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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的处理方式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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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经过审查案件后,可能就有两种结果,

一是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符合起诉条件,决定向人民提起诉讼;

二是认为不具备起诉条件,不能向人民提起诉讼。在不具备起诉条件的诸多因素中,其中有一种情况就是人民认为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遗漏与定罪量刑有关的重要情节,需要补充侦查。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机构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根据法律规定,机构补充侦查是有期限的,即机构接到人民退回补充侦查的案卷材料后,应当在一个月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后,人民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一、刑事案件需要多久能开庭审理?

开庭审理的时间一般为二个月,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一般刑事案由移送,应当在一个月以内移送,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人民对于机构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人民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人民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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