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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合同(4篇)

来源:华拓科技网

服务合同

  客运企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旅行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XX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XX市运输管理局

  XX市旅游局

  二〇〇九年六月

  XX市一日游包车客运服务合同

  客运企业(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旅行社(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旅行社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XX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和《XX市旅游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乙方包租甲方客车组织一日游活动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包车客运服务内容

  单位:个、辆、元人民币/日。

  车辆厂牌型号

  座位数

  数量

  费用标准

  其他要求

  甲方负责将符合上述要求的客车包租给乙方用于组织一日游活动使用,并配备驾驶员提供客运服务。

  二、包车客运服务期限

  包车期限为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三、包车客运服务费用及结算方式

  (一)包车客运服务费(含驾驶员服务费)总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

  (二)结算期限为第_______种:

  1.当日结清;

  2.三日内结清;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结算方式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有权按照约定收取包车客运服务费用。

  (二)应当按照约定在包车客运服务期限内为乙方提供车辆,保证甲方及甲方提供的车辆均具有相应的营运资质,并为车辆投保法律规定的强制保险。

  (三)应当负责对车辆进行维修和保养,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

  (四)车辆因年检、维修、保养、故障等原因不能出车或中途不能运营时,应当负责安排车型相同或相近的车辆替换,以保证乙方的正常使用。

  (五)应当为其提供的车辆配备具有从业资格的驾驶员,在发车前由该驾驶员与乙方指派的导游员对《一日程单》进行核对确认,并按照行程安排提供符合行业安全服务规范要求的客运服务,不得擅自改变行程。

  (六)应当在车厢内明确提示乘车人不得携带国家规定的危险物品及其他禁止携带的物品乘车。

  五、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应当按照约定使用车辆组织一日游活动,所得收益归乙方所有。

  (二)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车辆包车客运服务费用。

  (三)除另有约定外,车辆使用期间的过路费、过桥费、停车费及组织一日游活动有关的其他费用均由乙方承担并直接支付。

  (四)应当至少提前一日预定所需车辆,并同时将加盖旅行社公章的《一日程单》(应当与告知游客的相一致)书面告知甲方;乙方不得擅自改变行程。

  (五)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旅业一日游业务规范合法经营,随车配备持有旅游管理部门颁发的导游证的导游员提供全程服务。

  (六)不得提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的.要求,或强行要求驾驶员驶入危险地段。

  (七)不得将甲方车辆转包或以其他形式交给第三方使用。

  六、违约责任与风险负担

  (一)一方违约应当按照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标准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二)因一方违约造成投诉、新闻媒体批评、提起诉讼等事件并给对方造成负面影响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还应当按照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标准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三)车辆在运营过程中因甲方原因发生的毁损或灭失责任由甲方自行承担,因乙方原因发生的毁损或灭失责任由乙方承担。

  七、不可抗力

  合同履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合同或迟延履行本合同的,应当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违约责任。

  八、合同的解除

  (一)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二)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但应当提前____________天通知乙方,并有权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1.乙方迟延____________天以上支付包车客运服务费用的;

  2.乙方故意毁坏甲方车辆的;

  3.乙方的违法经营行为给甲方造成严重损害的。

  (三)甲方

  有下列行为之一,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但应当提前______________天通知甲方,并有权要求甲方赔偿损失:

  1.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提供车辆和服务,造成当日旅程延误或取消,或经乙方催告,甲方迟延_______天以上仍未提供或未纠正的;

  2.甲方向乙方提供的车辆存在影响运营安全问题,经乙方要求,甲方当天不予调换的;

  3.甲方的违法经营行为给乙方造成严重损害的。

  九、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项下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或申请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解决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提起诉讼。

  十、其他

  (一)《一日程单》作为本合同的附件,甲方的驾驶员和乙方的导游员应当认真填写,随身携带,并由乙方向其组织的游客公示说明。

  (二)本合同未尽事宜,可以签署书面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本合同一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

  十一、补充条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营业执照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营业执照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编号:_______________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 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

  一日程单

  日期

  合同编号

  旅行社名称

  运输企业名称

  导游员姓名

  驾驶员姓名

  导游证编号

  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编号

  导游员电话

  驾驶员电话

  行程安排

  时间安排

  活动内容及地点

  备注

  上午

  中午

  下午

  旅行社联系人

  旅行社盖章

  旅行社联系电

服务合同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乙方:

  法定代表人:

  甲乙双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办理 事宜,一致达成本合同,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委托事务

  第二条双方权利义务

  1、基于本合同委托事项的时效性,合同生效后,乙方应于 年 月 日之前向商标局提交相关材料。

  2、如甲方确认过程中发现乙方制作的相关申请文件等不符合甲方要求的,乙方应于接到甲方通知后予以及时修正,并于甲方确认通过后及时完成相关申请文件的官方申报动作。

  3、乙方必须及时、如实向甲方报告委托事务的进展,报告方式为面访、挂号函件、传真等或者将材料发送至甲方。

  乙方指定(电子邮箱: ;)作为其合同事务的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合同事务的执行。乙方合同事务负责人向甲方发出的指令、签发的文件等对其所属方具有法定约束力。

  4、乙方在接受甲方委托事务后,应恪尽职守完成合同约定的委托事务,且乙方不得接受与甲方利益相抵触的委托。乙方收到国家商标局下达的文书、证书后,乙方应在收到前述文件、证书后 天内转达甲方。

  5、甲方应按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合同服务费用款项。

  第三条 服务费用及结算

  1、本合同项下的各项委托事务的服务费用总额(含税价)为人民币 元。服务费用总额已包含因办理本合同项下知识产权事务的行政收费及乙方的报酬。除该等费用外,甲方无需另行支付乙方其他任何费用。

  2、合同生效后,甲方应于收到乙方开具的合同款项全额的专业税务后全额支付乙方合同服务费用即人民币 元。

  3、本合同项下款项一律由甲方汇入以下乙方指定的收款账户内:

  指定收款账号:

  开户行:

  户名:

  第四条 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并积极维护对方权益。如因一方违约行为,导致对方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则守约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向违约方追诉损失赔偿。如因乙方原因造成本合同委托事项过时效,乙方应向甲方赔偿人民币 元。

  2、本协议如因甲方违约解除的,甲方不得要求乙方退还已经支付的合同费用。本协议如因乙方违约解除的,乙方须全额退还甲方已支付的合同费用。

  第五条 知识产权及保密事宜

  1、本合同项下甲方及甲方员工交付给所有文件、图纸、材料等所涉及的知识产权均归甲方所有,乙方不得使用该等文件、图纸、材料等进行与甲方权利相悖或侵犯甲方权利的行为,否则须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2、本合同项下的保密事项,乙方具有永久保密义务,不因合同终止、解除、无效、撤销或一方被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而终止。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或泄露(商标注册、版权登记、专利申请等官方申报除外)。

  3、本合同项下的保密事项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的商业秘密、经营信息、技术资料和图纸、甲方人员提交给乙方人员的有关商标、版权、专利等的文件、图纸、技术资料等。

  4、本合同签订前及合同签订后,甲方邮箱发送至乙方的所有文件、图纸、材料等为本合同保密事项之一,乙方负有完全保密义务。

  5、乙方办理完成甲方委托事项后,应及时将包含保密信息的材料原件或复印件等归还甲方,对于甲方明示放弃取回的样品、复印件等物品,乙方须及时予以审慎处理,防止保密信息泄露。

  第六条 纠纷解决

  如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纠纷的,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向原告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诉讼解决。

  第七条 其他事项

  1、本合同项下双方往来联络及函件等可按照合同载明的双方电子邮箱、QQ、地址、传真号码等以电邮、信件、传真等方式送达对方。本合同载明的双方地址、电话、传真、电子邮箱、银行账户、合同事务负责人等相关信息如发生变更的,变更方须提前7天书面通知对方并告知变更生效的时间及内容,否则须承担因其迟延或怠于通知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另如发生乙方穷尽本合同联系方式后仍无法将委托事务通知到达甲方的,乙方可以适宜行事,责任及后果由甲方承担。

  2、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可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达成补充协议。经双方签章确认的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壹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签署时间: 年 月 日

  甲方(盖章):

  联系人:

  联系方式:

  地址:

  乙方(盖章):

  联系人:

  联系方式:

  地址:

服务合同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乙方:(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鉴于:

  本《提前解除终止的协议》(以下简称“终止协议”)由下列双方针对:*年**月**日,乙方在执行*项目过程中,发生事件,签定如下协议:

  (1)甲方和乙方于*年**月 **日签署了《服务合同》;

  (2)经甲方及甲方客户要求,并经甲方和乙方协商一致,双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提前终止解除该《服务合同》。

  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一致意见:

  1、 合同解除及责任承担

  (1)甲方向乙方提出并同意,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解除双方已签署的`《服务合同》。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该协议不再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一方相应免除另一方在《服务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

  (2)乙方同意像甲方支付违约、赔偿金,金额总计人民币 元(大写: 圆整),除此之外,乙方不再对甲方负有任何其他钱款、费用。

  2、甲方和乙方共同承诺及保证

  (1)解除《服务合同》不会导致一方产生对另一方的任何责任负担;

  (2)解除《服务合同》不会导致任何一方被提起诉讼、仲裁或其他法律程序或行政程序;不会导致任何一方存在诉讼和潜在纠纷的可能性。

  3、管辖法律:仲裁

  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提起诉讼。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4、本合同自甲方盖章、乙方签字生效。本合同一式贰份,双方各持壹份。

  甲 方:

  乙 方: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日 期:

  日 期 :

服务合同

  甲方:某银行

  甲方地址:

  乙方:押运公司

  乙方地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平等互利,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协商一致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押运服务范围及内容

  1、甲方委托乙方承担甲方营业网点(运营线路业务表)日常上门收票、款服务(以下统称标的物)等必须武装押运的任务。

  2、乙方同意接受甲方委托的标的物押运工作,并按甲方确定的接送时间,确保押运服务安全、准时。

  3、乙方按照甲方的实际需求为甲方提供制式防弹运钞车。所使用的运钞车质量、配臵等必须达到国家公共安全行业标准CA-1-20xx《专用运钞车防范技术条件》的规定要求。

  第二条、 押运人员及车辆的使用与管理

  1、 乙方负责配备制式防弹运钞车,每辆车配备名押运员,其中驾驶员名,护卫员名,乙方护卫员应统一着装,佩带胸卡,以便于甲方识别。乙方押运人员如有变动,应提前一天通知甲方注销和更换名单,并在三天内将变动的人员资料提供给甲方。凡不符合规定的,甲乙双方均有权拒绝为对方办理标的物交接手续,凡因此所造成的后果,均由有过错方承担责任。

  2、 乙方根据甲方网点分布和交通情况做好充分准备工作,保障全年365天(闰年366天)按甲方要求的时间,将标的物在甲方保管地和营业网点(或延伸服务单位)区间安全运送,甲方如有时间变动要求时,应提前通知乙方,乙方应按甲方提供的变动时间准时执行押运服务,不得延误。

  3、遇有不能正常交接情况的处理

  接运标的物时,乙方的运钞车按预定时间到达甲方网点。运钞车在每个网点交接标的物的等候时间不得超过15分钟。甲方出现延时结帐等特殊情况无法按照预定时间进行交接时,乙方可先接送下一个网点,在该路线其他网点交接完毕后再返回缺席网点办理标的物的交接。

  4、押运车辆的日常维修保养及所需相关费用均由乙方负责,押运员由乙方负责管理。

  5、双方各自为运钞车上的本单位所属员工购买人身意外保险,出现意外事故后各自负责单位所属员工善后处理。

  第三条 乙方权利、义务

  1、乙方负责将甲方标的物及时、安全地运送至甲方指定的目的地。日常接送标的物时每辆运钞车最高限额不得超过 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金额。

  凡在约定区域内发生的抢劫案件及造成甲方资金或财产损失的,按实际损失额由乙方负责赔偿,最高限额为20xx万元人民币。

  2、乙方携款员主要负责运送款箱上下车和款箱的交接工作。乙方与甲方款箱的交接工作必须在库区、营业网点及延伸服务财务室内的录像监控下进行。如交接地点未安装监控的,所发生的纠纷及责任乙方不承担责任。

