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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拆迁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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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喀则市强制拆除决定书日市政拆字〔20xx〕号被拆除人:地址:城南事处卡热社区案由:违法占用耕地建设住房20xx年月日,日喀则市国土资源局通过调查发现,位于城南事处卡热社区居民有违法占用耕地建设住房的行为,遂予以立案调查。经查,城南事处卡热社区居民在位置建设了私人住房,(住房详细信息)。该住房为东西长米,南北长米,高米,总建筑面积为平方米。该房屋修建者未取得土地许可证和其他许可证件。以上事实有《现场调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拍摄的照片和日喀则市卡热社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xx-20xx为证。日喀则市国土资源局于20xx年月日向被拆除人下达了日市土资罚字[20xx]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被拆除人限期自行拆除违法建筑并回复土地原貌,并限期缴纳罚款。在处罚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内,被拆迁人既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也未申请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经日喀则市组织有关部门复查,上述违法建设未在规定时间拆除。被拆除人搭建违法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六十二条的规定,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破坏耕地,属非法占地行为。日喀则市决定:对被拆除人违法占用耕地建设的私人住房进行强制拆除。如不服本强制拆除决定,可在接到本《强制拆除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一级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三个月内直接向日喀则市人民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强制拆除决定不停止执行。

  日喀则市

  二○一四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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