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措施应该及时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九、二十和二十七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后应立即通知当事人及家属,并在法定期限内查清事实并作出处理决定。如条件消失或目的达到,应立即解除强制措施。
法律分析
一、行政强制措施应该多长时间解除
依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行政机关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时,如果发现强制措施有错误的,应该第一时间解除强制措施。
二、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十九条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第二十条依照法律规定实施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除应当履行本法第十规定的程序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当场告知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家属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机关、地点和期限;
(二)在紧急情况下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在返回行政机关后,立即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程序。
实施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得超过法定期限。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目的已经达到或者条件已经消失,应当立即解除。
第二十七条行政机关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法律、行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行政强制措施应尽快解除,特别是在发现错误时。实施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得超过法定期限,且一旦达到目的或条件消失,应立即解除。对于查封、扣押措施,行政机关应及时查清事实并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根据法律规定,非法财物应予以没收,应销毁的物品应依法销毁,应解除的查封、扣押措施也应作出解除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章 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条 依照法律规定实施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除应当履行本法第十规定的程序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当场告知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家属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机关、地点和期限;
(二)在紧急情况下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在返回行政机关后,立即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程序。
实施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得超过法定期限。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目的已经达到或者条件已经消失,应当立即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章 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七条 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章 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 第二节 查封、扣押 第二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
(一)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
(二)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与违法行为无关;
(三)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查封、扣押;
(四)查封、扣押期限已经届满;
(五)其他不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情形。
解除查封、扣押应当立即退还财物;已将鲜活物品或者其他不易保管的财物拍卖或者变卖的,退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款项。变卖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Copyright © 2019- huatuo6.cn 版权所有 赣ICP备2024042791号-9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