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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措施期限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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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措施的期限和种类。行政强制措施的期限需根据具体情况区别对待,通常查封、扣押不得超过30日,可延长但不超过30日。行政强制措施种类包括人身自由、查封财物、扣押财物、冻结存款等。这些措施需由法律设定,行规和地方性法规可规定其他措施,但不得扩大法律规定范围。行规和地方性法规不能设定法律未规定的强制措施。

法律分析

一、行政强制措施的期限如何

行政强制措施的期限不完全相同,需要区别对待,如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七条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对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应当明确,并书面告知当事人。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二、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的种类有哪些

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的种类包括:公民人身自由;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扣押财物;(四)冻结存款、汇款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九条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一)公民人身自由;(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三)扣押财物;(四)冻结存款、汇款;(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条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设定。

尚未制定法律,且属于行政管理职权事项的,行规可以设定除本法第九条第一项、第四项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尚未制定法律、行规,且属于地方性事务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本法第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行政强制措施。

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一条法律对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条件、种类作了规定的,行规、地方性法规不得作出扩大规定。

法律中未设定行政强制措施的,行规、地方性法规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但是,法律规定特定事项由行规规定具体管理措施的,行规可以设定除本法第九条第一项、第四项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结语

行政强制措施的期限需根据具体情况区别对待,一般情况下查封、扣押不超过30日。延长期限需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且书面告知当事人。行政强制措施种类包括人身自由、查封财物、扣押财物、冻结存款等。法律规定了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行规、地方性法规不得扩大规定。除法律、法规规定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谢谢阅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章 行政强制的种类和设定 第十五条 行政强制的设定机关应当定期对其设定的行政强制进行评价,并对不适当的行政强制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行政强制的实施机关可以对已设定的行政强制的实施情况及存在的必要性适时进行评价,并将意见报告该行政强制的设定机关。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行政强制的设定机关和实施机关就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机关应当认真研究论证,并以适当方式予以反馈。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章 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一条 违法行为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行政机关应当将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一并移送,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章 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四)通知当事人到场;

(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七)制作现场笔录;

(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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