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要求在事故发生后的三天内进行检验、鉴定,超过三天需要批准。检验、鉴定完成后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天,最长不超过六十天。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在五天内将检验报告、鉴定意见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对检验报告、鉴定意见有异议,可申请重新检验、鉴定,但只限一次,时限与原检验、鉴定相同。
法律分析
根据2018年5月1日实施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大家主要记住3天、30天、60天这几个期限。
1、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尸体检验应当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对交通肇事逃逸车辆的检验、鉴定自查获肇事嫌疑车辆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对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后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当报经上一级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2、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鉴定机构确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确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天。超过三十天的,应当报经上一级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天。
3、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检验报告、鉴定意见进行审核,并在收到检验报告、鉴定意见之日起五日内,将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复印件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对检验报告、鉴定意见有异议,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的,应当自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申请,经县级以上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原办案单位应当重新委托检验、鉴定。
申请重新检验、鉴定、评估以一次为限。重新检验、鉴定、评估的时限与检验、鉴定、评估的时限相同。
拓展延伸
交通事故中检验鉴定的时间:法律规定与实际操作的差异
交通事故中检验鉴定的时间是指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对车辆、伤者或其他相关物品进行检验鉴定的时间限定。根据法律规定,通常要求在事故发生后一定的时间内完成检验鉴定程序。然而,实际操作中存在着法律规定与实际操作之间的差异。有时由于各种原因,如证据保全、调查延迟等,导致检验鉴定的时间无法严格执行。这种差异可能会对案件的审理和赔偿产生影响,需要法律界和执法机构进一步探讨,以确保检验鉴定的时间能够更好地与实际操作相匹配,从而维护交通事故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结语
根据2018年5月1日实施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重要的期限有3天、30天和60天。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在事故现场调查结束后三天内委托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对于交通肇事逃逸车辆的检验、鉴定,应在查获肇事嫌疑车辆后三天内委托进行。检验、鉴定的期限不得超过30天,最长不超过60天。当事人对检验报告、鉴定意见有异议时,可以申请重新检验、鉴定,但仅限一次。在实际操作中,应进一步探讨如何更好地与实际操作相匹配,以保障交通事故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九条
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
尸体检验应当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内委托。
对交通肇事逃逸车辆的检验、鉴定自查获肇事嫌疑车辆之日起三日内委托。
对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后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当报经上一级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对精神疾病的鉴定,由具有精神病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
第五十一条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鉴定机构确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确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超过三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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