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逐步将列为全行业的规定。既然“营改增”是国家税制改革的大方向,就应该将工作做在改革的前面,即在全国、全行业推行制度。一家企业虽然暂时没有纳入改革试点,但如果他同样可以提供,就会给这个企业带来益处和新的业务发展的机遇。另外,不必担心有人拿到就想混进抵扣税事项,不是有就可以任意抵扣的,关键要看这个企业是否属于抵扣的单位和这张是否符合抵扣的内容。
⒉给予旅行社业一定的特殊。对未列入的行业所开具的,也可以按一定标准抵扣,试点文件第四十九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应当向索取专用的接受方开具专用,并在专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但同时又规定“向消费者个人通过应税服务”和“适用免征规定的应税服务”的“不得开具专用”。虽然在试点文件中对一些无法取得的情况做了特殊处理,但对于旅行社来讲,只是解决了一小部分问题。旅游业务中的绝大多数都是与“消费者个人”的消费内容相近的,如餐饮、住宿、交通等,这些消费者日常生活的内容也是旅行社的主营业务。如果这些行业都不具备开具的资格或不能提供,将影响旅行社的经营业务,进而影响旅行社的抵扣税的工作。
根据旅行社的经营特点,给予导游、司机和志愿者、辅助人员一定的带团津贴,以签收单入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