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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损失确认与核销管理制度

来源:华拓科技网
潍柴动力控股子公司

资产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潍柴动力上海运营中心所属各公司的资产管理工作,有效防范和化解资产损失风险,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和国家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上海运营中心所属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内容包括资产管理相关责任界定、资产损失的确认依据和核销流程、资产损失的核销权限等。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的资产包括现金、应收款项(包括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和其他应收款)、预付账款、存货、持有至到期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性房地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商誉等。

第五条 子公司资产损失的核销审批权归子公司董事会和子公司股东会;子公司资产损失金额巨大,达到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章程或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金额,需要提交股份公司权力机构审议批准后方可核销;总部财务部是公司资产损失核销的归口管理部门。

第六条 会计期末,子公司财务部门应按照股份公司《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管理办法》(附件2)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子公司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批准权限归子公司董事会。

第七条 资产发生损失时,除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实施内部审批流程外,子公司财务部还应按照税法的相关规定,向当地税务机关及时申报和审批,确保资产损失在税前扣除;同时,子公司的资产损失核销工作还应遵守国资委关于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资产管理责任的一般性规定

第 子公司管理层的责任:制定切合公司实际情况的各项资产的管理制度,确保资产管理制度的有效执行,保证公司各项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九条 子公司财务部至少应履行如下资产管理的责任

(一)牵头拟定和修订公司各项资产管理制度,监控资产管理制度执行,定期评估公司各项资产管理制度的适用性和有效性;

(二)督促公司资产清查制度的有效执行,严格按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定期清查各项资产;当有证据表明资产可能发生损失时,应立即启动临时清查程序。

(三)在会计期末,组织相关部门评估各项资产是否存在减值情形,按公司规定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四)对实际发生的资产损失,牵头成立资产清查小组,推动资产损失的清查、报批、责任追究等相关工作。

第十条 总部财务部的责任:

(一)指导子公司财务部开展资产管理工作,检查子公司资产管理制度的完整性和合理性; (二)核查子公司资产损失核销事宜; (三)公司领导安排的其他资产管理工作等。

第十一条 总部审计部的责任:检查子公司资产管理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合理性和执行的有效性;对子公司的重大资产损失和非正常损失进行审计,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章 资产损失的确认

第十二条 本制度所称资产损失是指有确凿和合法证据表明该项资产的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发生了实质性且不可恢复的灭失,已不能给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流入。包括已计提和未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资产发生的损失。

确认资产损失,应取得合法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

第十三条 现金损失的确认依据

对清查出的现金短缺,在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确认为现金损失。确认现金损失应提供以下证据:

(一)现金保管人确认的现金盘点表(包括倒推至基准日的记录); (二)现金保管人对于短款的说明;

(三)对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的说明; 第十四条 坏账损失确认依据

坏账损失包括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预付账款形成的坏账。

(一)债务单位被宣告破产的,应当取得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及执行完毕证明; (二)债务单位被注销或被有关机构责令关闭的,应当取得当地工商部门注销、吊销公告、

有关机构的决议或行政决定文件,以及被投资单位清算报告及清算完毕证明;

(三)债务人失踪、死亡(或被宣告失踪、死亡)的,应当取得有关方面出具的债务人已失踪、死亡的证明及其遗产(或代管财产)已经清偿完毕或确实无财产可以清偿,或没有承债人可以清偿的证明;

(四)由于担保,已代为清偿,其损失应以相关判决裁定等文件证明;

(五)涉及诉讼的,应当取得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裁定及执行完毕的证据;无法执行或被终止执行的,应当取得终止裁定等法律文件;

(六)涉及仲裁的,应当取得相应仲裁机构出具的仲裁裁决书,以及仲裁裁决执行完毕的相关证明;

(七)与债务单位(人)进行债务重组的,应当取得债务重组协议或债权债务抵消转移证明; (八)对于无正式法律文件需核销的坏账,需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1、应收账款的拖欠时间在三年以上;

2、须提供双方的财务对账证明,如确实无法提供对账证明,应至少提供该账户从形成坏账开始前三年的销售回款情况;

3、债务人虽未破产,但已处于歇业或停业状态,确实无法偿还欠款,且无其他责任主体承担义务的。

4、须详细说明清欠经过及确实无法追偿的原因。

5、对无正式法律文件需核销的坏账中具体情况的补充要求:

