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
法定代表人:
乙方:北京市律师事务所
地址:北京市
电话: 传真:
邮编: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就非诉服务项目(下称“项目”)中有关法律服务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接受委托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指派律师为甲方项目提供法律服务。
根据项目的需要,乙方可增加或安排乙方其他律师协助提供与项目相关的法律服务。乙方指派的律师因发生交通事故、疾病、不可抗力及其他特殊情况下,乙方可指派其他律师继续办理。
第二条委托事项
双方约定,服务项目或内容为下列第项:
1、裁员方案设计:
2、特殊工时制申报,包括综合计算工时制与不定时工作制申报;
3、劳动合同拟订,共计个版本;
4、规章制度及员工手册拟定;
5、其它:
服务语言要求:
第三条乙方义务
1、乙方律师应当勤勉、尽责地完成第二条所列法律工作;
2、乙方律师应当尽最大努力维护甲方利益;
3、乙方律师应当在取得甲方委托和收到甲方提供的文件资料后,及时完成委托事项,并应甲方要求通报工作进程;
4、乙方律师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担任与甲方具有法律利益冲突的另一方的法律顾问或者代理人;
5、乙方律师应对其提供的法律意见的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6、乙方律师对其获知的甲方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非由法律规定或者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和第三方披露;
7、乙方对甲方业务应当单独建档,应当保存完整的工作记录,办理具体法律事务时,要一事一档、一案一卷,对涉及甲方的原始证据、法律文件和财物应当妥善保管;
8、乙方律师要定期听取甲方意见,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9、针对本项目,乙方应提供下列文件或下列服务作为完成服务的标志:
就该项目有关法律问题,应甲方之要求,乙方应提供下列咨询服务:
10、服务时限要求:
收款后个工作日内完成服务;
收款后个工作日内完成服务。
但因甲方未及时提供有关材料或配合工作而导致未能按期完成服务时除外。
11、乙方联系人:电话:
e-mail:邮编:
联系地址:
双方同意上述联系地址作为有效送达地址,电子文件可通过电子邮件送达。
第四条甲方义务
1、甲方应当全面、客观和及时地向乙方提供与项目有关的全部文件和背景材料,承担因违反本款而产生的不利后果;
2、甲方应当积极、主动地配合乙方律师为甲方的利益所从事的各项工作,根据实际需要为乙方提供办公、交通、住宿等工作便利;
3、按本协议第五条的约定向乙方支付律师费。因不可归责于乙方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相应的报酬。
4、甲方指定下列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甲方联系人:电话:
e-mail:邮编:
联系地址:
双方同意上述联系地址作为有效送达地址,电子文件可通过电子邮件送达。
甲方更换联系人应当书面通知乙方律师;
5、甲方保证,在与乙方签订委托合同时,提供的邮寄地址、传真、电话等联系方式均真实、准确,乙方可以通过以上联系方式取得有效的联系和传达,如果变更,甲方应在变更之日起三日内告知乙方律师,否则,因以上联系方式的错误致使乙方律师无法送达或者甲方未能收到邮件,由此造成的不利后果均由甲方承担。
6、甲方有责任对委托代理事务做出的地判断和决策,乙方尊重甲方对委托代理事务做出的地判断和决策。甲方非根据乙方律师提供的法律意见、建议、方案所做出的决定而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7、甲方不得要求乙方律师为其提供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以及其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服务。
第五条代理费
双方依据《北京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及双方的友好协商,就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的律师费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收取律师费,已充分考虑了以下因素:(1)耗费的工作时间;(2)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3)委托人的承受能力;(4)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5)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
双方同意乙方采取计件方式收取律师费。
(二)甲、乙双方约定,就乙方提供的本协议第二条所列的服务,甲方应向乙方支付法律服务费¥元(大写:圆)。
(三)支付方式: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
