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男,1987年5月19日出生,侗族,贵州省天柱县人,住x镇龙泉巷31号。
被申请人:,男,1966年11月24日出生,苗族,农民,住x镇老干区22号。
请求事项:
一、请求人民依法查封被申请人坐落在x镇老干区22号的房屋一栋(房屋所有权证号为天房权证凤城字第A300696号)
二、被申请人承担全部的保全费用。事实和理由:
20xx年7月23日,被申请人以做工程为由向申请人借款161680元,还款期限到后,被申请人拒绝归还。为此,申请人向人民提起诉讼,经天柱县人民的一审判决和黔东南州中级人民的终审判决,被申请人应偿还申请人借款161680元,并承担债务利息和诉讼费。被申请人见败诉后,为了转移财产,于20xx年11月28日与第三人恶意串通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书》,以阻碍申请人实现债务。
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实现申请人之合法债务,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特向贵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贵院依法查封被申请人房屋。
此致天柱县人民
申请人:
20xx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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