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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统一销售几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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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观:

对于机动车的销售我们应当如何开具呢?又有何要求呢?下面 网 小编来为你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在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时,要求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专用章,抵扣联和报税联不加盖印章,注册登记联是否盖章?客户丢失机动车销售中的一联,要求开,应如何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机动车销售统一>注册登记联加盖开票单位印章问题的通知》( 国税 函〔2006〕813号)规定,从2006年10月1日起,《机动车销售统一》注册登记联一律加盖开票单位印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者丢失机动车销售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227号)的规定,消费者丢失机动车销售后,可采取重新补开机动车销售的方法解决。具体程序为: (1)丢失机动车销售的消费者到您单位取得销售统一存根联复印件(加盖销售单位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 (2)到您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盖章确认并登记备案; (3)您单位重新为客户开具与原销售存根联内容一致的机动车销售。客户方可凭重新开具的机动车销售办理相关手续。 以上就是关于这方面的 法律知识 ,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不幸遇到一些比较棘手的法律问题,而您又有 委托律师 的想法,我们网有许多律师可以给你提供服务,并且我们还支持线上指定地区筛选律师,并且都有相关律师的详细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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