乙方指定收款帐号为:
开户行:
开户名:
帐号:
乙方应向甲方提供足额正规。如甲方系单位客户,则乙方开具不作为付款的'凭证,是否付款以银行付款凭证为准。
第六条代收费用及差旅费
1、乙方为甲方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所发生的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检验费、评估费、公证费、查档费、翻译费等由甲方另行支付。乙方代甲方支付上述费用的,应当凭有效票证与甲方结算;乙方可以先行代收,事后依据有效票据与甲方进行结算。
2、在办理委托事项过程中所需的办案费用(包括资料、交通、通讯、文印、差旅、食宿等费用)按如下第种方式支付:
1、乙方垫付,甲方实报实销;
2、包干;
3、免收办案费用,但因工作所需在北京市外发生的差旅费用由甲方据实报销。
第七条协议的变更、解除
1、对本协议的任何变更,均需双方协商一致,并另行签订变更协议。
2、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1)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更换代理律师的;
(2)乙方律师工作延误、重大失职导致甲方蒙受重大损失的;
3、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或暂停工作直至甲方纠正:
1、甲方的委托事务违反法律或者违反律师执业规范的;
2、甲方有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隐瞒重要事实情节等情形的;
第违约责任
(一)乙方无正当理由不提供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法律服务工作或者违反第三条规定义务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还部分或者全部已付的律师费。但甲方不得以如下理由要求乙方退费:
1、甲方单方面又委托其他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代理的;
2、乙方接受委托后,甲方以乙方收费过高为由要求退费的;
3、乙方根据甲方的要求,办理了委托事项的准备工作,甲方取消委托事项的;
4、其他非因乙方或者乙方律师的原因,甲方单方解除合同的。
(二)甲方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律师代理费或者事务费用,或者不合理的单方解除合同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未付的律师代理费、未报销的事务费用及延期支付的利息。
第九条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合同法》、《律师法》、《民事诉讼法》等法律。
甲乙双方如果发生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北京市仲裁委员会,按照提交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甲乙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十条通知和送达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相互发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材料,均以本合同所列明的地址、电子邮箱、传真送达。一方迁址或者变更邮箱、传真电话的,应当书面通知对方。
以当面交付文件方式送达的,交付之时视为送达;以电子邮件方式送达的,发出电子邮件时视为送达;以传真方式送达的,发出传真时视为送达;以邮寄方式送达的,邮件交邮当日视为送达。
第十一条其他特别约定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有关规定,乙方律师依法尽职尽责提供法律服务,努力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但对案件实际结果不作任何承诺。
2、乙方在签订本合同之前已经向甲方解释了收费规定及标准。在本合同签署之前甲乙双方已就本合同涉及事项进行了详细的研究,本合同系双方友好协商,自愿一致达成。
第十二条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代表人签字或加盖公章起生效,自乙方律师完成本合同的委托事务或解除本合同时终止。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及乙方律师各执一份,每份均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代表签名:_______________ 乙方代表签名: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日期: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第号
受委托人:进贤县罗溪镇法律服务所(以下称“甲方”)。
委托人:姓名,性别,民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住址:,联系电话:(以下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经双方充分协商签订本协议:
1、委托事务及权限:
甲方接受乙方的委托指派法律工作者(联系电话:,工作证编号:)、(联系电话:,工作证编号:)为乙方就(与)法律事务(以下又称“案件”)提供:一审二审侦查审查起诉申诉(再)审执行仲裁劳动仲裁非诉讼阶段法律服务。
代理权限为(详见《授权委托书》):一般代理特别代理。
2、代理费及其他费用:
(1)双方商定按下列方式计算代理费并于本协议签订时支付:按标的额比例收费计件收费计时收费分期付款风险代理
(2)代理费总额为人民币(大写)万仟佰拾元整。如乙方未按照本协议的约定足额及时向甲方支付代理费的,法律工作者有权拒绝办理合同项下案件(风险代理除外)。
(3)①若选择计时收费方式的计费标准为每小时人民币(大写)元,最小计时单位为一小时,完成本事务约需用小时,预收法律工作者费用(大写)万仟佰拾元整。结案后凭计时清单与乙方结算,多退少补。
②若选择分期付款方式,约定代理费(大写)万仟佰拾元整,协议签订时支付(大写)万仟佰拾元整(首次付款不低于总额的30%),余款在付清。
③风险代理,按照案件标的额的百分之计算并于结案后一次性支付。
④法律工作者在办理案件中所发生的以下实支费用(以下称办案费)由乙方另外承担,包括但不限于:通讯费、文件快递费、办理案件材料复印费、办理案件所需档案查询费、调查费、交通差旅费、案件所需的诉讼费用、公告送达费用等等。
⑤办案费的支付:双方一致约定办案费用(诉讼费及保全费、案件评估费、拍卖费、鉴定费、公告费及应缴金额超过元的项目除外,由乙方自行支付)采取以下方式支付。包干制。据实报销制。
合同签订3日内甲方先行支付元作为预交办案费用,其他实际支出项目费用由甲方根据办案需要自预交办案费用中支出,待案件结案时凭合法票据结算,多退少补。
3、以下视为结案即甲方已经完成乙方委托的法律事务并以先到为准:
⑴诉讼案件:
①受诉作出并已送达判决书、调解书或撤销诉讼、撤销案件、驳回起诉、准予原告撤诉或被视为撤诉裁定、执行终止裁定书等法律文书或甲方已经领取债权凭证或已经实际获得相关诉讼利益的;
②原告或申请人放弃起诉或放弃申请或双方当事人案外和解;
③乙方解除本协议或撤销本次委托;
⑵非诉讼案件:
①非诉讼案件的处理部门已经作出终结裁决或者结论性意见或者申请方撤回处理申请或被视为撤回申请的;
②相对方完成了满足乙方要求的行为;
③乙方向对方作出了新的要约或致使受托事务成为不必要;
④调查或谈判对象灭失或终止;
⑤其它依照法律或约定或惯例应视为甲方义务已履行完毕的情形;
⑥乙方解除本协议或撤销本次委托;
⑦争议双方自行和解或被第三方居中调解并达成协议或利益方放弃争议利益的;
⑧委托事项涉及乙方的期待利益已为乙方或其指定方实际受领或享有;
4、甲方和法律工作者的义务:
⑴遵守法律工作者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勤勉尽责,维护乙方的利益;
⑵及时向乙方报告有关案件的进展情况;
⑶不超越乙方授权行事;
⑷变更联系信息的',应当及时通知乙方;
⑸未经乙方同意不得泄露乙方委托事务相关信息。
5、乙方的义务:
⑴与甲方和法律工作者诚实合作,向法律工作者如实、全面、及时提供与案件有关的资料信息;
⑵如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事实发生变化,应及时告知甲方法律工作者;
⑶如变更联系信息应当及时通知甲方法律工作者,否则所造成的后果由乙方承担;
⑷按照约定支付法律工作者费和其他费用;
⑸无论何种情况,乙方向甲方法律工作者提出的要求均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法律工作者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规定。
6、协议的解除:
⑴经书面通知,乙方可以书面通知解除本协议。一旦收到乙方的解除通知,甲方法律工作者立即停止向乙方提供法律服务;
⑵如果乙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预付其他费用且延期超过15日的,甲方有权书面通知乙方解除本协议;
⑶如果乙方违法本协议第5条第五项约定的,则甲方有权随时终止向乙方提供法律服务;
⑷本协议因上述情况解除,乙方仍继续支付本协议约定的法律工作者费和实际发生的其他费用。
甲方:
乙方:
甲方因 一案,请求乙方委派律师为代理人。经双方充分协商,订立本合约,以期共同遵照履行:
一,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指派 律师担任甲方代理人。
二,乙方律师应恪守中国司法部门制定的律师执业纪律和道德规范,尽职尽责,依法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全力为甲方办理本委托合同事项。
三,甲方必须真实地向律师陈述案情,全面提供本案有关证据资料。乙方接受委托后,如发现甲方有捏造事实、弄虚作假行为,有权终止合同,所收费用不予退还。乙方应协助甲方收集和整理各方证据,并根据证据具体情况尽可能合理安排诉讼时机或程序。
四,甲方可以解除与乙方的委托关系,但甲方所交律师费及其他已开支费用不予退还。除已付费用外,还约定有其他报酬的或有未付费用的,甲方应全额支付双方约定的报酬及乙方代垫的其他费用。 五,乙方非因本合同约定或法定理由,不得单方解除与甲方的委托关系。如无故终止本合同,律师费应全额退还甲方,并承担因此造成的所有法律责任。
1,律师费 元。
2,办案差旅交通费 元。
3,办案调查手续费 元。
4,打印、复制材料工本费 元。
5,其他费用 元。
七,由于一方的原因给另一方造成损失,过错方应赔偿另一方的损失,但各方的赔偿额最高限额不超过实际已收取的律师费。