(1)债务人承认欠款但无力偿还,应在考虑以物抵债等方法均无效后再申报。 (2)债务人存在,且欠款金额较大,能够起诉而未起诉的应说明原因。

(3)债务人已不存在,应继续向其可能的债务承接主体(如主管部门、出资方、出包方)进行追偿,并应说明债务承接主体不能偿债的理由或出具证明材料。

(4)债务人已不存在,应说明以下内容: 是否派人去债务人所在地调查;债务人办公场所是否还有该单位,如没有,现住所做何用途,现住所所在单位与债务人是否存在关系;是否向当地工商局或门询问过债务人搬往何处等。

(5)业务员欠款金额较大,且无法说明欠款原因的,如未报案,应说明未报案的原因。 6、其他足以证明应收款项确实发生损失的合法、有效证据。

(九)公司在核销坏账后,应建立辅助账,保留追索权,如发现债务人经营改善或有重组事项,应继续追偿。

(十)公司与关联方之间互相拖欠的款项,公司核销债权应当与关联方核销债务同等金额、

同一时间进行,并签订书面协议,互相提供内部处理债权或者债务的财务资料。 第十五条 存货损失确认依据

(一)对报废、毁损的存货,将报废、毁损存货的账面值扣除回收利用的残值及保险赔偿和责任人赔偿后的净损失,依据下列证据,确认为损失:

1、单项金额较小的存货,由公司内部有关部门或有关技术鉴定部门(中介机构)出具的技术鉴定证明;

2、涉及保险索赔的,应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及说明; 3、公司内部关于存货报废、毁损情况说明; 4、残值情况说明;

5、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人赔偿说明。

(二)对被盗的存货,将被盗存货的账面价值,扣除保险理赔以及责任人赔偿后的净损失,依据以下证据,确认为损失:

1、向机关的报案记录,机关立案、破案和结案的证明材料; 2、涉及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及赔偿金额说明;

3、涉及保险索赔的,应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及说明等。

(三)对盘亏的存货,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差额,依据下列证据,确认为损失: 1、存货盘点表(包括盘亏的数量、金额); 2、存货保管人对于盘亏的说明;

3、盘盈存货的价值确定依据,包括相关入库手续、相同相近存货采购价格或其他确定依据;

4、盘亏存货的价值确定依据;

5、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人赔偿说明和内部核准资料。

(四)遭受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造成的存货损失,在扣除保险赔偿(或责任赔偿)后的净损失,依据下列证据,确认为损失:

1、自然灾害报告资料及有关部门损失鉴定报告; 2、涉及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及赔偿金额说明;

3、涉及保险索赔的,应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及说明等。

(五)其他发生实质性损失的存货,应在取得相关证据情况下确认资产损失。

第十六条 长期股权投资损失、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损失、持有至到期投资损失依据下列证据进行确认。

(一)被投资单位被宣告破产的,应当取得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及执行完毕证明; (二)被投资单位被注销或被有关机构责令关闭的,应当取得当地工商部门注销、吊销公告,或有关机构的决议或行政决定文件,以及被投资单位清算报告及清算完毕证明;

(三)被投资单位或债务人涉及诉讼的,应当取得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裁定及执行完毕的证据;无法执行或被终止执行的,应当取得终止裁定等法律文件;

(四)被投资单位或债务人涉及仲裁的,应当取得相应仲裁机构出具的仲裁裁决书,以及仲裁裁决执行完毕的相关证明;

(五)其他足以证明该长期股权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发生资产损失的合法、有效证据。

第十七条 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损失确认依据

(一)对盘亏的固定资产,将盘亏固定的资产账面净值,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净损失,依据下列证据,确认为损失: 1、清查盘点明细表; 2、盘亏情况说明;

3、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和内部核准文件等。

(二)对报废、毁损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将其账面净值扣除残值、保险赔偿和责任人赔偿后的差额部分,依据下列证据,认定为损失:

1、公司内部有关部门或有关技术鉴定部门(中介机构)出具的鉴定证明;因不可抗力原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造成固定资产毁损、报废的,应取得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鉴定报告:如消防部门出具的受灾证明;气象部门出具的受灾日的气象报告,门出具的事故现场处理报告、车辆报损证明;房管部门的房屋拆除证明;锅炉、电梯等安检部门的检验报告等; 2、固定资产报废、毁损情况说明;

