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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者流串作案刑事需拘留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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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长是37天,最短是3天。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审查批准。

2、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3、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4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缉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批准延长一个月。

一、拓展资料:

1、刑事诉讼中的拘留是机关、人民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时,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

2、刑事拘留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其一,拘留的对象是现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现行犯是指正在实施犯罪的人,重大嫌疑分子是指有证据证明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

3、其二,具有法定的紧急情形之一。对于何谓紧急情形,刑事诉讼法第80条和第163条对于机关的拘留和人民的拘留作出了不同的规定。

二、程序

机关依法需要拘留犯罪嫌疑人,由承办单位填写《呈请拘留报告书》,由县级以上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拘留证》,然后由提请批准拘留的单位负责执行。人民决定拘留案件,应当由办案人员提出意见,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决定。决定拘留的案件,人民应当将拘留决定书送交机关,由机关负责执行。机关应当立即执行,人民可以协助机关执行。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组织法以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机关、人民在决定拘留下列有特殊身份的人员时,需要报请有关部门批准或者备案:

(1)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如果是因现行犯被拘留,决定拘留的机关应当立即向其所在的人民代表大会团或者常务委员会报告;因为其他原因需要拘留的,决定拘留的机关应当报请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团或者常务委员会许可。

(2)决定对不享有外交和豁免权的外国人、无国籍人采用刑事拘留时,要报有关部门审批。云南及其他边远地区来不及报告的,可以边执行边报告,同时要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外事办公室和外国人主管部门的意见。

(3)对外国留学生采用刑事拘留时,在征求地方外事办公室和高教厅、局的意见后,报或部审批。机关执行拘留时,必须出示拘留证,并责令被拘留人在拘留证上签名(盖章)、按指印。

拒绝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的,执行拘留的人员应当予以注明。被拘留人如抗拒拘留,执行人员有权使用强制的方法,包括使用戒具;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情形以外,决定拘留的机关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24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所谓有碍侦查的情形是指:同案的犯罪嫌疑人可能逃跑、隐匿、毁灭或者伪造证据;有可能互相串供、订立攻守同盟;或者其他同案犯有待查证的。所谓无法通知的情形是指:被拘留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被拘留人无家属或者工作单位的。影响通知的原因消失后,办案人员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对没有在24小时内通知的,应当在拘留通知书中注明原因。

刑事拘留时,这类犯罪分子必须符合我国的法律规定时,才能够进行办理。这类人员必须具有重大嫌疑,或案件证据、证言证实这类人员犯罪的,相关的门才可以对这类人员进行刑事拘留,判决这类违法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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