  3、乙方接送库款时的约定区域为:出入库时,以款箱出甲方营业网点柜台防尾随门或金库安全门时开始,至款箱进入甲方营业网点柜台防尾随门或金库安全门内时为止;自助银行加钞维护时,以款箱出甲方营业网点柜台防尾随门或金库安全门时开始,至自助银行加钞完毕返回,款箱进入甲方营业网点柜台防尾随门或金库安全门内时为止;延伸服务时,以款箱出接送款单位的财会室防盗门时开始,至款箱进入甲方营业网点柜台防尾随门或金库安全门内时为止,或以款箱出甲方营业网点柜台防尾随门或金库安全门时开始,至款箱进入接送款单位的财会室防盗门内时为止。

  4、乙方对所押运标的物负有防抢、防盗、防火、防丢失及其他防范损失的责任。如遇上述责任,均由乙方负责赔偿。因不可抗拒的原因所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标的物损失的赔偿。由乙方按合同第三条第一款要求进行赔偿。在实际损失情况确定后,根据损失的大小,10万元(含)以下的在3个工作日内给予赔偿;10-50万元(含)的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赔偿;50-100万元(含)的8个工作日内给予赔偿;100-200万元(含)的在15个工作日内给予赔偿。甲方实际损失的认定,以上门接送款服务发生的实际损失即接送款单位当日现金交接单为基础按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在押运过程中发生空白重要凭证等丢失、被盗、被抢案件,甲乙双方应积极采取补救措施予以挽回。因采取补救措施不当或不作为而造成后果的',由过错方负责赔偿。

  5、乙方为甲方接送营业网点和上门服务时, 乙方提供押运服务的基本原则是,每天每辆运钞车负责3-5个营业网点或包括本合同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标的物的接送或120公里内的上门服务业务(不含每日一次往返银行至基地的路程),每超过10公里加收25元;每辆车每天累计工作时间为8小时,8小时以上部分视为超时服务,每超时1小时加收30元。如因甲方工作安排不当或超出了运钞车辆所能承受的工作量,而影响甲方正常营业时,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甲方有本市区域内的临时性押运业务,需至少提前一天书面通知乙方,收费标准为起步价1000元/次,每公里10元。

  第四条、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委托乙方接送的标的物内容,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规定。

  2、每辆运钞车接送的标的物,单车不得超过20xx万元人民币。

  3、甲方应使用符合安全规定的款箱,款箱不得超出机关规定所使用的中型款箱,标的物应装在款箱内,并将所有款箱加双锁,按照规定签封,与乙方办理好交接手续。

  4、甲方如有新增营业网点或延伸服务、上门服务业务时,甲方应提前三个工作日通知乙方,双方协商调整合同增加押运服务费,费用由双方协商解决。

  第五条、押运服务费及付款方式

  1、 乙方为甲方提供辆车押运服务,甲方每辆车每月向乙方支付押运服务费 36000元人民币,每增加一名携款员每月增 3600 元人民币,封包业务每月增5000元人民币(含一名携款员),甲方每季度共向乙方支付元。

  2、 押运服务费按季进行结算,在每季首月初5日前,甲方将押运服务费通过转帐或支票方式直接汇入乙方指定的银行帐户,甲方不得迟延支付押运服务费,如押运服务费延迟支付超出三个月,视为甲方自动终止合同,乙方不在为甲方提供押运服务和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并追究甲方相应违约责任。若因乙方原因致使合同不能正常履行时,乙方应将多收的押运服务费退还给甲方。同时,乙方也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六条 违约责任

  甲乙任何一方违约,除需赔偿对方因违约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外,还应按全部服务费的5%作为违约金赔偿对方。如发生不可抗拒的情况造成违约时,双方均不承担责任,双方协商解决。

  第七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如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当地人民提起诉讼。

  第 其他事项

  1、自合同签订之日起,每当调整职工社保基数及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市场燃油价格其中一项发生变化,押运服务费从公布之日的下季自动增减。具体增减数额按实际增减额计算,双方签订补充协议。

  2、在本《押运服务合同书》的基础上,甲方可根据需求,再与乙方签订补充合同条款。

  3、本合同未尽事宜,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由双方协商解决。经双方协商制订的补充条款或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合同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月 日止。

  5、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

  甲方(公章):

  甲方负责人:

  乙方(公章):

  乙方负责人:

  签字日期: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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