3、涉及保险索赔的,应有保险理赔情况及说明。

(三)对被盗的固定资产,将被盗的固定资产原账面净值扣除责任人的赔偿和保险理赔后的净损失,依据下列证据,确认为损失:

1、向机关的报案记录,机关立案、破案和结案的证明材料; 2、企业内部有关部门的责任认定、责任人赔偿说明和内部核准资料; 3、涉及保险索赔的,应有保险理赔情况及说明。

(四)因故停建或被强令拆除的,应当取得国家明令停建或市政规划等有关部门的拆除通知文件,以及拆除清理完毕证明,确认为损失;

(五)其他发生实质性损失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应在取得相关证据情况下确认资产损失。

(六)报废汽车时应取得回收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 第十 无形资产损失确认证据

(一)已被其他新技术所替代,且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应当取得相关技术、管理部门专业人员提供的鉴定报告;

(二)已超过法律保护期限,且已不能给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的,应当取得已超过法律保护的合法、有效证明;

(三)其他足以证明无形资产确实发生损失的合法、有效证据。 第十九条 投资性房地产损失确认依据

投资性房地产发生的相关损失参照第十七条固定资产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商誉损失确认依据

企业合并形成的商誉的减值及损失的确认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其指南处理。

第二十一条 对外担保承担连带责任导致资产损失,依法行使追索权,落实内部追债责任。对无法追回的债权,按照第十四条的规定确认坏账损失。

第二十二条 工程物质的损失确认参照本制度第十五条存货损失确认依据。

第二十三条 对清查出的各项资产损失,虽取得外部法律效力证明,但其损失金额无法根据证据确定的,或者难以取得外部具有法律效力证明的有关资产损失,以及数额达到股份公司董事会审议标准以上的较大资产损失,应当由社会中介机构进行鉴证后出具鉴证意见书。

第四章 资产损失核销程序

第二十四条 一般情况下,子公司财务部应于每年年末对本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情况进行汇总、分析,提交专题报告。但是,对于有些重大的资产损失或证据不易长期保存的资产损失,应在损失发生后及时进行清理,提交专题报告。

第二十五条 对于已批准的资产损失,不论该项资产是否提足了资产减值准备,都应当按照规定对该项资产账面余额和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进行财务核销,作为本期损益处理。 第二十六条 发生资产损失后,该项资产的管理部门应提交关于资产损失的书面报告,书面报告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一)损失资产名称(如数量多应按类别说明);

(二)资产损失形成的过程及原因;

(三)损失资产涉及数额(帐面金额或资产原值、累计折旧、资产减值准备、资产净额、预计残值);

(四)追踪催讨情况和改进措施; (五)相应的书面证据。

(六)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七)涉及的有关责任人员处理意见。

第二十七条 子公司发生资产损失,按照以下程序核销:

(一)子公司资产管理部门提交资产损失核销申请表和资产清理报告,报子公司财务部。 (二)子公司财务部会同审计监察人员对资产损失情况及形成原因进行检查核实,经过分析、落实责任,提出意见,报子公司总经理核批;

损失金额在本制度第五章子公司总经理核销权限内的,子公司财务部依据子公司总经理批准的报告做财务核销处理,同时报总部财务部备案。

损失金额超出本制度第五章子公司总经理核销权限的,子公司财务部上报总部财务部,按下面流程审批;

(三)总部财务部审核子公司上报的资产损失报告,实施必要的核查程序后,出具初步处理意见上报总部分管财务的公司领导;

(四)总部分管财务的公司领导审核上述报告,做出处理意见;

(五)子公司财务部根据上述公司领导批准的报告形成董事会议案,报子公司董事会审议;超出子公司董事会权限的应上报子公司股东会或股份公司权力机构审议; (六)子公司财务部根据批准的决议进行账务核销处理。

第二十 子公司财务部应按照税法的相关规定,向当地税务机关上报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相关资料,确保损失在税前扣除。特殊情况下,税前扣除资料可以在公司董事会审议前向税务机关申报。

第二十九条 涉及诉讼的资产损失,需总部法务部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五章 资产损失核销权限

第三十条 子公司总经理的权限

单项①资产年度累计核销权限:

