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四十、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类型如下:(1)基于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2)显失公平的合同;(3)被欺诈所签订的合同;(4)被胁迫签订的合同。这些合同被撤销后,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四十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五十一条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五十五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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