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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拒付工伤医疗费如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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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在职工发生工伤时应采取的措施。然而,通篇条例未对用人单位拒付工伤医疗费的情况进行规定,导致出现工伤职工无法得到及时救治的情况。虽然工伤职工可以通过申请工伤认定、劳动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但实际操作中,用人单位往往存在拖延、阻挠等问题,加剧了工伤职工的痛苦。因此,我国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给予解决,包括到劳动行政部门投诉、申请发出支付令、申请劳动仲裁、提起

法律分析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在职工发生工伤时采取措施,确保工伤职工能够及时得到救治。

但是,通篇《工伤保险条例》没有发现,用人单位拒付工伤医疗费使工伤职工连最起码的医疗救治都无法保障的情形下,如何约束用人单位。甚至部分地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的具体办法,还规定:发生工伤,由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垫付医疗费。

上述的规定,更让用人单位有空子可钻,干脆把此包袱扔给工伤职工。虽然可以通过申请工伤认定、劳动仲裁后要求工伤医疗费,但总是“远水救不了近火”。遇此困境,选择一般的工伤赔偿途径维权既无法解决自己的燃眉之急,也不能对用人单位这种既违反法律规定又违反道德的行为进行惩罚。

根据经验,转变思维方式,从行政监管入手,解决此困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安全监管部门、相关机构等伸出援手,往往可以见到立竿见影的效果。

发生工伤单位拒付医疗费如何解决

发生工伤后,劳动者及其家人不仅要面对伤者的身体痛苦,而且要面对高额的医疗费。很多单位在这个时候往往又推卸责任,没有给职工缴纳工伤保险的,不支付医疗费,缴纳了工伤保险的,又阻挠劳动者要求工伤待遇。而此时的劳动者正在承受工伤带来的痛苦,甚至有的还可能挣扎在死亡线上,急需医疗费。针对这些矛盾和冲突我国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给予解决。我认为发生工伤后如果用人单位拒付医疗费。我们可以依靠以下法律途径解决,

一、到劳动行政部门投诉要求支付。国家制定《工伤保险条例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健康,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工伤保险属于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缴纳的强制险。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可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工伤医疗费是有法可依的。《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有关工伤保险的违反行为,有权举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调查,按照规定处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一条第七项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实施劳动监察。依据《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九条,用人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拖欠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这个方法可以说是较简洁的。

二、可以先申请发出支付令。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医疗费达成协议后,用人单位又拒绝支付的,可依法要求发出支付令,这种方式也是比较快捷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申请支付令。人民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如果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不支付,受伤职工申请发出支付令。就能大大的缩短争议的时间尽快解决劳动者的医疗费问题,使受伤职工能尽快得到更好的治疗。

三、要求劳动仲裁。在这又存在两种情况,(一)、如果争议的表达金额不大,在仲裁时可以一裁终局。《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四十七条规定:“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书自做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可见如果受伤职工要求支付工伤医疗费,是可以一裁终局的,这样使裁决能尽快生效,工伤医疗费能得到尽快的落实。(二)、如果争议金额较大,不适宜一裁终局那么就要走一般的劳动仲裁程序,可以到用人单位所在地要求劳动仲裁。劳动仲裁是在以上三种方式都解决不了的情况下,不得已提起的程序。较费时间和精力。

不论是哪一种劳动仲裁程序,受伤职工在仲裁时都可以要求先予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仲裁庭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执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了仲裁庭裁决先予执行的条件:“(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二)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可以不提供担保。”对于急需医疗费的受伤职工可以要求先予执行,上述法律规定给我们提供了法律依据。

四、对仲裁不服,提起诉讼。这是劳动者的最终救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四十规定:“劳动者对本发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提起诉讼。”

综上所述,劳动者对于用人单位拒绝支付医疗费的可以先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如达成协议后用人单位拒付的可向申请支付令。还拒绝支付的可要求一裁终局,不适宜一裁终局的走一般的劳动仲裁程序,不论是哪一种仲裁程序在仲裁时可以要求先予执行。最后可以到起诉。这些解决办法是有一定顺序由简到繁的过程。劳动者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采用不同的方法来解决。

拓展延伸

工伤医疗费支付问题一直是劳动保障领域备受关注的问题。虽然有关法律法规已经明确规定了工伤医疗费用的支付标准和程序,但在实际执行中,却存在着许多问题。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监管部门在工伤医疗费用的管理和监督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他们应该加强对医疗机构和工伤保险机构的监管,对不符合规定的医疗机构和工伤保险机构进行查处和处罚。同时,他们还应该建立健全的医疗费用审核制度,对工伤医疗费用进行审核和核实,防止医疗机构和工伤保险机构违规收取费用。

也应该加强对工伤医疗费用的监管和管理。应该制定更加完善的工伤医疗费用支付标准和程序,明确各方的职责和义务,确保工伤医疗费用的公正、公平和及时支付。同时,还应该加强对工伤医疗费用的财政保障,提高工伤医疗费用的支付能力。

为了更好地解决工伤医疗费用支付问题,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监管部门和需要共同努力,加强监管和管理,建立健全的医疗费用审核制度和支付制度,确保工伤医疗费用的公正、公平和及时支付。

结语

工伤保险条例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在职工发生工伤时采取措施,确保工伤职工能够及时得到救治。然而,通篇条例没有发现如何约束用人单位,甚至部分地区实施条例的具体办法还规定:发生工伤,由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垫付医疗费。这就让用人单位有空子可钻,干脆把包袱扔给工伤职工。虽然可以通过申请工伤认定、劳动仲裁后要求工伤医疗费,但总是“远水救不了近火”。因此,选择一般的工伤赔偿途径维权既无法解决自己的燃眉之急,也不能对用人单位这种既违反法律规定又违反道德的行为进行惩罚。解决此困境的方法是转变思维方式,从行政监管入手,解决此问题。可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安全监管部门、相关机构等伸出援手,往往可以见到立竿见影的效果。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六条 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该单位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得使用童工,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伤残、死亡的,由该单位向童工或者童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具体办法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前款规定的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以及前款规定的童工或者童工的近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章 工 伤 保 险 第三十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十一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后发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支付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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