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人民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二十二条:患者一方起诉要求医疗损害赔偿,经鉴定不构成医疗事故,但医疗行为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并且医疗机构确有过错的,医疗机构应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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