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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男方爷爷奶奶能否探视孙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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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爷爷奶奶可以要求看孙子,但抚养孩子的一方有权拒绝。探望权是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享有的与子女交往的权利。根据《民法典》第1086条,父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但需协商,无法达成协议可由裁决。如果探望对子女身心健康不利,可中止探望,待情况改善后恢复。拒不协助探望权的个人或组织可被采取强制措施。

法律分析

离婚后男方的爷爷奶奶可以要求看孙子,但是抚养孩子的一方也可以拒绝,因为他们不享有探视权。探望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夫妻离婚后爷爷有探望孙子的权利。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规定,对于拒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或者组织,可以由人民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但是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对于拒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或者组织,可以由人民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但是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享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探望权的行使方式和时间可由当事人协商,若无法达成协议,则由人民做出判决。如果父或母的探望对子女的身心健康不利,人民可依法中止探望,待相关事由消失后应恢复探望。根据《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对拒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个人或组织,可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但不能对子女的人身和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2022修正):第七章 婚姻家庭权益 第七十条 父母双方对未成年子女享有平等的监护权。

父亲死亡、无监护能力或者有其他情形不能担任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的,母亲的监护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益保障法(2018修正):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二十三条 老年人与配偶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由兄、姐扶养的弟、妹成年后,有负担能力的,对年老无赡养人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益保障法(2018修正):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十六条 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居住或者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

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关系或者租赁关系。

老年人自有的住房,赡养人有维修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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