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职工经医院诊断,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认定标准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包括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但是,在伤残程度等级鉴定方面,可能会出现误判、漏判等情况,影响到工伤职工的权益。因此,《工伤保险条例》对职工对工伤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提出申请,要求重新评定伤残等级。
法律依据:
1.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一条:“职工对工伤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提出申请,要求重新评定;被保险人有异议的,可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调查核实,并在规定期限内给予答复。”
2.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职工发生工伤后,应当按照伤残等级确定伤残津贴标准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数额。”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九条:“劳动者因工致残,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工伤赔偿金和其他经济补偿,并承担与劳动者因工致残有关的医疗费用。”
综上所述,工伤职工对工伤认定结果有异议时,可以申请重新评定伤残等级,以保障自身的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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