八,本合同签订后,除非乙方同意,甲方不得与第三者签订与本合同相同委托事项的合同,否则,乙方可以单方面解除本合同,乙方已收取的费用不予返还。乙方指派的律师如因中途不能执行职务,可另行委派律师接替。
九,甲方委托乙方的代理权限(选择后在括弧内打“√”):
1、代为起诉、应诉、申请仲裁或裁决;( ) 2,代为承认、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或提起反诉、上诉;(
3,代为签收法律文书; ( )
4,代为申请强制执行,承认、放弃或变更执行请求、标的,进行执行和解和收取执行标的物。( )
5,其他: )
十,如一方要求变更合同条款,应另行协议。
十一,本合同如有甲方委托乙方申请执行的约定,且所涉案件须查封、扣押、冻结对方财产并须延长期限的,甲方应书面通知乙方申请或由甲方自行申请。
十二,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至一审结束后失效。
十三,双方确认,本合同具明的联系地址和电话除非书面更正,均为委托事项必须的各项通知包括相关法律文书送达的有效地址电话,任何一方如因此无法通知或送达而导致的后果对另一方均不承担责任。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甲方:
乙方:
甲方因与乙方一案,根据合同法、民事诉讼法、律师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聘请乙方律师为委托代理人;乙方同意接受其委托。经协商一致,立此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委派律师担任甲方与公司购销合同纠纷案的非诉和诉讼代理人。
第二条、委托代理权限
本协议委托代理权限是一般代理或者在授权委托书中确定。
第三条、权利变更
协议签订以后,甲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视为乙方已经完成了全部代理事项:经乙方电话或者书面催收,债务人付清上诉本金的;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即与债务人达成放弃或减少权利或利益的承诺。
第四条、甲方的义务
1、应当真实详尽和及时地向乙方的律师叙述案情,提供与委托事项有关的证据、文件及其它能够证明事实的材料。
2、应当积极、主动地配合乙方律师的工作,对乙方律师提出的要求应当明确、合理。
3、本案的有关材料需要甲方签名或盖章的,应当在乙方要求的时间内完成。
4、应当按时、足额支付本合同约定的费用。
5、甲方联系人为_,电话_。甲方联系人负责向乙方传达甲方的指示和要求,提供文件和资料等。甲方更换联系人应当书面或短信通知乙方承办律师个人。
6、甲方承诺,在委托乙方前,没有与其他律师事务所达成意向代理本案的合同,且所达成的收费金额比本合同收费低。如其不实,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由甲方予以赔偿。
第五条、乙方的义务
1、乙方指派_和律师作为上述事务中甲方的委托代理人,甲方同意上述律师指派其他业务助理配合完成辅助工作,但乙方更换代理律师应取得甲方认可。
2、乙方律师应当勤勉尽责地完成第一条所列委托代理事项。
3、乙方律师应当根据有关机关或者当事人的要求,及时提交证据、参与诉讼活动。
4、在涉及甲方的对抗性案件中,未经甲方同意,乙方律师不得同时担任与甲方在法律上有利益冲突的一方的委托代理人。
5、乙方工作中对甲方提交的不可再产生原始证据不得收取,但应收取与原始证据一致的复印件。
6、乙方指派_律师为甲方与乙方的联系人,电话:_,邮箱_。乙方更换联系人应当通过电子邮件或短信通知甲方联系人。
第六条、律师费用的计算、支付时间:
1、本金部分收取_万元(税后,乙方应付税收由甲方按税法规定代乙方支付)。本合同签订时甲方即向乙方支付前期工作费_万元(市内交通等),其余_万元按实际收回本金数额的上述比例计算,并在3日内支付给乙方或其承办人。
2、收回的其他费用(除本金外的其他费用),甲方按实际收到金额数的60%向乙方支付。
3、甲方未按约定的时间向乙方支付上述费用的,按未付总额的日1%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第七条、其他费用
1、本协议签订日甲方向乙方支付前期工作费_万元,此项收费甲方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要求乙方退费。
2、与本案需要通过、行政、鉴定等有关部门处理的,上述有关部门收取的费用,由甲方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支付。
第、其他约定
1、承办律师对本案的任何解释和承诺仅供甲方参考,不能作为甲方决策的依据。一切均以乙方的书面文件和的文书为准。
2、本合同履行地在北京市朝阳区,如发生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合同履行提出诉讼。
3、本合同内容双方都有保密的义务,未经另一方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
第九条、通知和送达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相互发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资料,均以双方指定邮件,手机短信方式送达。一方如果变更电话、电子邮箱,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电子邮件手机短信方式发送的,自发出时起24小时内视为送达。