注册资本在1亿元(含)以上的公司,核销权上限为子公司上年期末净资产千分之一; 注册资本在1亿元以下的公司,核销权上限为子公司上年期末净资产千分之三。 第三十一条 子公司董事会的权限

年度累计资产核销权限:占子公司上一年度期末净资产10%(含)以下的资产损失。 第三十二条 子公司股东会的权限

金额超出子公司董事会核销权限的资产损失。

第三十三条 子公司资产损失金额巨大,达到股份公司章程或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金额,需要提交到股份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

第六章 核销资产的处置

第三十四条 为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应当加强对批准核销资产的管理,防止有关责任线索灭失。

第三十五条 对经批准核销的不良债权、不良投资等损失,应当认真加强管理,建立“账销案存”管理制度,组织力量或成立专门机构动态监控,一旦债务单位或被投资单位达到追偿的条件,应再次启动追偿程序,避免资产流失。

第三十六条 对经批准核销的固定资产、存货、在建工程等实物资产损失,要建立账册,条件允许时应单独存放,子公司财务部门要全程监督此类资产的变卖处理过程。一般情况下,资产管理部门应在再次申请处理此类资产损失前将前一次获批处理的资产处理完毕。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七条 子公司对清理出的各类资产损失,必须查清责任,出具资产损失责任处理意见;造成损失数额较大的,应报纪检、监察部门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 在清理和追索资产权益的过程中,对积极参与追讨、主动配合并挽回大部分损失的责任人员,可以减轻处罚,或给予适当奖励;对不积极参与追讨、不主动配合或制造障碍的,应当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制度第三章对资产损失的分类,现金、应收账款等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财务部起草并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自上海运营中心总经理办公会讨论通过之日起实行。

附件1:资产损失核销审批表 附件2:资产减值计提管理办法

附件1

潍柴动力控股子公司 资产损失核销申请表

单位: 损失资产名称: 预计损失金额: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编号:

附件: 份 页 损失资产基本情况简述:(发生时间、原因、过程、影响等) 资产清理工作小组组长: 经办人签字: 日期: 签字: 日期: 签字: 日期: 签字: 日期: 签字: 日期 资产管理部门(清欠部门或相关责任部门)负责人意见: 财务负责人意见: 子公司总经理意见: 集团财务部/审计部意见: 股份公司领导意见: 签字: 日期:

附件2

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管理办法

1、目的与适用范围

为加强公司各项资产管理,合理确定公司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方法,有效防范和化解资产损失风险,依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 2006》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项资产减值的计提管理。

2、术语:

2.1资产减值:指各项资产未来可收回金额或期末市价低于账面价值所发生的损失。具体指公司依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有关规定,计提的坏账准备、存货跌价准备、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准备、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以及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商誉减值准备。

2.2可变现净值:是指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以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和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金后的净额。

3、管理内容与方法 3.1 坏账准备

3.1.1公司采用备抵法,对会计期末的应收帐款和其他应收款余额计提坏账准备。 3.1.2 对于单项金额重大且有客观证据表明发生了减值的应收帐款和其他应收款,根据其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坏账准备;对于单项金额非重大以及经单独测试后未减值的单项金额重大的应收帐款和其他应收款,按照帐龄分析法计提坏账准备。

公司坏账按帐龄分析法计提比例:

帐龄 1年以内 1-2年 2-3年 3-4年 比例(%) 5 15 30 50 4-5年 5年以上 80 100 3.1.3 对于其他应收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应收利息、长期应收款,若单项金额重大且有客观证据表明发生了减值,根据其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坏账准备。 3.1.4 公司与控股子公司、子公司之间发生的应收帐款、其他应收款,在没有明显证据表明发生坏账的情况下,不计提坏账准备或按帐龄计提损失。 3.1.5 坏账损失确认标准

a)凡因债务人破产或被依法撤销,依据法律清偿后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 b)债务人死亡,既无遗产可供清偿,又无义务承担人,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 c)债务人逾期三年未能履行偿还义务,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列作坏账损失的应收款项。

