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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模式的劣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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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模式的劣势如下:
1、管理弱。一是风控弱。互联网金融还没有接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也不存在信用信息共享机制,不具备类似银行的风控、合规和清收机制,容易发生各类风险问题,已有一些P2P网贷平台宣布破产或停止服务。二是监管弱。互联网金融在我国处于起步阶段,还没有完善的监管和法律约束,缺乏一定的准入门槛和行业规范,整个行业面临诸多和法律风险;
2、风险大。一是信用风险大。目前我国信用体系尚不完善,互联网金融的相关法律还有待配套,互联网金融违约成本较低,容易诱发恶意骗贷、卷款跑路等风险问题。特别是P2P网贷平台由于前期没有准入门槛低和缺乏监管,成为不法分子从事非法集资和诈骗等犯罪活动的温床;
3、收益低。在所以有的互联网金融投资产品中,收益并不是最高的。当然相对风险会小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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