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表(B表)
税款所属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元至角分 纳税人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
*单*月污染物名称 □ 特征 特征 污染 污染当量数*本期 减免性质代码*税目 单位 位 份 特征值类型 □ 指标 指标值 当量值 或计税依据 应纳税额 (减免税名称) 税额 ⑴ ⑵ ⑶ ⑷ ⑸ ⑹ ⑺ ⑻ ⑼ ⑽=⑻×⑼ ⑾ 合计 — — — — — — — — 本期 减免 税额 ⑿ 本期 已缴税额 ⒀ *本期应补(退) 税额 ⒁=⑽-⑿-⒀ 本纳税申报表是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填写的,我确定它是真实的、可靠的、完整的。 填报人声明 填报人签字或盖章: 经办人: 主管税务机关: 受理人: 受理日期: 年 月 日 本表一式两份,一份纳税人留存,一份税务机关留存。
填表说明:
1. 采用《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前三项方法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且按期申报的纳税人填报《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表(A表)》。采用抽样测算方法或按次申报的纳税人填报《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表(B表)》。同时存在上述两种情形的,分别填报《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表(A表)》及《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表(B表)》。
按照环境保护税法附表《畜禽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当量值》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抽样测算的方法核定计算的纳税人填报此表。同时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税缴纳环境保护税,按次申报缴纳的纳税人可填报此表,此时填报的税款所属期起止日期为同一天,且申报表中的“月份”、“特征指标”、“单位”、“污染当量值”等栏次不填写。 2.第1栏“月份”:按税款所属期内的月份进行填报。 3.第2栏“税目”:按照《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的税目大类确定,分别为“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固体废物”。 4.第3栏“污染物名称/特征值类型”:污染物名称或特征值类型必须选择其一填写,污染物名称,纳税人按次申报时填写,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根据《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的污染物名称确定;“固体废物”根据《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的税目小类确定,具体填写煤矸石、尾矿、危险废物、其他废物四大类,其中:危险废物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确定;“噪声”按照《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的税目小类和计税单位确定,具体填报“工业噪声超标1-3分贝”、“工业噪声超标4-6分贝”、“工业噪声超标7-9分贝”、“工业噪声超标10-12分贝”、“工业噪声超标13-15分贝”、“工业噪声超标16分贝以上”。特征值类型,采用抽样测算方法计算时填写,根据环境保护税法附表《畜禽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当量值》表的特征值类型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填报,如畜禽养殖场、小型企业、饮食娱乐服务业、医院-消毒等。
5.第4、5、7栏“特征指标”、“单位”、“污染当量值”:根据环境保护税法附表《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当量值》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填报。“特征指标”填写“牛”、“猪”、“鸡”、“床”等,“单位”填写“头”、“吨”、“张”等。 6.第6栏“特征指标值”:纳税人根据实际情况据实填报。 7.第8栏“污染当量数或计税依据”:按照《畜禽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当量值》计算的,“污染当量数”=特征指标值÷污染当量值。采用按次申报的,直接填写计税依据。 8.第9栏“单位税额”:按照《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布的税额填报。 9.第10栏“本期应纳税额”:本期应纳税额=污染当量数/计税依据×单位税额。 10.第11栏“减免性质代码(减免税名称)”:按照享受的税收优惠进行填报。 11.第12栏“本期减免税额”:为本期减免的环境保护税税额。 12.第13栏“本期已缴税额”:为本期应纳税额中已缴纳的税额。 13.第14栏“本期应补(退)税额”:本期应补(退)税额=本期应纳税额-本期减免税额-本期已缴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