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华拓科技网。
搜索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保险公司以“少赔”为由拒赔1型糖尿病,是否存在违法行为?

保险公司以“少赔”为由拒赔1型糖尿病,是否存在违法行为?

来源:华拓科技网


法律分析:保险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为投保人提供保险保障,拒绝理赔需有合法合理的理由。在本案中,保险公司以“少赔”为由拒赔1型糖尿病存在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1.《保险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向被保险人给付保险金。

2.《保险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保险人不得无故迟延支付保险金,不得拒绝支付保险金。

3.《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不得违反法律、行规的规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合法权益。

4.《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疗纠纷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医疗纠纷。

综上所述,保险公司以“少赔”为由拒赔1型糖尿病,存在违法行为,投保人可向保险监管部门申请维权。

Copyright © 2019- huatuo6.cn 版权所有 赣ICP备2024042791号-9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