第十条、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持一份,乙持执两份。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至本合同约定的事项完毕时止。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甲方:
乙方:
甲方因申请在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报价转让股份(简称“新三板”)之目的,聘请乙方作为甲方本次在新三板挂牌交易之专项法律顾问。甲乙双方本着诚实信用原则,经协商一致,立此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乙方的工作范围
乙方的工作范围根据中国法律、行规以及中国证券业协会等关于公司申请股份在新三板挂牌交易的相关规定,就甲方完成本次到新三板挂牌交易事宜提供专项法律服务,包括:
1、就甲方本次申请挂牌交易涉及的法律、行规、等问题接受咨询,提供律师咨询意见。
2、对公司进行法律尽职调查,之所法律尽职调查工作底稿,提出法律问题和解决意见。
3、与公司及公司委托的主办券商、会计师共同讨论确定公司本次申请到新三板挂牌交易方案、股份公司设立方案以及其他重大财务、法律问题解决方案。
4、起草、修订甲方实施本次到新三板挂牌交易所需的有关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起草相关协议、决议以及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涉及的法律文件。
5、根据新三板的要求对公司进行法人治理结构的建立和规范运作的辅导工作,协助公司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并促使公司的规范运作。
6、向中国证券业协会出具关于公司本次申请到新三板挂牌交易的其他相关工作。
7、协助公司、主办券商完成公司申请到新三板挂牌交易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二条乙方的义务
1、乙方委派律师作为甲方专项法律顾问,未完成本合同项下工作,乙方将根据需要随时增派其他律师配合工作。
2、乙方律师应当勤勉、尽责地完成本合同项下的乙方应为的法律事务。
3、乙方律师应当以其依据法律做出的判断,尽最大努力维护甲方利益。
4、乙方律师应当在取得甲方提供的文件资料后,及时完成委托事项,并应甲方要求提供书面工作进程。
5、乙方律师对其获知的甲方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非由法律规定或者甲方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
6、承担为完成本协议项下工作而发生包括差旅费在内的工作费用。
第三条甲方的义务
1、全面、客观和及时地向乙方提供与法律事务有关的各种情况、文件、资料。
2、及时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费。
第四条法律顾问费及支付条件
本合同项下的乙方法律顾问费为十五万元人民币(其中律师费十三万元,工作费用二万元,工作费用不开律师费),并按以下条件支付:
1、本合同签署后五个工作日内支付人民币三万元(其中律师费壹万元,工作费用二万元)。
2、甲方股份公司完成后,一方为甲方出具关于申请在新三板挂牌交易之法律意见书后五个工作日内支付人民币四万元。
3、甲方本次到新三板挂牌交易获得中国证券业协会批准后五个工作日内支付人民币捌万元。
乙方账户信息如下:
户名:开户行:账号:第五条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
1、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2、非因双方原因导致本合同项下工作调整,或者甲方自动终止本次股份挂牌交易活动,双方应根据乙方律师实际工作量协商确定需支付的律师费。
3、如因乙方原因致使甲方不能完成新三板挂牌交易,乙方应退还所受的所有费用并赔偿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4、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需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5、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甲乙双方如果发生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应向甲方所在地人民起诉。
6、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由甲乙双方代表并加盖公章,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生效,至甲方本次到新三板挂牌交易完成日止。
甲方:
乙方: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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