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公证费的计算方法是国家规定收取一定的公证费。根据证明事项的不同,公证费的收费标准也不同。例如,证明出生、存活、死亡、身份、经历、国籍、委托书、亲属婚姻状况、无处分或刑事处罚的费用为10元;证明遗产扶养协议的费用为10-50元;证明印章真实、复印件、节本、译文与原件一致、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费用为5元。对于证明房地产案件,公证机关会按照国家规定收取一定的公证费。
法律分析
房地产公证费的计算方法是什么?房地产继承公证费是如何收取的?婚前不动产公证费如何计算?公证机关办理公证房地产案件,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收取一定的公证费。公证费的一般标准如下:
1。证明出生、存活、死亡、身份、经历、国籍、委托书、亲属婚姻状况、无处分或刑事处罚的费用为10元;证明遗产扶养协议的费用为10-50元。证明印章真实,复印件、节本、译文与原件一致,复印件与原件一致,费用5元。证明遗嘱、遗赠、产权,证明上没有记载,需要10元;
5。证明认证产品的法人资格、采用、财产分割和样品检测,收费10-30元;
6。证明保函、公司章程、资信状况等相关文件,收费50-200元;
7。证明商标注册,收费50元;
8。证明劳动保险、抚恤金、子女抚恤金的,收费标准为5元/件;
9、竞买、拍卖、抽奖证明100-150元,劳动合同证明5元,起草、修改合同文本5-20元,股票、房屋转让、出售、支付证明为股票面值或房价的千分之三转让,但最低收费不得低于10元;财产继承、赠与证明:
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
1。法律证明行为。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屋转让、房屋买卖、股权转让的收费标准
标的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比例为0.3%。如果收费比例低于200元,则收费范围为200-50000元,0.25%
<5000001元-10000000元,0.2%
<10000000元-20000000元,0.15%
<2000001元-50000000元,0.1%
<50000001元-100000000元,0.05%
<10000000元,0.01%
2,其他经济合同标的金额低于20000元的,按1%的比例收取200001元至50000元,按0.8%的比例收取50001元至100000元,按0.6%的比例收取100001元至500000元,按0.5%的比例收取500001元至1000000元,收费0.4%
100000元至2000000元,收费0.3%
2000001元至300000元,收费0.2%
3000001元至4000000元,收费0.1%
4000001部分为0.05%
3。用于职工公积金贷款的个人住房抵押合同每套收费100元。用于组合贷款的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合同每套收费150元。证明非财产民事协议,如赡养协议、赡养协议、变更抚养权协议等,需要100元。证明计划生育协议需要100元。知识青年子女回沪委托监护协议证明费100元。
8。证明出国留学协议,每件200元。
拓展延伸
房地产公证费收费标准是什么?根据《关于规范房地产公证服务收费的通知》的规定,房地产公证收费按照房屋买卖、租赁、继承、委托、声明、公正证明等事项的不同,实行不同的收费标准。具体收费标准如下:
1. 房屋买卖、租赁、继承公证费:按房屋交易价格总额的3%收取。
2. 委托公证费:按委托事项收费,每件500元至5000元。
3. 声明公证费:按声明内容收费,每件500元至1000元。
4. 公正证明公证费:按证明事项收费,每件500元至1000元。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收费标准仅供参考,具体收费可能因地区、公证机构等因素而有所不同。同时,当事人也可以根据自身需求,与公证机构协商确定具体收费。
结语
房地产公证费的计算方法是国家规定收取一定的公证费,一般标准如下:证明出生、存活、死亡、身份、经历、国籍、委托书、亲属婚姻状况、无处分或刑事处罚的费用为10元;证明遗产扶养协议的费用为10-50元;证明印章真实,复印件、节本、译文与原件一致,复印件与原件一致,费用5元;证明遗嘱、遗赠、产权,证明上没有记载,需要10元;证明认证产品的法人资格、采用、财产分割和样品检测,收费10-30元;证明保函、公司章程、资信状况等相关文件,收费50-200元;证明商标注册,收费50元;证明劳动保险、抚恤金、子女抚恤金的,收费标准为5元/件;证明竞买、拍卖、抽奖证明100-150元;证明劳动合同证明5元;起草、修改合同文本5-20元;股票、房屋转让、出售、支付证明为股票面值或房价的千分之三转让,但最低收费不得低于10元;财产继承、赠与证明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见上文。
法律依据
公证法(2017-09-01) 第二十五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
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可以适用前款规定。
居住证暂行条例(2015-11-26) 第五条 县级以上应当建立健全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的机制。县级以上发展改革、教育、、民政、司法行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计生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居住证持有人的权益保障、服务和管理工作。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19-08-26) 第六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并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具体办法由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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