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华拓科技网。
搜索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流窜作案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流窜作案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来源:华拓科技网


流窜作案的认定标准是:经县级以上机关负责人批准,逃跑、多次犯罪、结伙犯罪的重大犯罪分子可以延长至30天。本条规定的流窜作案,是指跨市县管辖范围连续作案,或者在居住地作案后逃往外市,县继续作案。拘留犯罪嫌疑人,应当填写呈请拘留报告书,经县级以上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拘留证。执行拘留时,必须出示拘留证,并责令被拘留人在拘留证上签名、捺指印,拒绝签名、捺指印的,侦查人员应当注明。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百二十五条 拘留犯罪嫌疑人,应当填写呈请拘留报告书,经县级以上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拘留证。执行拘留时,必须出示拘留证,并责令被拘留人在拘留证上签名、捺指印,拒绝签名、捺指印的,侦查人员应当注明。

紧急情况下,对于符合本规定第一百二十四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经出示人民证,可以将犯罪嫌疑人口头传唤至机关后立即审查,办理法律手续。

Copyright © 2019- huatuo6.cn 版权所有 赣ICP备2024042791号-9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