3.2 存货跌价准备

3.2.1 公司存货盘存采用永续盘存制。公司期末存货按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价。存货成本高于其可变现净值的,应当计提存货跌价准备,计入当期损益。 存货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通常表明存货可变现净值低于成本: a)该存货的市场价格持续下跌,并且在可预见的未来无回升的希望。 b)企业使用该项原材料生产的产品的成本大于产品的销售价格。

c)企业因产品更新换代,原有库存原材料已不适应新产品的需要,而该原材料的市场价格又低于其账面成本。

d)因企业所提供的商品或劳务过时或消费者偏好改变而使市场的需求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逐渐下跌。

e)其他足以证明该项存货实质上已经发生减值的情形。 存货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通常表明存货的可变现净值为零: a)已霉烂变质的存货。 b)已过期且无转让价值的存货。

c)生产中已不再需要,并且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存货。 d)其他足以证明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存货。

3.2.2 在资产负债表日,公司需要测算并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如果以前减记存货价值的影响因素已经消失,则减记的金额应当予以恢复,并在原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的金额内转回,转回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存货已对外销售时,需要同时结转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

3.3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准备

3.3.1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是指初始确认时即被指定为可供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资产,以及除贷款和应收款项、持有至到期投资、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以外的金融资产,此类金融资产采用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

3.3.2 分析判断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是否发生减值,应当注重该金融资产公允价值是否持续下降。如果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发生较大幅度下降,或在综合考虑各项因素后,预期这种下降趋势属于非暂时性的,可以认定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已发生减值,应当确认减值损失。

3.3.3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在确认减值损失时,应当将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公允价值下降形成的累计损失一并转出,计入减值损失。

3.4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

3.4.1 长期股权投资期末按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孰低计价。期末账面存在的各类长期股权投资由于市价持续下跌或被投资单位经营状况恶化等原因导致其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应计提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

可收回金额应当根据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

3.4.2 期末对长期股权投资逐项进行检查,按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减值准备,并按单项资产计提,减值一经计提,不得转回。

3.5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准备

3.5.1投资性房地产期末按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孰低计价。期末账面存在的采用成本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如果由于市价持续下跌、损坏等原因导致其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应计提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准备。

3.5.2期末对投资性房地产逐项进行检查,按单项投资性房地产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减值准备,减值准备一经计提,不予转回。

3.6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减值准备

3.6.1固定资产期末按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孰低计价。期末账面存在的固定资产,如果由于技术陈旧、损坏、长期闲置等原因导致其可收回价值低于账面价值的,应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3.6.2在建工程期末按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孰低计价。期末对公司在建工程如果有证据表

明在建工程项目已经发生减值,应计提减值准备。存在下列一项或若干项情况的,应当计提在建工程减值准备:

a)长期停建并且预计在未来3年内不会重新开工的在建工程;

b)所建项目无论在性能上,还是在技术上已经落后,并且给企业带来的经济利益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

c)其他足以证明在建工程已经发生减值的情形。

3.6.3期末对固定资产、在建工程逐项进行检查,按单项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减值准备,减值准备一经计提,不予转回。

3.7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3.7.1无形资产按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孰低计价。期末账面的各项无形资产,如果由于该项无形资产已被其他新技术所替代,使其为企业创造经济效益的能力受到重大不利影响,或该项无形资产的市价在当期大幅下跌,在剩余摊销年限内预期不会恢复,或其他足以证明该项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已超过可收回金额的情形的,应计提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3.7.2期末对无形资产逐项进行检查,按单项无形资产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减值准备,减值准备一经计提,不予转回。

3.8商誉减值准备

3.8.1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所形成的商誉,应当在每年年度终了结合与相关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如果存在减值迹象的,应当计提减值准备。

3.8.2期末先对不包含商誉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计算可收回金额,并与相关帐面价值相比较,确认相应的减值损失计提减值准备。再对包含商誉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比较这些相关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的账面价值(包括所分摊的商誉的账面价值的部分)与其可收回金额,如相关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确认商誉的减值损失计提减值准备。

4、计提减值准备报告制度

4.1公司财务部每年度向董事会提交具体资产减值准备的书面报告,详细说明提取减值准备的依据、方法、比例和数额,以及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等,按照公司管理权限,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后实施。 4.2管理权限规定如下:

4.2.1单项资产减值准备金额超过上年度总资产5%(含5%),由股东大会批准后实施。 4.2.2单项资产减值准备金额超过上年度总资产1%(含1%),未超过5%,由公司董事会批

准后实施。

4.2.3单项资产减值准备金额低于上年度总资产1%或按规定比例正常计提的坏账准备,经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后实施。

5、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财会法律、法规相关规定执行。 6、本办法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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