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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房产赠与过程中,未过户的房屋属于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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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赠与是指赠与人自愿将房屋无偿赠与受赠人的民事法律行为,赠与人有权在财产转移前撤销赠与,但公证的赠与合同或具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除外。

法律分析

属于原不动产权人。对于不动产而言,其中的“权利转移”是指不动产的产权过户登记。

相关知识:

房屋赠与,指一方(赠与人)自愿把自己所有的房屋无偿赠与他人(受赠人),他人愿意接受的民事法律行为。房屋赠与的双方当事人应订立书面合同。

其法律特征:

(1)房屋赠与合同是单务合同、无偿合同赠与人自愿单方承担将房屋无偿赠与对方的义务,但不享受对等的权利;受赠人则享有无偿接受对方所赠房屋的权利,一般不承担法律上的义务,即使受赠人在接受赠与时附有一些义务,但这些义务并非与所取得的权利互为代价。

(2)房屋赠与合同是实践性合同赠与人必须把赠与房屋实际交付给受赠人,受赠人接受赠与房屋后,房屋赠与的民事法律行为才完成,合同才算生效。但在实物交付后,则不得再行撤回赠与。如果因赠与人撤回赠与而发生纠纷,受赠方可请求人民裁决。

(3)房屋赠与合同是要式合同房屋赠与同房屋买卖一样,都属于所有权的转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定义】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六百五十【赠与人任意撤销权及其】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结语

房屋赠与合同是一种无偿的民事法律行为,赠与人自愿将自己的房屋赠与受赠人,并由受赠人接受赠与。赠与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一是赠与人承担无偿赠与义务,受赠人享有无偿接受房屋的权利;二是赠与合同必须实际交付房屋,且一旦交付后不得撤回赠与;三是赠与合同属于所有权的转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赠与合同可以被赠与人在财产转移前撤销,但公证的赠与合同或具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除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二百一十二条 登记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

(二)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

(三)如实、及时登记有关事项;

(四)法律、行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登记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必要时可以实地查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二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二百一十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机构应当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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