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的情形有:
1、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应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2、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调查取证。
3、补充侦查完毕后移送人民或者人民的,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或者审理期限。
4、改变管辖的公诉案件,从改变后的办案机关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办案期限。
5、二审发回原审重新审判的案件,原审人民从收到发回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6、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的,自案件决定转为普通程序次日起重新计算。
人民受理同级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经审查认为属于上级人民管辖的第一审案件时,应当写出审查报告,连同案卷材料报送上一级人民,同时通知移送起诉的侦查机关;认为属于同级其他人民管辖的第一审案件时,应当写出审查报告,连同案卷材料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或者报送共同的上级人民指定管辖,同时通知移送审查起诉的侦查机关。上级人民受理同级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认为属于下级人民管辖时,可以直接交由下级人民审查,由下级人民向同级人民提起公诉,同时通知移送审查起诉的侦查机关。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并案审理的案件,只要其中一人或一罪属于上级人民管辖的,全案由上级人民审查起诉。
综上所述: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的情形有六种情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二条
人民对于监察机关、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人民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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