度 2

新鲜水、蒸汽、压缩空气、药剂、污油等输送管道进(出) 口应设置流量、压力和温度等测量仪表. 《 石油化工污水 处理设计规范 》 SH3095-2000 第 7.5.2 条 二、给排水 1

企业供水水源、循环水系统的能力必须满足企业需求,并留 有一定余量。输水系统、循环水系统的设置应满足相关标准 规范的规定。如 《石油化工企业给水排水系统设计规范》 SH 3015-2003

《石油化工企业循环水场设计规范 》 SH3016-90

1.循环水场不应靠近加热炉、焦炭塔等热源体和空压站吸入 口,不得设在污水处理场、化学品堆场、散装库以及煤焦、 灰渣、粉尘等的露天堆场附近;

2.机械通风冷却塔与生产装置边界线或的明火设备的 净距不应小于 30 米;

3.加氯间和氯瓶间应与其他工作间隔开,氯瓶间必须设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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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向室外的外开门;氯瓶和加氯机不应靠近采暖设备;应设 每小时换气 8-12 次的通风设备。通风孔应设在外墙下方; 4.室内建筑装修、电气设备、仪表及灯具应防腐,照明和通 风设备的开关应设在室外;应在加氯间附近设防毒面具、抢 救器材和工具箱。 1 次/ 半年

2 污水系统按照环保部门的法律法规开展隐患排查 63

序号 排查内容 排查依据 排查 频次 三、供热 1

供热系统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按照 《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TSG D0001-200

(9)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令 第 549 号)开展隐患排查 2

高温蒸汽管道及低温管线应采取防护措施,可防止人员烫伤 或冻伤;防护材料应为绝热材料。 1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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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度 3

寒冷地区是否采用防冻、防凝措施,如:

1.所有水线、蒸汽线死角加导淋,保持微开长流水、长冒汽。 2.水线、蒸汽、凝结水保持微开长流水、长冒汽,所有水线 阀门必须保温。

3.水泵加伴热蒸汽,细小管线加伴热导线。 四、空压站、空分装置

空压站 、 空分装置 按照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 《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

(GB50029-200)、 《氧气站设计规范》 (GB50030-200(7)及《氧气及相关气体安全技术

规程》 (GB16912-9(7)等相关规定开展隐患排查 1 次/ 季度

五、泄压排放和火炬系统 1

全厂性高架火炬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宜位于生产区、全厂性重要设施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 侧,并应符合环保要求;

2.在符合人身与生产安全要求的前提下宜靠近火炬气的主 要排放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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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火炬的防护距离应符合 GB50160 和 SH3009 的规定。火炬 的辐射热不应影响人身及设备的安全。 《石油化工企业 厂区总平面布置 设 计 规 范 》 SH/T3053-2002 《石油化工企业 燃料气系统和可 燃性气体排放系 统 设 计 规 范 》 SH3009-2001 1 次/ 半年 2

火炬系统设计应符合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如:《石油化工 企 业 燃料 气系 统 和可燃 性 气体 排放 系 统设计 规 范》 SH3009-2001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2008

1.液体、低热值可燃气体、含氧气或卤元素及其化合物的可 燃气体、毒性为极度和高度危害的可燃气体、惰性气体、酸 性气体及其他腐蚀性气体(如氨、环氧乙烷、硫化氢等)不 得排入全厂性火炬系统,应设的排放系统或处理排放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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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

序号 排查内容 排查依据 排查 频次

2.可燃气体放空管道在接入火炬前,应设置分液和阻火等设 备。严禁排入火炬的可燃气体携带可燃液体。

3.可燃气体放空管道内的凝结液应密闭回收,不得随地排 放。 3

受工艺条件或介质特性所限,无法排入火炬或装置处理排放 系统的可燃气体,当通过排气筒、放空管直接向大气排放时, 排气筒、放空管的高度应满足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GB50160-2008 的要求

4 火炬应设常明灯和可靠的点火系统。 《石油化工企业 设计防火规范》 GB 50160-2008 第 5.5.20 条 1 次/ 周

10 消防系统隐患排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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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排查内容 排查依据 排查 频次

4、危险化学品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是为了大力推进实现安全生产的基石、是实现的有力手段和方法。 5、2014.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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